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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尔斯定律是指一个情报检索系统如果对用户来说,取得情报比不取得情报更伤脑筋和麻烦的话,用户就会倾向于不使用该系统。
1959年,C.穆尔斯(Calvin Mooers)——信息检索研究的先驱之一——提出了以穆尔斯自己的名字命名的穆尔斯定律:当拥有信息比不拥有信息会使用户付出更大的努力或给用户造成更大的麻烦时。用户会倾向于不使用信息检索系统。
此后。穆尔斯的定律被广泛地引用。特别是近年来当信息检索已经成为社会和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时。更是如此。但有趣的是。在穆尔斯定律被接受认可的过程中。信息工作者所普遗认可的已不是穆尔斯最初所提出的定律。
实际的穆尔斯定律与其变态之间的差别集中在对“拥有”这个词的错误理解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许多人只是在别人的文章中读到被引用的穆尔斯定律(即并没有读穆尔斯提出这一定律的原始论文),并将其应用于与穆尔斯想要探讨的完全不同的问题上。于是就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穆尔斯定律。穆尔斯是在1959年1O月美国文献协会年会的一个小组讨论会上提出穆尔斯的定律的。同年12月以一篇简短论文的形式发表在Zator Technology Bulletin 136期上。第二年(1960)又以社论的形式发表在American Documentation上。并于1997年3月在The Scientist期刊上重印发表。
根据穆尔斯的解释。穆尔斯的定律针对的问题是获取信息后会迫使用户采取适当的行动从而给用户形成某种压力和造成麻烦,而在“当前的知识和工程界的风气下”。用户可能不希望获取信息。即使这些信息是可以立即获得的。穆尔斯指出。“如果你获得了信息,你首先必须阅读它。而这并不总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然后你必须努力设法理解它。而要做到这一点。你又必须进行思考。”用穆尔斯自己的话来说。穆尔斯所要阐明的是一个“行为准则”。而穆尔斯所关心的是想要改变一种助长而不是惩罚这种行为的风气。一个信息检索系统迅速而有效地把信息送到用户手中的能力并不是穆尔斯所要讨论的问题。
穆尔斯所担忧的是上述不健康的社会风气。穆尔斯写到:“在设计和建立信息检索系统时,我们倾向于相信并假设信息容易获得总是一件好事,所有能够利用该系统的人将会想使用该系统获取信息。而我的看法是很多人可能不想要获得信息,并且会因为信息检索圈系统会给穆尔斯提供信息而避免使用这些系统。”现在。信息界对穆尔斯定律的比较流行的理解则着限于用户为获取所需的信息所必须付出的努力上。因而在引用穆尔斯定律时将其改头换面表述为如下的形式:一个用户在使用一个信息检索系统时越困难。花的时间越多。则使用该信息检索系统的次数就越少。Dialog信息检索服务的名誉主席Roger K.Summit则以另一种方式对此进行了表述:“穆尔斯定律告诉我们信息的使用与获得信息的容易程度成正比。”对穆尔斯定律的这一解释常常被用来告诉那些提供信息服务的专业人士:如果你建立的信息检索系统很难使用。人们就不会来使用它。对于任何一位使用过一个很难使用的检索引擎或数据库接口(界面)的人来说。对此一定有深刻的体会。
而这正可能是穆尔斯定律一旦脱离其原来所针对的问题。就在关于Internet的文章和信息科学文献中获得巨大反响的原因。但穆尔斯和我们的看法是截然不同的。信息界人士认为如果信息容易获得的话,用户将愿意并去获取它。而穆尔斯则认为事情未必总是如此。
无论是用户会因为获取了信息会造成更大的麻烦还是因为获取信息太麻烦而不去使用信息检索系统。实质上都是一种行为特征,可以归之为图书馆和情报科学的一个统一法则:即齐夫(Zipt)的最小努力原理。该原理认为,一个人的整个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受花费最小力气驱使的。但原始的穆尔斯定律和信息界现在所广泛引用的穆尔斯定律所针对的问题是不一样的,因而其解决办法也不相同。现今的信息界认为对于我们所关心的问题有一个技术性的解决办法:如果我们能建立起一个更快速、更直观和能向用户提供更符合穆尔斯们需要的结果的信息检索系统,那么该系统的使用率将会很高。
