中国税收制度(tax system 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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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税收制度,从改革开放起,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2个,结构逐步合理,杠杆运用纯熟,既保证了财政需要,又有效调节了经济的健康运行。
税种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税收体系中的具体征税的种类。每个税种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纳税时点、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计税依据、减免税和违规处理等构成。税种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纳税人)和征税客体(征税对象)的不同。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本身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用法律、法规形式开征的所有税种的总合,构成了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制。因此,税种是形成税制的直接因素,也是税制结构的基础。
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的税制改革。改革后我国的税制由37个税种缩减到目前的22个,具体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关税、船舶吨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因此,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
税种分类是对一国(地区)全部税种的分类,它是根据每个税种构成的基本要素和特征,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成若干的类别。税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进行分类后,便于对不同类别的税种、税源、税收负担和管理权限等进行历史的比较研究和分析评价,找出相同的规律,以指导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因此,它是研究税制结构的方法之一。
我国与当代世界各国一样,实行由多税种组成的复合税制。我国现行的税种比较多,名称各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
征税对象不仅决定着税种的性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税种的名称。因此,按征税对象进行分类是最常见的一种税种分类方法。按征税对象进行分类,可将全部税种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等。
(1)流转税类。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流转额具体包括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它是指商品交换的金额。对销售方来说,是销售收入额;对购买方来说,是商品的采购金额。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者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由此可见,流转税类所指的征税对象非常广泛,涉及的税种也很多。但流转税类都具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即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属于这类税种。
(2)所得税类。它是以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便于调节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能使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分配关系很好地结合起来。科学合理的收益税类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和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所得税类的特点是: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总收入减除各种成本费用及其他允许扣除项目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数额受成本、费用、利润高低的影响较大。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这一类。
(3)财产税类。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对财产的征税.更多地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有利于公平税负和缓解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有利于发展生产,限制消费和合理利用资源。这类税种的特点是:税收负担与财产价值、数量关系密切,能体现量能负担、调节财富、合理分配的原则。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这一类。
(4)资源税类。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资源税类,征收阻力小,并且资源税类的税源比较广泛,因而合理开征资源税,既有利于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也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这类税收的特点是:税负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也比较灵活。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这一类。
(5)行为税类。
行为税也称为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开征行为税类的主要目的在于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为。这类税种的特点是: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并有着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都属于这一类。
我国的税种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工商税、关税和农业税三大类:
(1)工商税类。
工商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商税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税种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工商税的征收范围较广,既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也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90%以上,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工具。
(2)关税类。
关税类的税种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种的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以及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不包括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1986年以前,船舶吨税列入国家预算中的“关税”收入科目,所征税款全都上交中央金库。 1986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船舶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仍由海关代征。目前,船舶吨税收入已纳入中央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维护和建设。因此,国家预算内资金不反映这笔收入)。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3)农业税类。
农业税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从1996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管理的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归国家税务总局。但省以下有关农业税征管工作的归属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农业税是指参与农业收入分配和调节农业生产的各税种的总称。主要是指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现已取消)、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农业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其政策性较强。
(1)中央税。
中央税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管理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的关税、消费税等税种。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管理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
(3)共享税。
如果某一种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按法定方式分享,便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我国共享税由中央立法、管理,如现行的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税种。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增值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增值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税收收入占中国税收总额的40%左右。
1、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企业、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6)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混合销售行为。
企业租赁、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承包人为纳税人。
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税目和税率
中国增值税实行两档税率。一档税率为17%;一档税率为13%。另外,出口货物税率为0%。具体税率如下:
(1)适用13%税率的税目:农业产品;粮食复制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气、热水、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
(2)适用17%税率的税目:除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和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适用0%税率的税目:纳税人出口货物。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即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征收率计税。具体征收率为6%和4%.
适用6%征收率的纳税人为:(1)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4%征收率的纳税人为:(1)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的小规模纳税人;(2)寄售商店代销寄销物品;(3)典当业销售死当商品;(4)销售旧货;(5)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货物。
3、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的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消费税是对规定的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消费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2、[[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共设有11个税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固定税额标准。具体税率如下:
(1)烟
①卷烟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含50元)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②雪茄烟,税率25%;③烟丝,税率30%.
(2)酒和酒精。①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25%;②薯类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15%;③黄酒,税额 240元/吨;④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及以上的,税额250元/吨;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税额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⑤其他酒,税率10%;⑥酒精,税率5%.
