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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该条目对应的页面分类是关税税种

关税(Tariff 、Customs 、Customs Duty)

目录

关税定义

  关税是指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关税应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关税的类别[1]

一、按商品流向分类

  (一)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是指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进入关境时,根据海关税则向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二)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指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品所征收的税收,由出口商交纳。

  (三)过境关税

  过境关税又称通过关税。它是指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奖励出口和限制进口政策,因此出口关税减少,进口关税占据主要地位,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只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和统计费等。

二、按征税目的分类

  (一)财政关税

  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应考虑三个条件:

  ①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替代用品而必须从国外输入的商品;

  ②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的消费;

  ③关税税率要适中或较低,如税率过高,将阻碍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其他税源的增加,财政关税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已相对降低,关税收入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普遍呈下降的趋势。

  (二)保护关税

  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和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税率比财政关税高,且随着产品的加工程度而递增,通常是以进口商品纳税后的价格高出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为保护关税的底线。但如果保护关税超过此限过多,反而会影响被保护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三)惩罚关税报复关税

  一国对别国因对其进行贸易歧视,违背协议,而对从其进口的商品征收的进口附加税。

三、按关税待遇分类

  (一)普通关税

  普通关税又称一般关税,是指对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这种关税税率一般由进口国自主制定,只要国内外的条件不发生变化,则长期使用,税率较高。

  (二)优惠关税

  1.含义

  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在关税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其税率低于普通关税税率。

  2.目的

  它一般是在签订有友好协定、贸易协定等国际协定或条约的国家之间实施的,目的是增加签约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加强经济合作。

  3.优惠程度

  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关税,即签订优惠协定的双方互相给对方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向优惠关税,即给惠国只对受惠国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而受惠国对给惠国不提供反向优惠关税待遇。

  4.类别

  (1)最惠国待遇关税

  最惠国待遇关税是指签有最惠国待遇的缔约国之间给予的关税待遇。WTO成员之间实施的关税是最惠国待遇关税。其关税税率低于普通关税税率,但高于特惠关税税率。

  (2)特定优惠关税

  特定优惠关税又称特惠关税,是指给予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的排他性的优惠关税,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关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上最有影响的特定优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它是1975年2月28日欧洲共同体(现为欧盟)与非洲、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1999年增至71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根据《洛美协定》,欧盟对来自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一切工业品和94%的农产品进口免征关税,而欧盟向这些国家的出口产品不享受反向的关税优惠待遇。

  (3)普惠制关税。1964年,在第一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上普惠制方案。

  普惠制有三个基本原则:

  ①普遍性原则,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半制成品尽可能给予关税优惠;

  ②非歧视原则,指应当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统一实施普惠制,不应区别不同国家实施不同的方案;

  ③非互惠原则,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待遇,而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对等优惠。自1971年起,普惠制以每十年为一个实施阶段。

  至1999年年底为止,总共有190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成为发达国家的普惠制受惠国。其关税税率低于最惠国待遇关税税率。在WTO中,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发展,普惠制作为例外被保留下来。

四、按常规与临时划分

  (一)法定关税

  法定关税是指在海关税则上列出的进出口商品的关税税目的税率。

  (二)附加关税

  1.含义

  附加关税是指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在征收表列关税以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这种税多发生在进口方面。

  2.目的

  维护国内市场供应,防止出现资源性产品短缺,有时加征出口附加关税。为防止外国商品倾销和非法补贴,保持公平竞争,对歧视和违规进行惩罚和应对国际收支危机等,就加征进口附加关税。附加关税通常是临时性的,在实施目的达到以后就撤销。

  3.进口附加税类别

  (1)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企业对出口商品采取低于国内正常价格出口,对进口国家相关企业构成伤害和威胁,进口国家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2)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是指出口国家政府对出口产品进行禁止性补贴,对进口国家相关产业构成伤害和威胁,进口国家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3)报复关税

  报复关税是指对有歧视性待遇、违背贸易法规的国家征收的附加关税,以对该国进行报复。

  为了保持公平竞争,WTO允许进口成员根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在WTO成员之间发生贸易争端,上诉机构作出裁决后,如败诉成员拒绝接受裁决,则WTO可授权胜诉成员对败诉成员进行征收报复关税等措施的报复。

关税的构成要素[2]

  1.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收货人;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是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的纳税人是其所有人、收件人或持有人

  2.征税范围

  凡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属于《进出口税则》规定应税的,均属于关税的征税范围,即对进口货物大部分都征税;出口货物中仅对生丝、鳗鱼苗等少部分货物征税;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只对入境的应税部分征税。

