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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鉴定。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的时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进行征管。否则,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不包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如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的年份的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3、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管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中国大陆税种——增值税划定的开征对象之一。根据199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第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规定,界定的范围如下: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为:
1、无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应向其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2、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各自的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纳税人自己负责。一般说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对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材料的影印件)。
一、 申请和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登记审批表》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二是主管税务机关深入企业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送法制征管科;三是法制征管科根据初审意见报告进行复查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四是法制征管科收到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一般纳税人审批表后,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分局在CTAIS中完成文书流转操作。并制作《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交纳税人。收到局长办公会研究未通过的一般纳税人审批表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税务分局审批结果。税务分局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
二、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规模标准: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
3、 依法纳税,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
三、 审批时限: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批完毕。
四、企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要填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1、认定登记流程
2、注销流程
申请一般纳税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个体经营者是否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个体经营者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经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国内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 税扣税凭证, 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 “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 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取得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进行核算。
【案例】2013年8月,济南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 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公司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 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A企业取得B企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000
贷:应付账款——B公司 222000
【案例】2013年9月2日,济南A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与H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 合同,为其提供购进货物的运输服务,H公司于签订协议时全额支付现金6万元,且开具了专用发票。9月8日,由于前往目的地的道路被冲毁,双方同意中止履行 合同。H公司将尚未认证专用发票退还给A企业,A企业返还运费。
Ⅰ、H公司9月2日取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借:在途物资 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45.95
贷:现金 60000
Ⅱ、H公司9月8日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000
借:在途物资 -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45.95
2.购进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普通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例:2013年2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进行灵芝栽培技术研发,本月从附近农民收购1500元稻草与棉壳用作研发过程中的栽培基料,按规定已开具收购凭证,价款已支付。
借:低值易耗品 13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
贷:现金 1500
(二)一般纳税人国内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口货物或服务、接受铁路运输服务1.进口货物或服务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2013年8月,日照G港口公司,本月从澳大利亚Re公司进口散货装卸设备一台,价款1500万元已于上月支付,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255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工程物资 15000000
贷:预付账款 15000000
贷:银行存款 2550000
【案例】2013年9月,日照G港口公司,进行传输带系统技术改造过程中,接受澳大利亚 Re公司技术指导,合同总价为18万元。当月改造完成,澳大利亚Re公司境内无代理机构,G公司办理扣缴增值税手续,取得扣缴通用缴款书,并将扣税后的价 款支付给Re公司。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Re公司的对账单齐全。
Ⅰ。扣缴增值税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188.68
贷:银行存款1 0188.68
Ⅱ。支付价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69811.32
贷:银行存款 169811.32
2.接受铁路运输服务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案例】2013年10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委托浙江某铁路运输服务公司运送购买的技术研发用设备一套,支付费用4500元,其中运费4000元,上下力资500元,取得运费发票。
借:固定资产——研发设备 4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0
贷:现金4500
(三)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已经取得的增 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 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 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混业经营原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处理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 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案例】2013年10月,济南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 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 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Ⅰ、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0
Ⅱ、取得物流辅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物流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
【案例】2013年9月2日,济南A物流企业与H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购进货物的运输 服务,H公司于签订协议时全额支付现金6万元,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8日,由于前往目的地的道路被冲毁,双方同意中止履行合同。H公司将尚未认证 专用发票退还给A企业,A企业返还运费。
Ⅰ、A企业9月2日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54054.05
Ⅱ、A企业9月8日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
货:银行存款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45.95
【案例】2013年9月,无锡X设备租赁公司出租给L公司两台数控机床,收取租金半年租 金18万元并开具发票,L公司使用两个月后发现其中一台机床的齿轮存在故障无法运转,要求X公司派人进行维修并退还L公司维修期间租金2万元,L公司至主 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还已收租金2万元。
Ⅰ、X企业9月份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出租 153846.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153.85
Ⅱ、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货: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案例】2013年8月3日,南京K律师事务所安排两名律师参加某企业家沙龙,免费提供 资产重组相关业务法律咨询服务4小时。8月5日,该律师事务所安排三名律师参加“学雷锋”日活动,在市民广场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3小时。(该律师事务所 民事业务咨询服务价格为每人800元/小时)
Ⅰ、8月3日免费提供资产重组业务法律咨询,按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4×800)÷(1+6%)×6%=362.26(元)
相关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362.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2.26
Ⅱ、8月5日为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活动,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六)一般纳税人出口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
1.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按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科目,按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3.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中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七)非正常损失发生购进货物改变用途以及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规定进项额不得抵扣的,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八)免征增值税收入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按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九)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案例】M货运公司2013年8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税稽查部门查处,当月收到主管 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9月3日,M公司当月第一次领购专用发票25份,17日已全部开具,取得营业额86000元 (含税);18日该公司再次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按规定对前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86000÷(1+11%)×3%=2324.32(元)
相关会计处理:
贷:银行存款2324.32
(十)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 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 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案例】2013年10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416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7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786元。
Ⅰ、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416
贷:银行存款1416
Ⅱ、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370
贷:银行存款370
Ⅲ、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786
贷:管理费用 370
递延收益 1416
Ⅳ、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按3年,残值10%举例)
借:管理费用 35.40
贷:累计折旧 35.40
借:递延收益 35.40
贷:管理费用 35.40
(十一)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的,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案例】2013年10月25日,济南Z巴士公司当天取得公交乘坐费85000元。
计算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85000÷103%×3%=2475.73元,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2524.27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475.73
(十二)税款缴纳月末,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或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 目。
一般纳税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次月缴纳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增值税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 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十四)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入税控设备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 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份终了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税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