(3)化妆品,税率30%.
(4)护肤护发品,税率8%.
(5)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10%.
(6)鞭炮、焰火,税率15%.
(7)汽油。①无铅汽油,税额0.2元/升;②含铅汽油,税额0.28元/升。
(8)柴油,税额0.1元/升。
(9)汽车轮胎,税率10%.
(10)摩托车,税率10%.
(11)小汽车。①小轿车。按气缸容量2200毫升、1000毫升分为8%、5%和3%三档税率;②越野车,按气缸容量2400毫升分为5%和3%二档税率;③小型客车,按气缸容量2000毫升分为5%和3%二档税率。
3、计税方法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计税方法,具体计算公式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
从价计税征的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4.白酒采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计税方法,其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营业税是对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营业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除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消费行为外,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下列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人或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人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2、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共设有9个税目,采取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3%;
(2)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5%;
(3)金融保险业,税率8%;
(4)娱乐业,税率5%~20%。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部分娱乐业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3、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关税是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11月23日以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中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出口中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和中国准许进境的物品的所有人。
从中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由采购人缴纳进口关税。
由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业务,以委托企业为纳税人、外贸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进口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其纳税人为物品的所有人、收件人或代理人。
2、税目和税率
关税税率分为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行李、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根据有关法律和贸易实施情况,可以实行特别关税税率和报复性关税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①最惠国税率。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②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③特惠税率。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④普通税率。原产于上述(1)、(2)、(3)款所列以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⑤暂定税率。根据国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的一种进口关税税率。适用原则是: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⑥关税配额税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上述(1)至(5)款的执行。
⑦特别关税税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倒贴、保障措施的,其关税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国反倾销条例、反倒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⑧报复性关税税率。对违反与中国签订或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或相关协定,对中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国家或地区,对其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制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2)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中国出口关税税目2002年为36个,税率分别为20%、25%、30%、40%和50%5 档税率。对其中23个税目的出口商品实行暂行税率,其中,有16个税目适用零税率,对其余7个税目,税率分别为5%、7%、10%和20%.
(3)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2002年,行李和邮递物品按不同商品分为10%、20%和50%三档税率。其中,烟酒,税率50%;纺织品及其他制成品、电器用具、化妆品、照相机、自行车、手表及其配件、附件、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税率20%;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他制品、食品、饮料和其他物品,税率10%.
(4)关税税率的适用。
①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②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④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中国自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以来,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逐步降低关税总水平。关税税目税率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和降低。 2002年,中国关税总水平由上年15.3%降至12%,降幅达21.6%;在7316个税目中,有5332个税目的税率下调,降幅面达73%.中国关税总水平进一步下调为11%,2004年,中国关税总水平(算术平均税率)降为10.4%.
3、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进口该货物的成交价格,即买方实付和应付价款总额,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材料、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作为该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的收益。
进口货物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税法规定,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依下列次序估定完税价格:
(1)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扣除税法规定的销售利润、一般费用、支付的佣金、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等项目后的余额。
(4)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运入境内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以租赁方式的进口货物,以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以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和材料费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确定完税价格。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及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依下列次序估定完税价格:
