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Economic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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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专门制订文件,对合作社(合作经济)作了如下定义:“自愿联合在一起,通过组成联合所有的企业来满足他们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人们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所需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合作经济是指我国各个领域的合作社组织发展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或经济成分。合作社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的民主经济。她在全球有150多年的历史。今天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有很大的发展。
合作经济在这些国家的农业、城市的手工业、服务业等方面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外,合作经济被列为国有经济、私有经济之外的第三种经济。在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结构中,合作经济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形式。占人口百分之八十的农村,主要经济形式就是合作经济。我国城市也发展了不少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等等。供销合作社有遍布大中小城市的机构和网点。
“合作经济”通常是指“合作社经济”。但是在我国,除了各种合作社组织外,还有其它各种合作经济形式,如;
(1)在对私改造中,由小商小贩组织起来的合作小组、合作商店;
(2)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群众创造的很多初级合作形式,如临时的和常年的互助组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要求发展新的联合,出现了一些新的联合体、协作体。这些合作形式虽然不是合作社,但也属合作经济范畴,是合作经济发展的不同形式,或叫初级形式。因此都称合作经济。合作经济无论是初级形式还是高一级形式,无论是一个单纯的合作企业还是有庞大的组织系统的合作社,它与个体企业、合伙企业、私营经济、股份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
合作经济因其本身固有的特征最吸引劳动者,最容易吸纳劳动力。合作经济建立在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这种企业制度承认个人产权(公平出资)、人人参与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按交易量或惠顾额返回(分享利益)等,充分体现“互助、合作、民主、平等”的精神;这种企业制度比起私营企业“一切由老板说了算”的做法要合理,比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要稳定。可以这样说,合作经济组织的这种稳定性,对社会起着稳定作用。
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历史悠久。从1844年英国失业纺织工人创办的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经济组织算起,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当前世界上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已遍及五大洲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国际合作社的社员8亿多人,近年来,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扩大,伴随着入世,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在城市,随着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形成,个人出资、合作经营日益增多,工业、消费、保险、住宅、社区服务等合作经济组织大量涌现。
截至2005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已达2363万个。去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今年7月1日实行。这一法律的制定和颁布,成为我国合作社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这将大大促进合作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1、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合作制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一致的。邓小平曾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合作制是劳动群众联合起来,通过互助合作,发展生产力,反对剥削,谋求共同富裕。发展合作经济,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2、合作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作经济中虽然保留了入股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但所有生产资料均由入股的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支配和使用,谋求共同富裕。生产资料中的共同积累由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所以它不是私有制,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合作经济与其他公有制经济一起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主体地位,这是不可动摇的。发展合作经济有利于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3、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是为社员(成员)服务,满足他们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
