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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减免税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出口应税货物特别给予的关税减免。
临时减免一般必须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必要的证明资料,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后,转报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核批准。
具有集权性、临时性、局限性、特殊性、一般是“一案一批”。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1994年起,取消了临时减免税的政策。
给予临时减免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因国别政策或经济体制的变化等许多政策上的原因造成企业经营上的亏损或税负过重的;
②税则税率明显不合理但一时又难以调整,给企业带来实际困难的;
③国家需针对特殊困难,给予专门照顾和扶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