①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③按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材料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④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4、计税方法
关税的计税方法是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或货物数量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计算征收。计税公式为:
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行李和邮递物品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进口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tax system in ancient China)中国自先秦至清鸦片战争前历代的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周礼·大宰》有“以九赋敛财贿”的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关市、山泽、币余等九种赋税。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田赋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鲁国的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的“量入修赋”,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赋税。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3石,禾秆2石。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朝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如服役于郡县的“更卒”,服役于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边境的戍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人头税算赋开始于汉高祖刘邦四年(前203)、民15岁至 56岁每人均出算赋钱, 120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前140~前87)用兵,国库匮乏,令民3岁至14岁,出口赋每人23钱。汉代规定民20岁开始服徭役,到55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汉代还有户赋,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算缗钱”,对车船所有者征收 “算车船”;属于消费税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对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汉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 359章,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自秦以后,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分设管理机构。秦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是治粟内史,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为大司农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的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之用。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 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见租庸调)。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见两税法)。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武宗会昌六年(846)还实行课酒曲,以严密酒榷。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与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的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宋中叶,土地兼并剧烈,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迫使统治集团进行改革。王安石变法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见方田均税)。但由于豪强反对未能实行。元代赋税,在北方有“税粮”与“科差”两种。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之别,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科差又分为“丝科” 和“包银”两种。在南方沿用南宋税制,实行“税从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绵、布绢、丝绢等物。明初也仿行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秋粮均以麦为纳税标准, 称为“本色”;按值折纳他物称为“折色”。明中期创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分摊于田亩征收。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见摊丁入地)。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
这一历史时期的税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设三司使分管各税,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科;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明清由户部主管各税征收,户部下分设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在地方由知府、知县主管赋税。宋代以后逐步实行包税制,称为买朴或称朴买。元代对银矿、朱砂、水银等矿产品普遍实行包税制。清代初期为加强赋税管理,在明万历旧籍的基础上编纂了《赋役全书》,分发各州县,详细记载:地亩、人丁原额;逃亡人丁及荒地亩数;开荒地亩及招募人丁数;赋税的实征、起运、存留数等。还另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与黄册作为《赋役全书》的附件。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黄册以记载户口为主,也记载各户的田亩数。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田赋征收管理制度。
中国近代税收制度(tax system in modern China)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的清政府到国民政府时期的税收制度。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自然经济遭受破坏,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开始有所发展。税收制度也随之发生重要的变化,由以田赋为主逐步转向以工商税收为主。
田赋虽仍为正供,但田赋附加名目繁多,主要有:①按粮津贴,如咸丰四年(1854)田赋一两加征津贴一两。②厘谷,主要行于云贵地区,附加10~20%。③亩捐,主要行于苏皖等省,每亩加捐20~80文, 有的高达400文。④沙田捐,行于广东沿海,每亩加征银二钱。⑤其他还有借征与浮收,有的地区漕粮浮收达一倍以上。太平天国起义以后,田赋下放地方管理,地方田赋附加,常为正赋的一、二倍。清代后期,相对于五口通商成立的新海关的海关税,称原有内地货物通过税性质的旧关税为常关税。海关税中的进口税与出口税的税率均为5%;子口税、复进口税税率为2.5%;吨税也称船钞,“每吨纳钞一钱”;洋药厘金,即对进口鸦片征收的厘金,连同正税每百斤征银40两。关于盐税,则改“引”行“票”,引商为世袭,票商则不论何人,经批准后均可运销。并实行盐税抽厘和食盐加价,以增加盐课收入。还加征茶税和茶厘以助军饷。对内地生产的鸦片,征收土药税,每百斤抽55两。此外还有矿税、当税、烟酒税、田房契税等。厘金是太平天国起义以后清政府新创设的一种商税,原为值百抽一,故叫厘金,以后税率有的地方高达20%以上。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具有明显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特征,其表现是:①封建割据,地方税收管理权增大,中央管理权限缩小;②丧失了税收管理的独立自主权。海关受帝国主义控制。中央税收管理机构仍为户部(1908年改为度支部),其下设十司分掌各税。盐税另设盐政院管理。关税设海关总税务司管理。地方各省主管税务的官员为藩,也称布政司,设厘金局专管征收厘金,各府县及各口岸分设局卡。