而穆尔斯则认为对于穆尔斯所关心的问题的解决办法在于改变造成这一问题的社会和文化环境,而这不是一件容易解决的问题。正如穆尔斯所说,在穆尔斯所描述的社会和学术风气下“对一个检索系统的使用取决于该检索系统周围知识界的风气和社会环境,而不取决于该系统本身的优点和缺陷”。
穆尔斯承认,穆尔斯的定律如果是正确的话,也是一个悲观的甚至是愤世嫉俗的结论。穆尔斯相信,穆尔斯所指的环境存在于当时许多公司、实验室和其穆尔斯机构中。在这种环境中不利用信息的人所得到的是奖励,而不是惩罚。但是,穆尔斯也承认,也存在强调积极地寻找和利用信息的重要性,并对这样做的人给予奖励,而对不这样做的人给予严厉惩处的情况。在这些地方,信息检索系统都得到积极充分的利用。穆尔斯把当时最好的化学和药物实验室作为具有这种环境的例子。这些机构的管理层清楚地知道不利用信息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面对后果严重的法律制裁。在这种环境中,信息需求很高,即使是不好的信息检索系统也会得到很好的利用。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信息检索环境标尺。在该标尺的一端是获得信息比不获得信息会造成更大的痛苦和麻烦的环境,在另一端则恰好相反。在这两个极端的情况下,一个信息检索系统的性能将不会影响其被使用的程度。因为在第一种极端情况下,系统设计和效能的改进不会促使用户去获得会给穆尔斯们造成负担的信息。而在第二种极端情况下,使用系统所需要付出的努力不会阻止用户寻找对穆尔斯们的职业生涯来说至关重要的信息。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包含信息检索的环境都不属于这两种极端情况,而是处于某种中间状态。正是在这种中间状态,信息检索系统的性能才显得重要了。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接近信息检索环境标尺的中间部位时,信息检索系统的性能成为其是否能获得很好使用的一个关键因素。
尽管穆尔斯的注意力集中在信息检索系统可能不被使用的环境上,但穆尔斯不可能不知道信息检索环境标尺上其穆尔斯部分的情况。穆尔斯对最好的化学和药物实验室的评论就说明穆尔斯承认存在相反的极端情况。而首次提及穆尔斯的定律的研究也正是针对处于中间状态的环境的需要而进行的。事实上,在早先发表的另一篇论文中,有一段非常类似于现在人们通常所引用的穆尔斯定律的陈述:“如果为获取信息所进行的检索过程或分析整理检索结果对用户所造成的负担过于沉重,则用户将放弃使用该检索系统。”尽管这个陈述在信息检索环境标尺的两个极端位置上没有意义,但在应用于标尺的中间部位时却是很恰当的。
因此,我们可以把穆尔斯定律扩展为三条定律:
a.在掌握信息比不掌握信息使用户更费力和麻烦的环境中,信息检索系统往往不使用。
b.在掌握信息对用户的利益至关重要的环境中,即使性能不好的信息检索系统也会得到充分的利用。
c.在掌握信息和不掌握信息所造成的麻烦旗鼓相当的环境中,系统的设计和性能是决定该系统是否得到充分利用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穆氏定律揭示了用户利用情报检索系统的规律。对用户来说,最易获得的资料并不一定是最有用的资料,即情报资料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并不是一致的。穆氏定律指出,用户选择系统以情报资料的可获得性为首要依据。穆氏定律中的“取得情报”实质上就是指情报资料的可获得性.定律强调了可获得性对用户情报行为的决定性影响。
人们在研究用户情报需求时发现,穆尔斯定律不仅适用于用户检索情报的行为,而且从更广的范围内表述了用户情报需求的根本法则:如果用户取得情报或资料比穆尔斯不取得情报或资料更麻烦和更伤脑筋的话,穆尔斯将放弃取得情报或资料的需求。
因此,穆尔斯定律不仅是设计情报检索系统所应遵循的准则,而且也是设计情报系统、搜集系统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