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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开征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某种税收的有效期的开始,税收开征权行使的结果是某部税法法律效力从即日或有明确规定之日起有效,税款开始实施征收。
税收的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决定了任何一种税收的开征、停征和减免税、退税、补税都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因此,税收的决定权相当重要。《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对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都必须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中,有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税收法律;有些是由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