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7) 这一时期国家的主要税收为帝国主义列强所控制,地方军阀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税收制度,苛捐杂税层出不穷,人民负担繁重。田赋仍为正供,包括地丁、漕粮、租课、差徭和杂税等。初期田赋将清末征收的各种附加并入正赋征收,以后又出现新的田赋附加税,而且名目日繁。据统计,浙江有 74种,江苏有105种之多。附加税额虽明文规定不超过正赋的30%,但各地方实际大大超过正赋。军阀政府还采取田赋预征的办法苛税于民,最初是一年预征一、二次,以后一年预征数次。如广东嘉应县1925年预征到1928年,福建兴化县1926年预征到1932年,四川梓桐县1926年底已预征到1957 年达31年。北洋政府虽对田赋进行过某些整理,归并税目、限制附加税额等,但旧的附加并入正税后又出现新的附加,农民负担更加沉重。这时的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子口税和吨税鸦片厘金和沿岸贸易税仍沿用清末税制此外还征收常关税,多由各地方自行规定,税率高低不一。盐税也沿用清代盐法,包括正税和附加,附加名目亦多,有中央附加,外债附加,地方各种附加(如军费、教育费、筑路费、慈善费等),附加额超过了正税。各地方征收的厘金包括坐厘、行厘、货厘、统捐、税捐、铁路捐、货物税、产销税、落地税、统税等,税率各地不同,低的2.5%,高的达25%。当时全国有厘卡784个,分局卡达2500处之多,严重阻碍了工商业发展。对烟酒实行专卖与征税并用,矿税、房税、茶税、当税、牙税、契税等照旧征收。并开征两种新税:一是印花税,课征对象包括发货票等36种凭证;二是通行税(运输税),按运费客票价格征收。至于其他各种苛捐杂税更是不胜枚举。
这一时期在税收管理方面,开始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1913年,北洋政府整理税制,公布国家税与地方税税法草案,次年又加修订。属中央管理的国家税有: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牙捐、当捐、烟税、酒税、茶税、糖税、渔业税等17项;属地方管理的地方税有:田赋附加、商税、牲畜税、粮米捐、土膏捐、油酱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肉捐、鱼捐、屠捐、夫行捐及其他杂捐税共20项。新设的国家税有:印花税、登录税、继承税、营业税、所得税、出产税、纸币发行税;新设的地方税有:房屋税、入市税、使用物税、使用人税、营业附加税、所得税附加税等。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1923年又根据当时的宪法规定,发表整理税制计划书,划分中央、地方税收,税种略有简并调整,但均未能付诸实施。
这一时期的税制,一方面对原有税种进行整理改革;另一方面为适应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开征了一些新税种。土地税整理田赋附加,取缔摊派,并于1941年实行田赋改征实物以适应当时财政经济的需要。每元折征谷四市斗,或小麦二市斗八升。1930年颁布土地法,规定开征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地价税的税率为15~100‰不等。首先在上海、青岛、杭州、广州和广东省开办。开展整理地籍、土地陈报和田赋推收(即土地产权转移时,田赋也随之转移)。从1928~1930年,国民政府与帝国主义国家签订新的关税条约,获得有条件的自主关税权,使用新的关税税率。为了满足抗日战争财政需要,除实行田赋征实和粮食征购外,于1942年开征战时消费税和实行盐专卖。在商品货物税方面,于1931年创办棉纱、火柴、水泥等项统税,实行一物一税,一次征收。以后统税范围逐渐扩大,包括卷烟、啤酒、棉纱、麦粉在内。1939 年将统税改为货物税,以后将烟酒税、矿产税、战时消费税等均并入货物税。在直接税方面,于1936年开征所得税,包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二类薪给报酬所得税;三类证券存款所得税;四类财产租赁所得税(1943年开征)。1946年修改后的综合所得税法,还增加了一时所得税。1938年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1947年停止,改征特种过分利得税。1940年开征遗产税。1928年裁撤厘金,为弥补厘金损失,开征营业税,1931年公布营业税法,将营业税列为地方税,1942年又改为中央税,1946年又将营业税划分为二:一般商业营业税归地方征;特种营业税由中央统一征收。印花税由国民政府财政部征收。此外属于地方征收的税还有:契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筵席税、娱乐税以及各种杂捐税。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体制,1928年起实行中央、省两级财政体制,明确划分国家税与地方税。1934年确定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将田赋附加、房捐、屠宰税、印花税与营业税的30%列为县税。1942年又改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级。1946年恢复三级体制,增加了县的税收收入。税务管理机构,在中央财政部设直接税署、赋税司、税务署、关务署、缉私署、盐政司、专卖事业司分管各税和专卖事务。在地方设立与中央相应的机构。在税收征管方面,设立了纳税登记制度、复查制度、纳税制度、检查制度、簿籍管理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收制度(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主要征税对象所制定的各种税收制度的总称。实行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多种税相配合的复合税制,工商税收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1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精神,在总结革命根据地税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民党政府旧税制的合理部分,全面研究建立新税制的问题。1950年1 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并同时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设置等作了明确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此后,政务院陆续公布了各税种的暂行条例,并对各个地区性的税收法规进行了整理,迅速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制度。
建国以来,工商税制为适应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
1950年调整税收:为了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1950年6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调整税收的决定。这次调整税收的原则是:巩固财政收支平衡;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调整税收的内容有:停征和简并税种,减少货物税的税目,降低盐税税额,减轻工商业所得税负担,改进征收办法,简化纳税手续等。
1953年修正税制:经过三年经济建设恢复时期,公有制经济比重提高,工商企业经营方式变化,纳税环节减少,出现“经济日见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局面。为此进行税收改革,主要内容是开征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和营业税。重点是改变纳税环节,把从生产、商业批发到零售各个环节的税负,尽可能集中到工业销售环节或工业销售及商业零售两个环节征收。
1958年改革税制: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新形势下进行了税制改革。改革的原则是在基本保持原税负基础上,适当简化税制。主要是把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同时改变纳税环节,简化纳税办法。
1973年简并税制:主要内容是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以及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按行业结合产品设计税率,使多数企业可以适用一个税率计算纳税。经过这次简并税制,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一种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
