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贷款(credit for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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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贷款是指借款人用来扩充或改良其企业生产设备的贷款。这种贷款的流动性较差。
投资贷款可以从投资贷款的性质,用途,贷款期限,资金来源和贷款对象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一、根据贷款的性质分类
所谓贷款性质,是指投资贷款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据此,投资贷款可以分为投资性贷款和周转性贷款。投资性贷款是主要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也包括恢复性的简单再生产方面的贷款,其特征是直接的较长期的资金价值垫支,目的是建造,购置和安装固定资产,形成社会物质生产能力,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物质技术基础。因而,一般说投资性贷款只有在投资建设形成的生产能力发挥作用之后,才能逐步地回收。周转性贷款主要是用于弥补投资性贷款经常性和临时不足,其特征是较短期的资金价值垫支,目的是保证投资建设的正常进行,以便投资性贷款很快能发挥作用,及时收回贷款。因而,周转性贷款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与投资性贷款相比,只起辅助性的作用,也并不一定非要在投资建设形成的生产能力发挥作用之后才能收回,可以通过贷款企业单位的其它资金来源加以归还。由于投资性贷款和周转性贷款在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不同作用,对其的管理也是不同的。投资性贷款一般要受规模控制,直接纳入信贷计划,而周转性贷款通常不在信贷计划中直接列出,只控制余额,信贷指标也可以周转使用。
二、根据贷款的用途分类
所谓贷款用途,是指投资贷款用于何种社会再生产形式。据此,投资贷款可以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更新改造贷款。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的概念及范围虽然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但按现行规定,基本建设主要是用于外延性的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和一计分恢复性的简单再生产。包括新建、扩建和因遭受各种严重灾害,需要重建和恢复的项目。更新改造主要是指现有企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或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以及科研等部门为了科技开发所进行的设备更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技术改造工程。通过更新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增加花色品种,扩大出口资源,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因而更新改造主要是用于内含性的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和简单再生产。由于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的不同特点,投资贷款在计划管理上也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基本建设贷款主要用于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更新改造贷款主要用于更新改造计划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基本建设贷款项目一般建设规模大,资金耗费多,贷款时间长,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审批手续和贷款管理都比较严格,更新改造贷款项目一般是立足于现有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填平补齐,资金耗费较少,贷款时间也较短,除了限额以上(3000万元)的更新改造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外,只要不突破批准的更新改造计划和核定的贷款指标,就可以发放贷款,在管理上银行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三、根据贷款的期限分类
所谓贷款期限,是指投资贷款被占用的时间。据此,投资贷款可以分为长期投资贷款,中期投资贷款和短期投资贷款。一般认为,贷款期限在土年以内的为短期投资贷款,贷款期限在2—4年的为中期投资贷款,贷款期限在5年及5年以上的为长期投资贷款。一般来说,投资贷款期限与投资风险成正比,与投资贷款的流动性成反比,与投资贷款的盈利性成正比,即期限越长,贷款风险越大,贷款的流动性越差,投资贷款的盈利性也越好。发放什么期限的投资贷款,各期限的投资贷款居于什么比重,不仅取决于客观的需要,更主要的是取决于信贷能力和贷款规模。贷款能力强,贷款规模大,就可以多发放一些中长期投资贷款,反之,信贷能力弱,贷款规模小,就应少发放一些中长期投资贷款,以保证投资信贷资金连续运动和正常周转,使再生产过程不致中断。
四、根据贷款的资金来源分类
投资贷款的资金有许多不同的来源,有些资金来源不具体地规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范围,如企业和居民个人存款等,有些资金来源,按照政策规定或资金所有者的要求以及资金来源的条件,有着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范围,因而根据贷款资金来源的不同,投资贷款又可以分为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投资贷款,信托霉托投资贷款和特种投资贷款等。这些贷款由于不同的资金来源,银行对这些投资贷款的管理,可操作和运用的程度以及贷款适用的范围也是不同的。利用信贷资金发放投资贷款,由于没有特别的规定和约束,银行对其操作和运用的程度都很高,贷款适用范围也较广泛,银行对其管理也较深入细致。信托委托投资贷款,可以说是银行代办的投资性贷款业务,根据委托者的不同要求,对贷款的使用方向和使用范围往往有不同程度的规定。特种贷款的资金来源一般是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往往利率及资金来源成本较高,对这种资金来源的贷款,就要求有较高的贷款利率,因而这种贷款的适用范围就有了一定的规定性,即要求贷款项目有较高的盈利率。
五、根据贷款的对象分类
所谓贷款对象是指投资信贷资金使用权让渡的范围。根据投资贷款使用对象范围的不同,投资贷款可以分为工业项目投资贷款,商业项目投资贷款、交通运输邮电项目投资贷款以及旅游业项目投资贷款等等。按照贷款对象不同进行的分类,实际上是按照国民经济不同的产业和行业部门进行分类。由于不同的产业和行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客观的状况及轻重缓急,投资贷款条件,盈利性程度等也都不同、国家在投资政策及产业和信贷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同,因而对投资贷款的要求及管理也就不同。
从理财角度,投资贷款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作用:
(一)增加家庭净资产
尽管有金融风险,但是,如果谨慎而恰当地操作,借款用于好的投资项目,使得投资价值增长速度超过所欠债务,就能实现家庭净资产的增加。
例1 贷款投资增加家庭净资产张先生现有一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为20%,自己可以投入资金100000元,以自有资金抵押,最多可以申请银行贷款7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10%。要求分析使用贷款和不使用贷款投资的区别。
(1)不使用贷款
如果不使用贷款,张先生每年可以获得20%的收益率,即每年可得到20000的收益。
(2)使用贷款
如果使用贷款,除了自有资金获得的20000元外,每年还可得到贷款资金产生的收益70000×(20%-10%)=7000元,总共每年可获得收益27000元。通过使用贷款,张先生每年的收益可以提高7000(27000-20000)元。
(二)实现特定财务目标
例2 贷款投资实现财务目标
张先生希望在20年内拥有100万元,他现在只有1万元,并且中间不追加任何投资,目前投资所能获得的最好投资是基金,年投资收益率为20%,银行贷款利率为10%,张先生怎样才能实现投资目标?