合作经济组织要为城乡人民的生活服务,为工农业生产服务。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推行农业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农业受到来自国外农业的挑战。我们的竞争对手是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很高的生产经营组织。因此,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就要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提高生产经营的规模和组织化程度。组织化程度高是农业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在城市,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是为工业城市和居民服务。要发展都市型工业,要发展居民生活服务的各种第三产业。要深入社区,为社区服务。
4、从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可以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一方面,一些重大项目由政府来兴办;另一方面,很多建设事业,可以发动群众来兴办。合作经济就属于后者,这是群众路线在经济建设上的具体实践。合作经济组织由群众出资,组织起来,不要政府投资,就能兴办生产经营服务等多种事业,不但满足了群众自身的需要,同时也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了重要贡献。
把群众动员起来,有资金的出资金,有劳动力的出劳动力,联合起来,互助合作,潜力是很大的。只要领导得好,通过发展合作经济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为国家排忧解难。劳动就业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改革、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发展合作经济,可以拓宽劳动就业渠道。下岗待业、失业者可以组织起来,创办各种合作社,不但解决了自身的就业问题,也为稳定社会作了贡献。
5、合作经济具有独特的优越性,能使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恰当地结合
合作经济是在容许个人利益基础上,将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相结合。合作经济组织服从国家的法律,接受政府的宏观管理,个人利益不会盲目发展,不会损害共同利益、国家利益。合作经济是民主经济,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整个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
第一, 受极左思想影响,造成今天缺乏科学理论和社会舆论的指导
当前我国合作社经济在理论界、新闻出版界、广播影视界等没有形成研究和宣传的热点,也没有多少人去研究、去鼓吹、去宣传合作社经济。这个领域在我国还是空白和处于被遗忘的角落。我国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是党和政府自上而下推行起来的。当时有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理论‘的支持及行政命令的推进。使合作社经济在农村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只用了五、六年时间在全国就完成了合作化运动的。城市从个体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就完成了。
早先的生产小组、生产合作社到合作工厂、再到“大集体”的集体所有制,也只用了七、八年时间。那时合作社很快产生,又很快消亡,都是有强大的“理论”和舆论的支持。那时的“理论”有正确的部分,但更多的没有什么指导意义,只留下了应该吸取的教训。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企业改制中,全社会所重视的是股份公司制;在所有制结构调整中,全社会所重视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合作社经济并未受到全党和全社会应有的重视。股份合作制也只是“热了一阵”,并未形成成熟理论。今天宣传合作社经济似乎与社会舆论的主流相悖。
第二,因历史的错误,使今天缺乏社会实践和合作社典型示范
建国以来,我国的稍微象样的合作社经济只有在50年代有过四、五年的发展时间,这就是初级社、高级社到合作工厂。用官方评价是:这一段基本正确,但还有错误。主要体现有“要求过急”、“改变过快”、“工作过粗”、“形式过于简单”。原来想从53年开始15年完成“改造任务”,但那时却用了三年就完成了。 1956年后就转入“升级”、“过渡”。如薄一波同志所指出的:党中央在1955年底就已经指出了合作经济是“过渡性”的经济,“从个体经济到合作社所有制过渡,再从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必然的发展规律”。
由于这一指导方针,到1959年5月全国10万多个手工业合作社、500万社员中,过渡为地方国营工厂的占37.8%,转为合作工厂的占13.6%,保留合作社形式的只占13.3%。1956年底提出退还社员股金,1958年大搞“升级、过渡”,1959年提出,“停息、分期退股”、“一人一票”、“劳动分红”等原则的合作社经济虽然有点血缘关系,但已完全不是合作社经济了。因此,今日50岁以下的人都没有办合作社的经历,今天也没有历史上发展下来的真正的合作社典型和模范。我国的合作社经济中继了40多年,今天再搞(重建)合作社经济就要重新学习、重新认识和重新实践。
第三,受现实国情的制约,缺乏社会资金的有力支撑
我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
一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经济是从私有制搞起来的,有一个私人资本积累的过程。我们今天是从公有制基础上再搞合作社,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造成的贫困,城市工人没有多少资本,难以实现劳动者的资本积累。在农村则容易发展为庄园主经济,使农民成为没有土地的雇佣劳动者;
二是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过剩,而资本严重短缺,因此资本引导、控制、雇佣劳动是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这与合作社经济的宗旨是劳动控制、引导资本的民主经济是相悖的;
三是眼下失业、下岗人员激增,理应大力创办合作社经济,但当前劳动者对家庭经济收入、支出的预期,难以预料(买房子、支付学费、医疗保险),因此在国家不给予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要劳动者自己集资入股办企业有相当的困难;
