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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北魏至唐几代政府在不触动原有私有的土地的基础上,把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的一种土地管理制度。
北魏建国时,北部中国经过长期战乱,大批人民死丧逃亡,大量农田因之荒废,世家豪族又肆意苞荫民户,使政府赋役来源受到严重影响。当北方政局稍微稳定后,南逃民纷纷重返家乡,但他们原有土地往往已被别人耕种或豪强冒认,致使地权紊乱,急论迁延,很不利于生产。为了与世家豪族争夺户口,使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分艺有准,力业相称”,以恢复生产,增加赋入,北魏政府于太和九年(485)下诏推行均田制。
均田制将耕地分为露田和桑田。不栽树的为露面,需要还授,不得买卖,额定丁男40亩,妇人20亩,奴婢与良人同。有耕作能力的牛受田30亩,限4牛。授田按定额加倍,需休耕两年的田加两倍。人民到征课年龄(男子年15以上)受田,年老或死亡还田。奴婢、牛随有无而还授。受还时间为每年一月。种桑榆枣果的田为桑田,是无须还授的世业田。额定男夫一人20亩。但桑田系以原私有土地为基础,原私有地多的,“无受无还”,不足的,按规定补足(也可以买进不足的部分);超额的可以卖出超额部分。产麻地区,另授男子麻田10亩,妇人5亩,奴婢依良,需要还受。人多耕地不足的地区,愿意迁移的,允许迁移,但不能避劳就逸;不愿迁移的,以桑田为正田,再不足,则不给倍田和减分。土地分配实行“先贫后富”的原则,对举户老小残疾的有适当照顾。犯罪流放及绝户土地收为公田参加分配,但要首先分配给他们的亲属。此外,各级官吏在所在地区拨给数量不等的“公田”。这些“公田”在官吏更替时要转移交割,不许买卖。北魏政府在颁行均田令的同时,又推行三长制代替宗主督护制,从而健全了地方行政系统,加强了政府对民户的控制。
均田制的推行是以政府掌握大量无主荒地为前提的。继北魏之后的北齐、北周、隋、唐,在王朝更替之际,均因战乱而出现严重的人亡地荒现象。其他社会经济条件也有相同之处,它们都继续推行均田制。其法与北魏大致相同而有所变化。北齐授田定额为男夫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但同时取消了倍田的规定。受田年龄改定为男子18岁,还田年龄定为66岁。受田时间改在十月。桑田仍为每丁20亩;不宜桑之地,按桑田法分配麻田。奴婢受田亩数与良人同,但受田奴婢人数有限额:亲王300,嗣王200,第二品、嗣王以下150,正三品以上及王亲100,七品以上80,八品以下至庶人60。北周规定,有妻室者授田140亩,单丁授田100亩。这与北魏和北齐以夫、妇分别授田有别。还田年龄改为64岁。没有明确区分露田与桑田。同时按户口内人口多寡授以多少不等的宅地。由于北周解放官奴为百姓,故取消奴婢受田规定。隋代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依北齐制。突出的变化是授以诸王以下至都督大量永业田,多者达100顷,少者40亩。北魏的“公田”,改称“职分田”,按品级高低授与京官和外官,又有为各级官府提供办公费用的公廨田。贵族官僚被授以永业田,标志着均田制原则的破坏。但隋统一全国后,均田制由北方推广到江南,扩大了影响。中唐以前均田制继续实行,但取消了奴婢和妇女授田,同时扩大了各类人的授田。唐制规定,丁男(21岁以上)和中男(18岁以上)每人给田1顷,残疾人给40亩,寡妻妾给30亩;凡作户主的加20亩。在所授田中,都以20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相当于原来的“露田”)。工商在宽乡授以定额的一半,在狭乡则不授。道士女冠僧尼男女给20-30亩各有差。授田时,贫者、有课役者及丁多之户优先。又有对为“王事”阵亡负伤者(及其家属)的优待办法。同时,放松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家贫无以供养的,从事远役外任的,卖充庄宅、碾、邸店的,永业田允许出卖;自狭乡迁往宽乡的,不但永业田而且口分田也允许出卖。此外授以贵族官僚的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的数量也增多了。
均田制是以国家名义“均给天下民田”的,但实际上只有国家所能掌握而直接用于分配的那部分土地才是国有土地。均田制并没有取消土地私有制,更没有触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原来的私有土地在“桑田”、“永业田”原名义下保存下来了,它们可以有条件地买卖,政府只稍加限制而已。大地主的土地并没有丧失,他们还可以通过奴婢、耕牛的授田,或官品的授田获取更多的土地。北魏规定奴婢受田同于良人,租调负担都只有良人的1/4;耕牛受田数介于丁男与妇人之间,租调负担却仅及良人的1/10。可见,均田制的实行首先照顾的贵族、官僚、地主的利益。但把部分无主荒地分配给缺地农民及从世家豪族中清理出来的苞荫户,并规定了还授制度和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一定程度抑制了世家豪族对劳动人口和官荒地无限度的侵占,有利于小农经济的恢复发展和政府财赋收入的增加,对社会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
