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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税是清代杂税中的一个税目,数额不大,往往是州县官征收存留起解。清代后期典当业税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光绪朝。光绪朝因灾害、战争所迫,税率有所增加,当税也在其列,当税由五两至五十两不等,而且增加了各种形式的当捐,这成为遏制典当业发展的瓶颈,以至到清末民国时期典当行渐渐歇业。
当税又称“当捐”。旧中国对当铺征收的一种营业税。开始于清顺治九年(1652年),制定典铺税例,规定每一当铺每年缴税银5两。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制定当铺税则,每一当铺每年征税2两5钱至5两不等;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制定当帖规则,当铺须领当帖(即营业执照),缴纳“帖捐”(当税)。此后,当税屡有增加,消末税额又有所提高,而且,各地还作了各种补充规定借以加税。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继续征收当税。1941年后,国民政府将当税并入营业税不在单独开征。
当税源于清初,是对开设典当的商铺按户征收的税。典当铺商户必须向官府呈明牌号、开张场所及申明起具满限,取具甘保领结后由县核准方许开张。开张后每年必须按规定纳税。雍正六年(1728年)定为每户每年纳税5两。
清末,当铺行息不再以资本额大小区分,而是以典当物价值而定,凡价值在银3两、钱3000以上的月息2分;不满银3两、钱3000的月息2.4分,期限则一律定为30个月。光绪十四年(1888年),因筹集河工及赈务经费,命令每户当铺预交20年的当税,每年5两计银100两。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后,无论新旧当铺一律交银50两。宣统三年(1911年),福清、闽县等县各有当铺30余户。其征收方法,各县不同。有由当商自己赴县纳税,有由县官派税吏带印单到各铺户征收的。征收期限也不同,一般每年只征收一次,多在四月或腊月,但也有分上忙和下忙两次征收的。
清末民国时期,当税征收沿用清朝办法。采用定额税制规定每户当商每年纳税银100两,新开当户及换新帖时须随缴帖费2成,纸钱5角。当户分布同清代相似,只是户数有所减少。民国17年(1928年),长乐、闽侯、福清、平潭等4县共征收当税9373元。
民国21年,因省库岁收短绌,增加当税2成,每户应纳税银120两,另缴帖费银24两,每两以1470文折算为元。民国24年,因以银两为征收单位折合麻烦易生错误,改以法币为单位,重定税率。当年,长乐、闽侯、连江、福清、平潭等5县共征收当税7184元。民国25年起,大当铺每年纳税180元,小当铺纳税55元。民国31年,当税改为特种营业税。民国35年8月,典当业按营业资本额4%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税即予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