  3.税率

  关税采用比例税率,具体可分为进口货物税率、出口货物税率及入境物品税率三个部分。

  进口货物税率:进口货物税率分设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对原产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同时,按照我国对进口货物的需求程度,将进口税则中包括的全部商品归纳为必需品、需用品、非必需品和奢侈品四大类,税率依次提高。

  4.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还应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
1+出口关税税率


  (3)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及个人邮递物品的完税价格该价格由海关按照物品的到岸价格核定,如果到岸价格无法查明,应由海关参照国内市场价格审定。

  5.税收优惠

  (1)法定减免

  凡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统一规定的减税免税,称为法定减免。包括对小额商品的减免、对非贸易商品的减免、对实际没有进出境商品的减免、因受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限制对有关商品的减免等几大类。

  (2)临时减免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纳税有困难,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有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为临时减免。

关税的特点[3]

  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

  1.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进出口商垫付税款作为成本打人货价,关税负担最后便转嫁给买方或消费者承担。

  2.关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的特点

  所谓强制性是指关税的缴纳不是自愿的,而是按照法律无条件地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违反了国家法律。关税的无偿性是指关税的取得国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不必把税款返还给纳税人。关税的预定性是指关税通常都是事先设计好的,一般不会随便更改和减免。

  3.关税有税收主体和税收客体

  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出口商人,关税的税收客体是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主体是海关,这一点与我国其他税收一般是由税务机关征收不同,海关代表国家负责征收管理。

  4.关税的课征范围是以关境为界而不是以国境为界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这里所指的是“关境”,而不是“国境”。国境和关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境是指主权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领域,也就是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关境又称税境,是指一个国家的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即主权国家的关税法令实施的领域,按海关合作理事会的界定,即“一个国家的海关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因此,只有在货物和物品进出关境时,才能对其实施征税。

  两者的联系在于:如果一国既不与其他国家结成关税同盟,也不在本国设立自由港保税区,则国境与关境的概念是重叠的,两者完全一致;如果一国与其他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则关境就大于国境,关境内的跨国贸易就无需缴纳关税;如果一国政府在其境内设立自由港保税区自由贸易区等,则关境的概念就小于其国境,关境外而国境内的贸易同样必须缴纳关税。

  5.关税有较强的涉外性

  从形式上看关税只是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税,所以,关税税则的制定、税费高低只是影响本国的国际贸易。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国际贸易关系日趋成为一种新型的政治关系,关税政策也与经济政策、外交政策、地缘政治政策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关税的涉外性日趋突出。关税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调整和征收办法的改变等,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国际贸易往来,影响贸易各国的政治、外交和经济等方面的关系。因此,关税政策的制定不仅要尊重本国的实际情况,要以国内法为依据,而且还要兼顾世界各国的利益,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样才有助于国际理解和交往,有利于建立互利友好的国际贸易关系。

  6.关税也是国际经济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

  高关税必然会提高纳税人的经营成本,直接影响其利润水平,反之则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因此,我国要利用关税与其他国家签订互惠贸易协定,在对等的条件下,争取友好贸易往来,扩大商品流通,互通有无,实现双方共赢,以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同时也坚决地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

关税的作用[3]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一个与对外贸易相联系的税收问题,其实,一国采取什么样的关税政策直接关系到国与国之间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历史发展到今天,关税已成为各国政府维护本国政治、经济权益,乃至进行国际经济竞争的一个重要武器。我国根据平等互利和对等原则,通过关税复式税则的运用等方式,争取国际的关税互惠并反对他国对我国进行关税歧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往,扩大对外经济合作。

 2.保护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一个国家实行的是自由贸易还是保护关税政策,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国际贸易收支状况以及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能力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国际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学家认为,自由贸易政策不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相反,这些国家为了顺利地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工业化,必须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利用关税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促进进口替代工业发展,关税在保护和促进我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调节国民经济对外贸易

  关税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杠杆,通过税率的高低和关税的减免,可以影响进出口规模,调节国民经济活动。例如,调节出口产品和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利润水平,有意识地引导各类产品的生产,调节进出口商品数量和结构,可促进国内市场商品的供需平衡,保护国内市场的物价稳定等等。关税对进口商品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国内大量生产或即使现在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可能发展的商品,规定较高的进口关税,以削弱进口商品的在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达到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发展的目的。

  (2)对于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进口制定较高的关税,达到限制乃至禁止进El的目的。