隋唐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土地买卖冲破政府的禁令而日益频繁起来。王公百官不但可以从国家那里合法获得大量永业田和赏赐的田土,而且又以借荒、置牧名义侵占国有土地,同时还用私改籍书、诡名典帖等手法掠夺农民口分永业田。由于土地兼并的日益发展,到开元以后,特别是经过了安史之乱,均田制度不可避免地瓦解了。唐以后,虽然也有人主张恢复均田制,但终因历史条件的改变而不能实现。
北魏均田制和唐代均田制都分别对各自的社会产生过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分别存在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制度缺陷。
(一)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推行的背景比较。
北魏统一了北方,结束了十六国时期分裂割据、战祸连年的局面后,处于经济衰败、农业凋敝的时期,建立北魏政权的拓跋鲜卑民族逐渐意识到农耕的重要性,采取措施将各部落成员定居下来,计口授田。战乱时期中形成的大量官田荒地,加上从部落联盟大酋长转化而来的北魏皇权拥有极大的权利和威信,北魏均田制得以实行。唐代的均田制的重新确定在隋末农民大起义之后,很大一部分公私土地成为无主荒田;经过农民战争的冲击,大地主的势力被削弱、兼并力量也在不断萎缩,推行均田制的阻碍因素较少,因此均田制仍然具备实行的条件。综上,亟须进一步发展农业、稳定政权是实行均田制的必要条件;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物质支持;强大的皇权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重要的力量保证。
(二)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的内容比较。
北魏均田制明确规定了授田的对象、土地类型、土地数量,等等。授田对象分别有男子、妇人、奴隶、地方官吏。不同的对象获得的土地有所不同:男子十五以上受露田(即农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男子给桑田二十亩,为“业世田,终身不还”;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地方官吏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君臣各六顷。此外,为了农业轮耕的需要,露天加倍或两倍授给,甚至还规定了种菜的数量“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露田有还有受,年老免课及身死时,交还国家;原有桑田者国家不予触动,不足者可依制补足;露田、麻田皆不准买卖,桑田只能买卖定额二十亩的不足或有余部分;官员离职时必须将田地移交下任,不得转卖。北魏均田制对于私田只有登记,超过标准可以买卖,低于标准可以补足,实际上对国家的荒田才实行均田制。相对于北魏均田制,唐代均田制在授田对象、土地方面都有了比较大的变化。北魏均田制对奴婢、耕牛受田,使得贵族官僚有机会扩大其所占有的土地,因此唐代取消了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部曲及耕牛的受田,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的受田。通过减少授田对象,可以解决均田不足的问题。南北朝以来寺院经济发展、寺观普遍占有土地,因此唐代的田制承认了僧、尼、道士的受田地位。唐代的官吏永业田拥有产权,可以任意出卖、典押、租赁;土地买卖放松,使得官僚地主更容易通过兼并不断扩大自己拥有的土地,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方便。综上,北魏均田制能够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制定适合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比较完善的田制:合理地针对不同的对象授给不同类型不同数量的田地;且限制田地的买卖;相对古代授田制,只要农奴不背叛封建礼法,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可以子孙传袭的,这是相当大的进步。唐代均田制弥补北魏均田制存在的一些制度缺陷,如官僚地主利用奴婢、耕牛为借口不断扩大占地。但是始终没有触动到官吏的利益,使得官吏受田更多且永业田可以传授,官僚地主通过请受与购买扩大土地所有为大土地制度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方便。
(三)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推行情况比较。
