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Tax on Buying Veh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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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为依据,自2001年1月1日起征收并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新税种。该税是以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车辆购置税的开征意义重大,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利于合理筹集建设资金积累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理顺税费关系,深化和完善财税制度改革;有利于调节收入差别,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车辆购置税开征至今已 10个月,仍有不少人对该税了解不多,下面我们将以车辆购置税一些法规要点为大家进行介绍,以便纳税人履行纳税和维护合法权益。
<<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这一表述,界定了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征税区域和纳税人的范围等方面的内容,即确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发生了购置车辆的行为(即所谓应税行为);
二是这种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即所谓征税区域);
三是所购置的车辆属于条例规定征税的车辆。
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才构成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否则不能构成车购税纳税人。
具体来讲,应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当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时,它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
2、进口使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
3、受赠使用行为。受赠是指接受他人馈赠。作为受赠人在接受使用(包括接受免税车辆)后,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承担纳税义务
4、自产自用行为。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用于自己消费使用,其消费行为已构成了应税行为。
5、获奖使用行为。包括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6、其他使用行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如拍卖、抵债、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暂行条例>>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生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纳税期限为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一次缴清。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报缴纳;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开征车辆购置税,以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车辆购置附加费是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已成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具有明显的税收特性。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要求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有利于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第二,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过税收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极少采用收费的方式。这是因为,税收行为比收费行为规范,收支要纳入预算,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原有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利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依法足额筹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从而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与车辆购置附加费相比,开征车辆购置税是否会增加购车者的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单位和个人。所谓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上述车辆的行为。所谓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谓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税率为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10%。
由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和税率,与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缴费人和征收标准基本相同,因此,开征车辆购置税后不会增加购车者的负担。例如,某单位或个新人购置一辆价格为10万元的汽车,按照车辆购置附加费10%的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为1万元(10万元 ×10%)。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后,其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仍为1万元。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由购置车辆的计税价格和税率加以确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实际上是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根据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加以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进行确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其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分别加以确定。当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购置应税车辆之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之前。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重复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减免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车辆。
新世纪里,将有较多的各种车辆进入大众百姓家,实施车辆购置税后,消费者应该对此心中有数。
1.税率。车辆购置税以车辆实际销售价格为依据,税率为10%。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必须一次交清,每辆车中间发生过户或部分车辆改型,都不再征费,直到车辆报废为止。
2.购车者纳税的责任重了。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具有法律约束。车辆购置税开征后,不自觉履行纳税的责任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范围。在我国境内购买的进口、国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车辆,都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国有企业、集团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和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的车辆,个体工商户及个人购置的车辆,都要缴纳车辆购置税;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都要缴税。
4.申报纳税时间要求。车主应在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的60天内申报纳税。持税务机关凭证,才能向公安或农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检验、核发牌证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是指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其免征手续按下列原则由代征机构办理:
一、纳税人申报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及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代征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的范围,审核办理车辆购置免征税手续。
二、纳税人申报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其中:进口车由纳税人向代征机构申请并按规定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
三、未上免征图册的国产车,由车辆生产厂家向其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请列入免征图册,代征机构按规定将车辆的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交通部车购办,由交通部转报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列入免征图册,代征机构依据免征图册办理免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八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第十条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第十五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六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应税车辆 | 具体范围 | 注释 |
---|---|---|
汽车 | 各类汽车 | |
摩托车 | ||
轻便摩托车 | 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 |
二轮摩托车 |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 |
三轮摩托车 |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 |
电车 | ||
无轨电车 | 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 |
有轨电车 |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 |
挂车 | ||
全挂车 | 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 |
半挂车 | 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 |
农用运输车 | ||
三轮农用运输车 |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运输车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 |
四轮农用运输车 |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运输车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