  (3)对于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原材料、半制成品、生活必需品或生产上急需的投人品的进口,制定较低税率甚至免税,以鼓励进口,满足国内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4)一国还可以通过关税来调节贸易收支。当一国贸易逆差过大时,可以提高进口关税税率或加征进口附加税限制进口,减少贸易逆差

 4.筹集国家财政收入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分析,关税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大,并呈下降趋势。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其中主要是那些国内工业不发达、工商税源有限、国民经济主要依赖于某种或某几种初级资源产品出口,以及国内许多消费品主要依赖于进El的国家,征收进出口关税仍然是他们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我国关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关税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可观的财政资金。目前,发挥关税在筹集建设资金方面的作用,仍然是我国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税的基本纳税方式

  通常的关税纳税方式是由接受按进(出) 口货物正式进(出)口的通关手续申报的海关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凭以向海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帐入库手续后,海关 (凭银行回执联)办理结关放行手续。征税手续在前,结关放行手续在后,有利于税款及时入库,防止拖欠税款。因此,各国海关都以这种方式作为基本纳税方式。

关税税款的计算方法

  1.从价关税的计算方法。

  从价税是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标准计征关税。这里的价格不是指成交价格,而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因此,按从价税计算关税,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关税的商品计算方法。

  从量关税是依据商品的数量、重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来征收关税的。它的特点是不因商品价格的涨落而改变税额,计算比较简单。从量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关税的计算方法。

  复合税亦称混合税。它是对进口商品既征从量关税又征从价关税的一种办法。一般以从量为主,再加征从价税。混合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关税的计算方法。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实行滑准税率,进口商品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同。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关税税额=T1、2×P×汇率

  5.特别关税的计算方法

  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 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
  •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关税滞纳金是指在关税缴纳期限内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的纳税人,被海关课以应纳税额一定比例的货币给付义务的行政行为

征收滞纳金的目的是通过使滞纳关税的纳税人承担新的货币给付义务的方法,促使其尽早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

关税后纳制

  关税后纳制是海关允许某些纳税人在办理了有关关税手续后,先行办理放行货物的手续,然后再办理征纳关税手续的海关制度。关税后纳制是在通常的基本 纳税方式的基础上,对某些易腐、急需或有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结等特殊情况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海关在提取货样、收取保证金或接受纳税人其他担保后即可放 行有关货物。关税后纳制使海关有充足的时间准确地进行关税税则归类,审定货物完税价格,确定其原产地等作业,或使纳税人有时间完成有关手续,防止口岸 积压货物,使进出境货物尽早投入使用。

关税的影响

  征收关税是一国政府增加其财政收入方式之一,但随着世界贸易的不断发展,关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不断下降。每个国家都会对进出口的商品根据其种类和价值征收一定的税款。其作用在于通过收税抬高进口商品的价格,降低其市场竞争力,减少在市场上对本国产品的不良影响。关税有着保护本国生产业的作用,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其不利的影响也在逐步显现。主要是对就业率的影响。

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贸易小国的关税效应

  假定进口国是贸易小国,即该国某种商品的进口量占世界进口量的很小一部分,因此,该国进口量的变动不会影响世界市场价格,如同完全竞争的企业,该国只是价格的接受者。这样,该国征收关税后,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上涨的幅度等于关税税率,关税全部由进口国消费者负担,如图1所示。

Image:贸易效果的关税效应.png

  假设图1中的D为国内需求曲线,S为国内供给曲线;P0为自由贸易下的国际价格(也是国内价格),S1C1为进口量;Pt为征收关税后的国内价格(等于国际价格加关税额),S2C2为进口量。贸易小国对某种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后,将产生的经济效应如下。

  1.价格效应(Price effect)。进口国征收关税将引起国内价格由P0上涨到 Pt。

  2.消费效应(Consumption effect)。征收关税降低了该商品的国内消费量。征收关税前,国内需求量为C1,征收关税后引起价格上涨,需求量减少到C2。由于征收关税,引起国内消费量的减少,就是关税的消费效应。关税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其损失为a+b+c+d的面积。由于征收关税,国内消费者减少消费,从而降低了物资福利水平。

  3.生产效应(Production effect)。征收关税增加了该商品的国内产量。征收关税前,国内供给量为S1,征收关税后引起价格上涨,供给量增加到S2。由于征收关税,刺激国内供给量的增加,就是关税的生产效应。关税给生产者带来利益,其利益为a的面积。由于征收关税,一些国内资源从生产更有效率的可出口商品转移到生产较缺乏效益的可进口商品,由此造成了该国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