1979年的税制改革: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对整个经济体制进行稳妥的全面改革。同时要求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扩大企业自主权,逐步向“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方向发展,并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让税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这样,对一再简并了的工商税收制度进行改革,使其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应已势在必行。从1979年开始着手进行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和试点。1981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总体设想》,明确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改革的原则是:
①适应经济情况的复杂性和经济性质、经营形式的多样性,逐步恢复一些税种,增加一些税种,使每个税种在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②加强经济责任制,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征收所得税。
③根据国家经济政策要求,按不同产品和不同行业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调节生产和消费。
④鼓励出口,保护国内生产,有利于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
⑤在价格不能大变动的情况下,用税收调节企业利润。
⑥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照顾地方、部门、企业合理的经济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原则,1980年和1981年陆续建立了涉外所得税制;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1984年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设置新税种,划细税目,调整税率。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改革完善,逐步形成较为符合国情的工商税收制度。
现行工商税收共有 30个税种,按性质和作用分为六类:
①流转税类。以商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金额或数量和非商品营业额为对象所课征的税种,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
②所得税类就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应计所得,以及个人所得征收的税种,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③资源税类。对采掘利用自然资源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税种,包括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特别目的税类。为达到宏观调控和其他特定目的,对某些特定行为征收的税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⑤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这些税的收入多归地方财政。⑥涉外税类。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设置和沿用的税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①税收收入结构,以对生产流通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占主导地位。在 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前占全部工商税收85%左右,税制改革之后,由于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并陆续开征了一些调节投资、分配的税种,流转税的比重有所降低,但仍占60%以上。这是适应中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选择。
②税收收入大部分来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前,税收收入中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缴纳的占99%,改革开放后仍占90%以上。
③税种设置、税率设计、减税免税措施等,力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分配政策,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作用。
④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比较低。1990年工商税收占全国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7.1%,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制度(agricultural tax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从事农业生产和有农业收入的单位与个人征收农业税所颁布的条例、细则等规定的总称。是农业税收法制的表现形式,以及征收机关业务工作的准则。农业税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始终着眼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贯彻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兼顾的原则、税负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在稳定农民负担的基础上鼓励增产的原则。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在利用、改造旧田赋的基础上,先后开征了农业税,建立并逐步形成了新型的农业税收制度。1948年,为适应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大体平分的新情况,华北地区、山东、陕甘宁、东北地区、内蒙古地区等老解放区普遍进行了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废除累进税,改行比例税,分别采用扣除免征额和无免征额的比例税率,并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继续沿用。
1949年 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渡江作战前后解放的地区称新解放区,人口约占全国农业人口的2/3。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具有战时的、分散的、过渡的特点。1950年9 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新解放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情况制定颁行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统一了新区的征税制度。为了削弱封建地主经济,限制富农经济,农业税实行差度较大的全额累进税率。税率分为40级,第1级为3%,第40级为42%。1952年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完成,政务院相应修订了税率表,缩小了全额累进税率差度,将税率分为24级,第1级为7%,第24级为30%。
1953~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期间,老解放区和新解放区的农户,均已组织起来成为统一经营的合作经济。在此基础上,国家对农业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1958年6月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的农业税收制度。
截至1991年,该条例除某些具体规定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变化作了修订、补充外,整体基本没有变动。
农业税制基本要素 纳税义务人 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纳税单位包括:乡、村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乡镇办的种植业企业,国营农场,中外合资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等。纳税个人包括:有自留地的合作组织成员、各类自营专业户、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个人。农村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制度后,农业税征收仍以合作组织为纳税单位,实行分户承包经营的,由承包户缴纳。