四是公有制企业改制,国家不向职工无偿出让部分资产,仅要职工入股,这难以实现转制为股份合作制,倒是很容易改制为私营企业,工人成为雇佣劳动者。因此有人认为再过三、五年,中国进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那时合作经济才会有较大的发展。
第四,政府行为偏好,而政府对合作社经济缺乏帮助和政策上的支持
世界各国的合作社经济,都有政府支持。合作社经济是弱小群体,以非羸利为目的,因而国家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要给以优惠和支持。当然,国家也将通过《合作社法》对合作社行为给以规范和保护。而我们今天的改革开放,从中央到地方合作社经济并没有纳入国家政策支持的范围。
从大的方针上讲,国家强调所有制结构调整,其中国有资本(也包括国有企业)退出一些竞争行业,主要倡导发展非公经济或混合经济,整个公有制企业改制的方向是公司,并以此为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因此发展合作经济,并没有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策范围。迄今为止,国家工商局的企业登记注册还没有合作社的户头,更何谈对合作社企业的帮助和政策上的支持。
第五,历史的错误和现实的争议,缺乏国家法律的支撑和保护
1950年,刘少奇同志亲自主持起草、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形成正式法规。迄今半个世纪过去了,我国大陆还没有出台“合作社法”。而未来的《合作社法》早已经有关部门和经济、法学等学术团体起草而成,但至今未在全国人大上立案。经济理论界和集体经济工作者千呼万唤就是出不来。
目前,只有一部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但这《条例》也已落后于形势,而缺乏权威性。至于目前发展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同样因没有法规而处于难受的境地,迫使相当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无法可依,而进行“二次改制”,如有的依照《公司法》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甚至改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由于无法可依,工商局也不予登记为《合作社》,这是当前的最大障碍。这就应了中国的老话: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事难成。
第六,观念上的落后,社会缺乏对发展合作社经济价值的认同感
第七,受现行体制局限,缺乏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历史经验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搞不成合作社经济的,惟有市场经济才是它生长的土壤。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才10多年,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还不完善;法治经济、道德经济还未成为人们真正的行为规则和理念。
目前还处在“政府造市场”向“市场造市场”的体制转变,政府干预太多和种种审批制的存在,创办合作社企业还要盖几十个公章是不可避免的。由于一些政府部门的不规行为和腐败行为,使“不以羸利为目的”的合作社组织的创办造成困难,这些不良环境都是需要加以克服的。
一、要更新观念,认清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前景,以增强创办合作社的信心和理念
应当指出,发展市场经济正是合作社经济得以发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假如我国真正实现了一统天下的单一国有制,整个国民经济能象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是一个大工厂”,能通过计划加以统一调度(社会资源、劳动力资源由计划配置,人人有工作做;由国家统一制定产品价格等),那确实不需要什么合作社经济的存在。可是,这起码是21世纪内不存在的空想。现实中的市场经济是合作社经济赖以生长和发展的肥沃土壤。因为失业工人“要自救”、要有“自己的企业”、要“克服投机商业的中间盘剥”、要“为自己工作”等,工人自办合作社经济有它存在的空间、创办的理由和发展的生命力。
还要看到合作社经济同股份经济是人类社会通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的两条殊途同归的道路。当年马克思、恩格斯对合作社经济有很高的评价,把合作社看作是“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的中间环节”。同样,马克思、恩格斯对股份公司也有高度的评价,把股份资本看作“是导向共产主义最完善的形式”。马克思还说,这二者都是对私有资本的扬弃,只不过合作制是“积极地扬弃”,而股份经济是 “消极地扬弃”。因此,我们要克服和消除那种把合作社经济看作是“低级生产形式”的“低级论”,看作是“退到50年代”的“倒退论”,看作是“改造个体经济”的“过渡论”,看作是“产生于私有制土壤”的“私有论”,以增强和坚定发展合作社经济的理念和信心。
二、要实现“三抓”,为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要抓教育和培训,为发展合作社经济培养人才。应在大专院校开设合作社经济专业的课程,以培养合作经济专业人才。同时要抓干部培训,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的现有干部的培训,以有利于企业向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改制。有人才,才有合作社。西班牙有何塞马丽亚神父,才有今日闻名于世的蒙德拉贡合作社。
(二)要抓立法,使合作社经济名正言顺。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要一联国外友人;二联国内各行人士,如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中华手工业(商业、农业等)合作总社等社会团体一起,通力协作,呼吁全国人大立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使合作社经济有社会地位、有合法户头、有法律规范和法律保护,使合作社名正、言顺、事成。
(三)要抓典型,以诱导和激发人们兴办各类合作社的积极性。眼下首先要从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着手,如从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老年保健合作社等抓出一批典型来,作为示范,广为宣传,形成舆论,造成兴办合作社的小气候,以逐步扩大,成为星火燎原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