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Tax 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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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是指课税的尺度。
税率是整个税收范畴和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是计算税额的依据和标准。在课税对象既定的前提下,国家征税的数量与纳税人的微观税收负担水平主要取决于税率,国家一定时期的税收政策导向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税率方面。科学合理地设计税率是税收负担在政策上能否真正公平、高效、合理分配的关键。正因为如此,如何设置每一个税种的税率成为微观税收负担合理分配的重点,也成为讨论税收负担三次分配的核心内容。
税率一般分为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此外,还有一些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的零税率、负税率、累退税率、差额税率等。
定额税率是指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为纳税的绝对额的税率形式,适用于从量征收的税种。
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税比例的税率。流转税一般都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又分为统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前者指一种税只设置一种比例税率,所有纳税人都按同一税率纳税;后者指一种税设两种或以上的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又称累进税制,指随同征税对象数量的增大,征税比例随之提高的税率。一般适用于收益、财产征税。它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此外,由于计税依据、减税免税、加成征税、加倍征税、偷税漏税等原因造成纳税人的实际税率与税法所规定的税率即名义税率不相等。
税率表现为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税收负担的深度,是税制建设的中心环节。在课税对象和税基既定的条件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经济利益。税率的高低和税率形式的运用,是国家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的体现,是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关键。
在税收制度设计中税率的安排,实际上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税率的水平,二是税率的形成。
1.税率水平的确定
关于税率水平的确定问题,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考虑:整个税收制度的税收负担以及具体税种的税率水平。就总体税率水平的高低而言,一般认为高税率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它会导致税基缩减,税收收入减少。在这方面,20世纪70年代美国供应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阿瑟·拉弗(Atherla商er)就税率与税基、税收收入的关系进行了描述。下图为阿瑟·拉弗设计的“拉弗曲线”。
拉弗曲线的基本观点是,在一定限度内,税率的提高不会引起税基的变动,税收收入会随之增加。如上图所示,税率由0提高到t1,税收收入由0增加到T1。但是当税率提高超过一定限度,会影响人们的工作、储蓄、投资的积极性,或者产生更多的逃税、偷税,使税基减少,从而税收收入减少,如上图中税率由t3提高到t4税收收入不但没增加,反而减少。P为税率的最高界限。按照拉弗曲线,高税率并不一定能带来高效率和高税收收入;一定数额的税收收入都可以通过两种税率来取得,适度的低税,从长远来看,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扩大税基,反而有利于增加收入。拉弗曲线是供应学派减税政策的理论基础,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西方国家税制改革有很大影响,里根在1986年实行的税制改革方案是以大幅度降低税率,削减税收优惠和减免为中心内容的。在具体税种的税率设计中,税率的高低往往是与税基相联系的,就商品劳务税而言,为了取得一定的商品劳务税收入,人们趋向于认为用较低的税率对全部商品和劳务征税,这将比用高税率对一部分商品课征选择性商品劳务税造成的超额负担要小。在所得税方面,则主要是在高税率、窄税基还是在低税率、宽税基之间进行选择。20世纪70年代以前,为了符合纵向公平的原则,西方国家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和边际税率一般都很高,同时,对特定的纳税人或经济行为给予大量的税收优惠,以实行结构调节政策。但这种设计受到了批评,认为高的名义税率会产生严重的经济抑制效应,而大量的税收优惠等于给纳税人以隐性补助,会造成横向不公平,而且这种方式对特定的纳税人或经济活动的调节,也未必能达到既定的目标和愿望。基于这样的认识,许多国家采取了降低税率和拓宽税基的政策或措施,逐步降低名义税率,减少或取消部分税收优惠,以与税收制度横向公平的原则要求相一致。
2.税率形式的选择
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涉及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统一税率和差别税率的选择。
(1)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选择就税收公平要求而言,累进税率是较优的选择。在累进税率下,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水平随其收入的增加而递增,能够较好地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而且,这种税率也更有利于发挥税收自动稳定的功能作用。但是,累进税率中若边际税率过高,虽然在公平目标上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却容易抑制纳税人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就税收的效率要求而言,比例税率是较优的选择。因为,在比例税率下,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水平一样,不论收入多高,都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纳税,故不会对纳税人的工作、储蓄和投资产生阻碍。所以,税率形式的选择实际上也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抉择。一个最佳的选择就是两者兼而有之,一般在所得和财产课税方面实行累进税率,在商品和劳务课税方面则使用比例税率。
(2)统一税率和差别税率的比较和选择就统一税率和差别税率之间的比较和选择来看,传统理论认为,商品劳务税应该按统一税率设置,因为这不会改变其相对价格,从而不会干扰消费者在各种商品问的选择。但是现代税收理论认为,统一税率理论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条件下才成立,即各种商品的需求弹性完全一致或劳动供给弹性为零,但这种绝对的条件是不存在的。所以,对商品劳务的课税实行差别税率才符合效率的要求。但是,差别税率如何制定?从严格意义上讲,最佳商品税的税率差别应该按弹性反比法则来制定,即税率的高低与商品需求弹性成反比。但是弹性反比法则在实施中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是各种商品的价格弹性不一,按此规则设计将会产生为数众多的税率,税收管理将变得十分复杂;二是人们对各种商品的价格弹性无法完全了解;三是该法则未考虑收入分配公平的目标。因为,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弹性通常很小,而非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性相对较大,特别是奢侈品的需求弹性很大,按弹性反比法则来实行差别税率,与公平分配的目标是相悖的。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商品劳务税的税率一般是根据政府的产业政策目标设计的,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以下几个要求:对高收入者大量消费需求弹性较低的物品实行高税率,而对占低收入者消费比重较高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如食品)采用低税率或免税;对负外部经济的物品或劣效品采用高税率,对产生正外部效应的物品和优效品采用低税率或免税;对纯粹由于管理或信息方面不可行的某些商品和劳务免税,如家庭自给性消费的物品和劳务。在商品劳务税的税率中,还有从量税率(定额税率)和从价税率(比例税率)之分。从量税率的主要优点是管理简便,适用于对大批量、标准化生产的商品征税。但由于与价格不挂钩,故在组织收入上不如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就所得税的税率而言,由于所得税大多采取累进税率,对同一种所得的不同收入水平实行高低不同的税率,所以,这种税率本身就是差别对待的税率。但是,现代税收理论认为,所得税也应该采用统一税率征收。这种理论认为,所得税的最佳税率是一种近似线性税率,并且有一定的固定免税水平,这样可使名义平均税率趋于一致,同时对实际收入低于固定免税水平的纳税人实行负所得税补贴。由于实际收入水平处于规定上下的两类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所以这种税率结构虽然是线性结构,但仍有累进的特征。
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
1、比例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比例税率的优点表现在: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能够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有利于公平竞争;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是,比例税率不能体现能力大者多征、能力小者少征的原则。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可分为以下几种:
2、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 从量计征的税种。定额税率的优点是:从量计征,不是从价计征,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计算简便。但是,由于税额的规定同价格的变化情况脱离,在价格提高时,不能使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在价格下降时,则会限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以下几种:
3、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的不同,又分以下几种:
在以上几种不同形式的税率中,全额累进税率和全率累进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但在两个级距的临界点税负不合理。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的计算比较复杂,但累进程度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