为各种农业收入。包括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林木、水产等农林特产收入,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其他收入。全国列入征税范围的农业收入占全国农业总收入的20%以下。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是: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农林特产收入,可以按照商品产品的销售收入计算,也可以按照生产产品的收入计算,由各地确定。常年产量是根据某一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的经营情况确定的正常年景下的农作物生产品的收获量它不是实际产量,而是专门用作计征农业税的标准产量,也叫计税产量1991年全国的计税产量仅相当于农业实际产量的30%左右。因此,以常年产量作为计算农业收入的标准,体现了增产不增税的负担政策。
农业税征收实行比例税率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平均税率,另一类为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前者体现纳税的一般水平和地区之间的差别,后者体现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差别。平均税率是指一定地区范围内全部农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总和对全部课税收入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就其对全国或省、或县而言即称为全国平均税率、省平均税率和县平均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实际执行为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是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不同经济情况,分别规定的;自治州、县(市、自治县)的平均税率,分别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是指每个纳税人应纳税的法定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纳税人的经济情况分别核定。上述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主要指集体经济单位,即乡、村合作组织适用的税率。全民所有制单位、自营专业户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农林特产经营者适用的税率另有规定。农林特产的税率是按产品规定一般产品的税率为5~15%。少数获利大的产品适当提高税率,最高不超过30%。大宗产品的税率,由国务院统一规定;非大宗产品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林特产按产品定税率,有利于调节农业内部的比较利益,稳定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①农业税的优待主要包括:对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院校的农业科学试验用地一律免税;对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用其他办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免税;对在山地上重新垦殖或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定期减税或免税;对因兴修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按受益前的情况评定常年产量等等。
②农业税的减免分为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两类。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其歉收成数,减征或免征当年的农业税。对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对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因缺乏劳力或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中国的农业税,除了农林特产全部征收货币外,按评产计征的粮、棉、油、麻、烟、糖等作物主要征收实物,并以征收粮食为主。征粮工作同粮、棉、油统购工作结合进行。纳税人依税法规定义务缴纳的实物,由商业、供销等部门代财政部门接收,然后作价通过银行将财政粮价款缴入国库。这种实物征收、实物结算的办法,对于国家掌握农产品,特别是掌握粮食以及组织财政收入起了积极作用。
1985年起,国家着手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对粮食、棉花改统购为定购。其他农产品除个别品种外,也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在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农业税征收制度也相应作了改进,即由原来以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制度(customs regim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征收关税颁布的海关法、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等规定的总称。是关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准则和法律表现形式关税制度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条款,构成关税制度的框架和基本原则。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或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为实施海关法、关税条例和税则而制定的具体规定。这三个层次的规定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形成了中国的关税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不久,政务院制定颁布了“暂行海关法”,对关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自1951年5月1日起实施。接着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自1951年5月16日起实施。这个税则及其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独立的专门的海关税法,它统一了全国的关税制度。这一制度实施了30多年。为了适应新历史时期国家经济体制全面改革形势的需要,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1985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新税则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并根据中国的对外商品贸易情况加列了一些子目条例的颁发以及新税则的实施,加强了关税制度法制化和系统化建设。1987年7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即时施行,并废止“暂行海关法”。据此,1987年9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关税条例,进一步系统地规定了关税的基本制度。同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它的组成部分,构成了中国新的关税制度体系。
纳税义务人:按照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单位或个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海关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所缴税额1‰的滞纳金,超过3个月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
征税对象:主要是对外贸易进口货物及入境旅客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等。
税率:按照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设两种税率:
①普通税率。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②最低税率。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
到1991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和中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为了进一步发展对香港、澳门地区的贸易,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香港、澳门地区生产的货物,也按最低税率征收关税。入境旅客的应税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将应纳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合并一次征收。