  4.贸易效应(Trade effect)。征收关税减少了该商品进口量。征收关税前,该国进口量为S1C1,征收关税后,进口量减少到S2C2。由于征收关税,导致进口量的减少,就是关税的贸易效应。

  5.财政收入效应(Revenue effect)。征收关税给国家带来了财政收入。只要关税不提高到禁止关税的水平,它会给进口国带来关税收入,这项收入等于每单位课税额乘以进口商品数量,其数额为c的面积。

  6.收入再分配效应(Redistribution of income effect)。征收关税使消费者的收入再分配。征收关税后,生产者增加了面积为a的利益,这是由消费者转移给生产者的;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了面积为c的利益。

  7.净福利效应。征收关税后,各种福利效应的净值为-(b+d)。它意味着对贸易小国而言,关税会降低其社会福利水平,其净损为(b+d)。这部分损失也称为保护成本或无谓损失(Deadweight loss)。其中,b为生产扭曲(Production distortion),表示征税后国内成本高的生产替代原来来自国外成本低的生产,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所造成的损失。d为消费扭曲(comsumption distortion),表示征税后因消费量下降所导致的消费者满意程度降低,是消费者剩余的净损。

  (二)贸易大国的关税效应

  如果进口国是一个贸易大国,即该国某种商品的进口量占了世界进口量的较大份额,那么该国进口量的变化就会引起世界价格的变动。因此,大国征收关税虽然也有上述小国的种种关税经济效应,但由于大国能影响世界价格,因此从局部均衡分析所得的征收关税的代价和利益对比的净效果,就不同于小国情况。贸易大国对某种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以后,将产生的经济效应如下图(a,b)所示。

Image:贸易大国的关税效应.png

  图2中的D为国内需求曲线,S为国内供给曲线;P0为自由贸易下的国际价格(也是国内价格),S1C1为进口量;P1为征收关税前的进口价格,P2为征收关税后的国内价格(等于进口价格加关税额),S2C2为进口量。

  大国征收关税后,产生几大效应。消费效应:-(a+b+c+d)的面积,只是此时的(a+b+c+d)的面积小于小国模型中的(a+b+c+d)的面积。生产效应:+a的面积。财政收入效应:+(c+e)的面积。则净福利效应为:e-(b+d)。它意味着对贸易大国而言,关税是增加还是降低其社会福利水平是不确定的。e>(b+d)时,大国征收关税将增加其社会福利水平,e<(b+d)时将降低其社会福利水平。(b+d)同样是无谓损失,e相当于外国出口商承担的关税部分。

  与小国模型相比,大国模型关税效应还有两点不同。

  1.价格效应。进口大国因为进口量大而拥有的市场谈判力量,可能迫使该商品的进口价格下降。这就是说,大国进口商品价格上涨的幅度不是等于关税税率,而是低于关税税率。大国征收关税,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从P0上涨到P2;同时国际市场价格从P0下跌到P1,价格上涨部分和下跌部分加在一起才等于进口关税税额。大国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支付的进口关税,不是全部由进口国的消费者负担的,而是由进口国消费者和出口国的生产者(通过出口商)共同负担的。大国向出口国转嫁了部分关税。

  2.贸易条件效应。由于征收关税,大国进口商品的国际价格下降,如果该国出口价格不变,则该国贸易条件得到了改善,其利益为面积e。但与小国相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大国关税对本国生产者的保护作用相对较小。这是由于大国关税引起的价格上涨,部分地被出口国下降的价格所抵消了,因此进口的数量下降不像小国情况那么多。

  一般说来,小国从征收关税中遭受的净损失,永远等于面积为b+d的保护成本,因为外国出口价格或世界价格不受其影响。而大国征收关税对该国净福利的影响,则要把关税的保护成本b+d与贸易条件改善而获得的利益e相比较:如果该国贸易条件改善利益e超过关税保护的代价b+d,则意味着从征收关税中获得了净利益;如果贸易条件改善利益e与保护成本b+d相等,那该国从关税中既未获得收益,也未遭受损失;最后,贸易条件改善的利益e比保护成本b+d小,该国仍会从征收关税中遭受净损失。

  应该指出,以上考察的只是关税的局部均衡效应,其分析带有短期、静态的特征。事实上,关税还会带来种种动态影响。

参考文献

  1. 薛荣久.世界贸易组织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05.
  2. 胡彦炜主编.财政 税务类 专业知识与实务 中级.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04.
  3. 3.0 3.1 王丽萍主编.国际贸易.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