北魏曾在京畿一带积极推行过均田制,而且总是从京师推广到四方;然而,总体来看北魏推行均田制很不彻底,很多地区没有实行均田制、农民生活依然困苦:“京师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就是描述当时在京师附近的地区也没有实行均田制,百姓穷困潦倒、没有田地的情形;豪强权贵凭借权势,将良田占为己有,却将贫瘠的土地分给穷苦的农民,欺诈百姓严重:“然主将参僚,专擅腴美,瘠土荒畴给百姓,因此困敝,日月滋甚”就是当时豪强权贵欺诈百姓的真实写照。唐代政府的屯田、营田和牧地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大、土壤肥沃且水利条件好;而地主阶级的土地也不可能用来均田,即便是官田荒地还可以被用来赏赐权贵功臣,因此实际上,唐代用来均田的土地是极其有限的。但是,唐代确实实行过均田制:京畿人户过多,唐太宗考虑将其“移之于宽乡”;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两次颁布均田令、天宝十一载下诏严禁兼并,都体现了封建国家希望维持均田制的愿望;隋唐时期官吏能夺贵族所占之地以还贫民,切实维护均田制;但是由于历史条件,均田制也无法彻底地实行。
(四)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的影响比较。
北魏均田制在实行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第一,对于政府而言,隐户得以清理、收取租调的范围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第二,解放生产力,使得农业得以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生活安定;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农民自身还有剩余产品,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得到保证,农业在较短时间内得以恢复;第三,约束土地的兼并。北魏均田制颁布了法令,限制豪强任意兼并土地,如华州刺史杨潘“借民田,为御史王基所劾,削除官爵”,正是因为均田法令的存在,使兼并土地的行为要受到严厉的制裁,抑制了豪强兼并土地。但是,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第一,农民被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所要求缴纳的租调、所要求服的力役被固定下来,加重了农民的生活负担;第二,对农民来说,实际收益的较规定的要少,分得的实际土地数量与规定的有偏差、土地的质量即肥力、地理位置等等也有所不同 唐朝均田制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在扩大耕地面积、将土地和劳动力结合起来、恢复农业生产方面起积极推动作用,使得粮食产量不断增加、经济空前繁荣,长期、普遍实行均田制还为隋唐盛世奠定了物质基础;在籍的农户不断增加,使得国家能够掌握更多的劳动力,财政税收得到充分的保证:唐代均田制虽然不能够完全限制权贵豪强对土地的兼并,但多少起了一点抑制作用。
(五)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的废止原因比较。
尽管北魏均田制包括私有土地,但是能够用来授给的只有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十分有限,加上实际上口分田能还官的很少,用来均田的数量实在不足。加上人口增值,税收负担较重,农民遇到自然灾害就变卖田地,官僚地主兼并土地必然要发生,因此北魏均田制实施不久就遭受到破坏。唐代均田制衰亡的原因应该归结为土地无限制自由买卖导致官僚地主、权贵豪强不断兼并土地,荒地数量有限导致均田不足,使均田制无法继续实行,天宝末年的安史之乱后唐朝经济衰退、服役加重、农民到处流亡给均田制造成了进一步的破坏,最终均田制废止。综上,商品交换的发展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打破自然经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和商品化;新的官僚贵族和地主商人兼并土地的强烈愿望迫使加速了均田制的灭亡;宋元明清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很高程度,皇权和地方官僚地主势力的结合更加紧密,从此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同时,由于北魏均田制和唐代均田制都是封建国家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以榨取租调,一旦出现社会动荡、农民逃亡,均田制的重要作用便随之消失;在分散的劳动和小私有者的前提下,如果土地是公有或国有,那么其财产关系就是隶属与奴役关系,这也决定了均田制必然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