退税:关税条例规定的退税包括:
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
②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缴纳税款之后,发现有短缺情事;
③已征出口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认可。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并附纳税收据,向原征税海关申请退税。逾期申请退税的,海关不予受理。
补税:海关在放行进出口货物以后或者征税以后,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可以放行货物或者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而造成漏征少征,海关可在3年内追征。
减免:关税的减免分为三种:①法定减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的关税减免,包括“海关法”“关税条例”以及“进出口税则”中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②特定减免。依照国务院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征税所实施的减免。特定减免税的申请,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理,同意给予减免的,海关发给一定形式的减免税证明。特定减免税的货物、物资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受海关后续管理。③临时减免,又称“特案减免”。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审查批准的关税减免。一般是专案专批;对某个单位的某批进出口货物根据特殊情况特别照顾的原则实施关税减免。贸易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数量等均有限制规定。要求临时减免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写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及证明,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所述情况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申诉:关税案件申诉指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向海关提出申诉。提出申诉前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诉,海关可不予受理。海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发《纳税争议复议决议》正式答复纳税人。纳税人对原纳税海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接到纳税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发决定书交送申诉人,无法送达的,应予以公告。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税收结构不均衡,税负不公平
在中国高达13万亿的税收收入中,间接税贡献的收人占税收总收人70%以上,直接税的比例较小,只占税收总量的23%左右,其中直接税中企业所得税占得比重较大,达到18.7%,只有4_3%来源于个人所得税。因为间接税是直接计算在商品价格内的,不论人们实际收入状况的好坏,家庭财富的多少,只要购买同等的商品或劳务,就会被征收相同的税收,显然,这种征收方式对高收入者收入调节作用甚微,对低收入者却会造成生活困难,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不利于构建公正合理的社会环境。现行的税收种类中,房产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信息收集难度大,很难掌控,征收难度大,进程缓慢,而具有良好调节功能的遗产税,赠与税,尚未开征,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二)税制结构不完善
我国当前征收的增值税主要是生产性增值税,由于购进的固定资产和折旧不允许被抵扣,使得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在循环使用环节再次征税,造成了重复征税。生产型增值税会影响企业更换生产设备的积极性,增加高新企业的运营成本,不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和产品的运用,我国当前增值税征收范围与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显得有些狭窄,主要涉及工业,商品制造和商品流通领域,包括货物的销售和加工,进口货物,修配劳务等项目。现行的增值税未能将金融服务业,仓储业纳入征税范围,对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征税也只是试点推行,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双重征税的问题依然存在,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税务体系不完整、税法的基础薄弱
税收法制性意识淡薄。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划分中,虽然地方政府的税种数量多,但都是一些小税种,税源分散,征收困难。同时在金融权力和资源的向中央转移的同时,公共事务治理的责任和费用负担又主要在地方政府,导致地方财政一般都是在“紧”的状态,因而行政性收费,摊派在地方较为盛行。税是用公共权力对私人资源的强制征收来维护国家的整体福利,税收法定原则已经赢得了世界人民的赞同。中国还没有制定税收基本法,18个税种中有15个由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太多,税收法定原则很弱的,税务行政主义盛行。
(一)优化税制结构,推进营改增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增额或附加值为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收,属于流转税,增值税现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主要税种,约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增值税,目前欧盟和大多数发达国家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主,从征收范围看,发达国家增值税征税对象涉及工业、农业、第三产业、金融业等多个领域,而我国,主要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的范围较窄,同时存在营业税并行制度,重复征税问题严重,将营业税逐渐改为增值税,推进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同时,还研究将仓储业、交通运输业、金融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范围,可以消除税制障碍,有利于深化企业分工,促进工业和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提供内生动力。
(二)提高直接税的征收比重
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实现和谐社会建设。我国现行税收结构,其中一个最大的缺陷是我们没有对个人财产税进行征税,这表明我们国家对财产税的定位还不够清晰,对财产税的作用还不够重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积蓄和积累的财富日渐增多,社会的贫富差距明显拉大,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国民收入差距上作用有限。而财产税主要是针对于居民个人来征收的,属于直接税的一种,直接税的提高必然会带来间接税的下降,这将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生活压力,同时又对高收人者的高消费起到抑制调控作用,有助于社会资源的节约,降低社会总赋税的负担水平,使社会成员切实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完善地方税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需要,地方政府应该侧重培育本地优秀税源企业,尽可能增加当地的收人水平,以满足本地公共开支的需要,但目前我国地方税制存在制度限定,现行的税收制度只将某些税种和税收共享部分归属于地方,但税收立法权,政策管理权由中央掌控,地方政府在税务建设方面缺少必要空间,随着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进程加快,地方政府税收流失严重,因而研究和健全税收体制显得尤为迫切,完善地方税体系,有利于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局部利益和其他地区尤其是相邻的地区的利益,缩小经济发展和资源分布的区域差异的造成区域不平衡陛,促进国家税收系统更加完善,标准的发展,朝着公平与效率的方向不断迈进,营造出整体区域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