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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税亩

  	      	      	    	    	      	    

目录

什么是初税亩[1]

  初税亩(公元前594年)是鲁国实行的以实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的一项改革,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亩”,指井田制农民的份地,即所谓私田,与公田(或称“籍”)即领主自营地对称。税亩以前是“籍而不税”,即实行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制,领主从农民剥削来的谷物(不包括徭役杂敛)限于籍田的收获。由于农民勤于私田,怠于公作,导致西周晚年以来私田生产的发展和公田生产的衰落,贵族领主不得不废弃公田力役制,转而向农民征收私田生产物,即所谓“去公田”、“履亩而税”。春秋初年齐国实行“相地衰征”,性质与初税亩相似。这是春秋时各国的普遍趋势。税亩制在实行中逐渐形成什一的税率。春秋时代的税是井田制下受田农民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贵族领主缴纳的,属于实物地租性质。税亩制的实行没有废除井田制。但为农民独立经济的发展及其份地的私有化创造了重要条件,从而促进了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过渡。

初税亩的内容

  “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桓管改革”后的“均田分力”与“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而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桓管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农户租用了属于国家的土地,税收还带有“地租”的性质;而初税亩则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所以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初税亩的性质[1]

  对初税亩的性质,学术界认识很不一致。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的一些人认为:公田就是井田,是国家封赐给下级奴隶主的;下级奴隶主又利用奴隶在井田外开垦私田,以至后者超过了前者。初税亩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与公田一律取税,它标志着井田制的废除,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和封建制对奴隶制的取代。主张西周是封建社会的人认为初税亩是实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但对其实行的意义又估计不同。有人认为它反映了农民土地私有权的建立,是封建地主制代替封建领主的标志

初税亩的意义与效果[2]

  春秋战国时期,以“初税亩”为代表的履亩而税制度的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和较好的效果。

  第一,促进了我国农业税制的进步和发展。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依次经历五个阶段,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与之相适应的农业税制也经历了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劳役地租是最原始落后的,“初税亩”的实施使中国地租形态从劳役形态发展到实物形态,无疑是一个进步,在中国农业税制发展史上有着重大的意义 而且,以“初税亩”为代表的实物地租,又促进了中国由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的过渡,促进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建立和巩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人们把“初税亩”视为领主制经济过渡到地主制经济的转折点,中国封建社会开始的标志。

  第二,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 实行“初税亩”后,农民有了自己的私有经济,从人身奴役下解放出来,可以自由地从事生产活动,农民只要交纳一定数量的谷粟就行了。这种新的生产关系,能够使农民充分发挥自己的劳动积极性,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和发展。因此,春秋战国时期的生产力比奴隶制社会明显提高。如铁农具种类繁多,广泛使用于农业生产,牛耕日益普遍起来;农业亩产量大为提高,秦国的亩产量为2石左右,郑国亩产达到6石,这是以前少有的;农业科学技术进一步得到发展,在利用农时,辨别土壤,合理施肥等方面都获得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第三,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劳动生产者从劳役地租中解放出来,生产力有了明显的提高,从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农业经济中,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星罗棋布,如秦国所修筑的都江堰灌溉系统,使成都平原成为“天府之国”。在关中修建的郑国渠,灌溉农田四百多万亩,使这一地区出现了旱涝保收的八百里秦川。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手工业和工商业也比以前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到战国时.“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社会经济空前繁荣。

  第四,国家财政实力得到增强。春秋战国实行履亩而税制度后,为封建国家创造了牢固的财政基础和充足的税收来源,极大地增强了国家的财政实力。如齐国和鲁国,自从实行“相地而衰征”和“初税亩”以后,很快成为东方两大强国。秦国实行“初租禾”和商鞅改革之后,“秦富天下十倍”。从此,摆脱了原来弱小贫穷的面貌 成为统一六国的霸主。

  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履亩而税的税率都比以前什一而税有所加重,其实并不尽然。杜预《春秋经传集解》日:“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即十分之二。这种解释有误,应该说公田、私田皆按什一之税而征收。《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说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这里并不是单指田租,还包括口赋、盐铁专卖等,二十倍于古应该指秦国的财政总收入。《左传》载齐国昭公三年(前538年),“民叁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说明齐国农民要把收获的三分之二上缴国家,税率超过什六之上了。虽然在税率问题上学者看法不一,但春秋战国时田赋的税率有比以前提高的苗头,只是由于当时生产力的提高,亩产量的增加,农民负担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

参考文献

  1. 1.0 1.1 初税亩.中华农业文明网
  2. 苏明,赵云旗,李三谋.春秋战国时期以“初税亩”为代表的履亩而税制[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