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税率(Conventional Tar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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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税率(Conventional Tariff)是一国根据其与别国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而制订的关税税率。协定税率是相对于国定税率而言的。
双边协定税率是两个国家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
多边协定税率,是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相互减让税率的协议。
片面协定税率是一国对他国输入的货物降低税率,为其输入提供方便,而他国并不以降低税率回报的税率制度。
凡申报采用协定税率的商品,必须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目填报原产地证明标记,具体填报方法为:
在一对“<>”内以“协”字开头,依次填入该份报关填入该份报关单内企业能提供原产证明的申报商品项号,各商品项号之间以“,”隔开;如果商品项号是连续的,则填报“起始商品项号”+ “__”+ “终止商品项号”,例如:
某份报关单的第2、5、16项商品,企业能够提供原产地证明,则填报“<协2,5,16>”;某份报关单的第4、9、10、11、12、17项商品,企业能够提供原产地证明,则填报“<协4,9__12,17>”。
上述尖括号(< >)、逗号(,)、连接符(__)及数字都必须使用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符。
受协定税率商品进口时不仅要正确填写报关单,还要提交经海关总署备案的原产地证书,同时还必须符合“直接运输”的标准。
这里说的“直接运输”有三种情况。
二是货物虽经一个或多个非受惠国关境,但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过境运输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并能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在非受惠国关境内使用、交易或消费,及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而接受的简单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三是经非受惠国运输进口的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时,应进口地海关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应提交过境海关签发的对上述事项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我国海关对此有具体规定,即除《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不允许香港产货物经第三方转运外,经各优惠贸易协定非成员国或地区换装运输工具的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须交验该国或地区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和自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起运后换装运输工具至我国的全程提(运) 单,否则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税率。适用多种税率选择时基本原则是“从低计征”,特殊情况除外。
普通税率适用于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税率最高,适用于普通税率的不适用其他优惠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世贸成员和有外交关系签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税率较普通税率低许多。协定税率适用于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最惠国税率低。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协定税率低
适用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于暂定税率;适用于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征税;适用于普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配额内关税税率低于配额外关税税率。配额关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关税按有关规定执行。既是适用于协定税率又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适用于协定税率;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又涉及保障措施的,在全部或部分终止、撤消、修改关税减让义务后所确定的适用税率计征。
执行关税减让,在最惠国税率上计算减征税率,如适用其他特惠税率协定税率的,从低计征。不得在暂定税率基础上在进行减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