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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条约

  	      	      	    	    	      	    

国际贸易条约(International Trade Treaty)

目录

什么是国际贸易条约

  国际贸易条约通常简称为贸易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依据国际经济法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

  国际贸易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贸易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之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的总称,包括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支付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等。狭义的贸易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关于贸易关系方面的书面协议,如通商航海条约。[1]

  国际贸易条约是国际条约的一种,也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措施之一,它反映缔约国的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并为实施其政策服务[1]

国际贸易条约的种类[1]

  国际贸易条约按照内容不同,可分为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支付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等。

  1、通商航海条约

  通商航海条约(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又称友好通商条约,即狭义的贸易条约,是指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它的内容涉及缔约国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关税的征收、海关手续、船舶航行、使用港口、双方公民与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受的待遇、知识产权的保护、进口商品征收国内税、过境、铁路、争端仲裁、移民等。

  由于贸易条约的内容关系到国家的主权与经济权益,因此,这种条约是由国家元首或他的特派全权代表以国家的名义签订的。双方代表在条约上签字之后,还需按有关缔约国的法律程序完成批准手续,缔约国间互相换文后才能生效。有效期限一般比较长。

  2、贸易协定

  贸易协定(Trade Agreement)是缔约国间为调整和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其特点是,与贸易条约相比,所涉及的面比较窄,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往往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较短,签订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需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贸易协定的内容通常包括:贸易额、双方出口货单、作价办法、使用的货币支付方式、关税优惠等。未签订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间,在签订贸易协定时,通常把最惠国待遇条款列入。对贸易额和双方出口货单的规定往往不是硬性的,在具体执行时还可以通过协商加以调整。

  3、贸易议定书

  贸易议定书(Trade Protocol)是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的,内容较为简单,如用来规定有关贸易方面的专门技术问题或个别贸易协定中的某些条款,有时也用来规定延长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有效期。

  在签订长期贸易协定时,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往往通过议定书的方式加以规定。也有在两国尚未达成贸易协定时,先签订议定书,暂时作为进行贸易的依据。贸易议定书有的是作为贸易协定的附件而存在;有的则是独立文件,具有与条约、协定相同的法律效力。其签订程序比贸易协定更为简单,一般经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

  4、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大多为双边支付协定,是规定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方法的书面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清算机构的确定、清算账户的设立、清算项目与范围、清算货币、清算办法、差额结算办法的规定等。

  支付协定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具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而需要通过缔结支付协定来规定两国间的债权债务结算方法。这种通过相互抵账来清算两国间的债权债务的办法,既有助于克服外汇短缺的困难,亦有利于双边贸易的发展。

  自1958年以来,西方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由兑换,双边支付清算逐渐为多边现汇支付清算所代替。但对于一些目前仍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往往还签订支付协定。

  5、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是某项商品的主要生产国(出口国)和消费国(进口国)就该项商品的购销、价格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政府间多边协定。其主要目的在于稳定该项商品的价格和供销,消除短期和中期的价格波动。

  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初级产品。发展中国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希望通过协定维持合理的价格;而作为主要消费国的工业发达国家则持另一种态度,在价格偏低时,它们对签订协议并不感兴趣,只有当价格上涨时,才想通过协定保证价格不至于上涨过高并保证供应,才有签订协议的要求。因此,在谈判和签订协定的过程中,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充满着矛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只签订有小麦(1933年)和糖(1937年)两种国际商品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共签订有小麦(1949年)、糖(1953年)、锡(1956年)、橄榄油(1958年)、咖啡(1962年)、可可(1973年)、天然橡胶(1979年)七种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贸易条约的结构[1]

  贸易条约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1、序言

  序言有一定的格式,通常载明条约当事国的国名、特命全权代表的姓名和缔结条约的目的与遵循的原则。

  2、正文

  正文是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有关缔约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实质性条款的部分。各种贸易条约的主要内容都是在正文中予以规定的。

  3、结尾

  结尾包括条约的生效期、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条约使用的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的地点和各方代表的签名。其中缔结条约的地点对于需经批准的条约有特别的意义。以双边条约为例,如果条约是在一方首都签订的,按照惯例,批准书就应在对方国家的首都交换。贸易条约所使用的文字就双边贸易条约而言,一般用缔约国双方的文字写成,并且规定两种文字具有同等的效力。如系多边贸易条约,应使用国际通用的文字,如英文、法文、拉丁文等。

国际贸易条约的法律原则[1]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2、互惠待遇原则

  互惠待遇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缔约双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项原则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独立的单项条款。互惠待遇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这是因为:互惠待遇可以拓展一国产品的国外市场;可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可以维持两国贸易的平衡;可以表示两国互相尊重的平等精神和可以长期保持经济与贸易关系。

  3、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就是缔约双方相互承诺,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其基本要求是:缔约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零售贸易权等通常不包括在内。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1.4 薛岱,任丽萍.《国际贸易》[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