假设每年的投资回报率为r,要实现1万元在20年后变成100万元,必须满足,可以计算出每年必须获取26%的收益率,显然,目前可以获得的年回报率为20%的投资无法帮助实现财务目标。
如果愿意承担更多的风险,可以购买的基金作为抵押,向银行借钱进行投资。假设向银行借款x万元,即负债率为x(负债/资产)。现在共有(1+x)万元可以投资于基金,到年底,该投资的预期价值为[(1+x)×20%]万元,需支付的利息是(x×l0%)万元,该投资的收益率是[(1+x)×20%-x×l0%]/1,希望达到的投资收益率是26%,这样,可以建立等式:
可以算出x=0.6万元,也就是说,负债率为0.6时,可以实现既定的财务目标,即在20年将1万元变成100万元。
可以把任意理想的数据代入上列等式计算结果,求出在任意给定收益率的情况下放大投资收益所需要的借款额。需要强调的是,随着借款额的增加,财务风险也在上升。事实上,任何个人和公司的破产都是过度负债的直接结果。但是,借款仍然是一个有力的去帮助人们实现特定财务目标的工具。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构成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可能比。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向银行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持有政府批准的开发计划,并具备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
(2)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要求开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要达到生产流动资金的30%;
(3)开发单位必须是法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在银行开立账户;
(4)具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房产,有正常的经济来源,并具备偿债能力;
(5)有比较健全的资金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利用贷款投资,企业在筹集资金和投资效益分析中,必须研究贷款的偿还问题。为保证如期偿还投资贷款,企业应认真考虑偿债能力,并结合投资项目经营和盈利状况,确定偿债方式和偿债期限。所谓偿债能力是指投资项目投产后,能提供多少效益用于偿还债务。按我国目前投资贷款规定,可用于偿还投资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投资项目每年实现的利润、计提的折旧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一、偿债基金
所谓偿债基金是指从投资项目投产后的效益中,每年计提的用于偿还投资贷款的一项专用基金。每年提存的偿债基金的终值应等于偿债总额(即投资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假定每年提存的偿债基金为等额年金形式,则:式中:Fn为未来偿债总额(即本利和);F为每年计提等额偿债基金;i为贷款年复利率;n为规定的偿还期数。
偿债基金的计算公式为:或
式中为偿债基金系数。它表示在一定的利率下,偿还一元贷款每年应计提的偿债基金数。偿债基金系数是年金终值系数的倒数。因此在实际计算中,利用年金终值系数表,就可以很方便地计算出偿债基金系数。
例3 某项技术改造工程,五年后需要偿还投资贷款(本利和)16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8%。从现在起,每年需要筹集多少资金,以备支付到期的贷款。 =160000元×0.1705=27280元
计算结果表明,每年提存27280元,连续5年即可积累偿债基金160000元。
二、偿债方式
投资贷款的偿还方式不同,偿债基金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关系到企业准备偿债基金和偿债金额问题。偿债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1.投资贷款的本利和,偿还期末一次归还。采用这种偿债方式时,投资贷款的本利和就是投资贷款的复利终值。
设:Fn为投资贷款的本利和;Co为投资贷款额每年应提存的偿债基金F为:
式中,为投资回收系数。因此投资贷款在n期末一次归还时,每年应计提的偿债基金等于每年应收回的投资额。
例4 某项技术改造工程,利用外资300000元引进设备,贷款年利率为15%,协议规定6年末一次归还本金和利息,为偿还这项贷款,每年应计提多少偿债基金。
第6年末应归还的本利和为:元
每年应提存的偿债基金为:元
若用投资回收额的计算公式,也可得到同样的结果;元
2.分期定额偿还,余额最后清算。利用外资或银行贷款时,常常采用每年归还固定数额,最后清算偿还方式。采用这种偿还方式时,根据投资贷款额和利息率计算应偿还的本利和,扣除每年定额偿还的贷款终值,就可计算出最后一年应偿还的贷款数额。
设:Co为投资贷款额;B为每年偿还的定额;Fn为应偿还贷款的本利和;Bn为定额偿还总额的终值。由于最后一年偿还的定额数,包括在清算数额中,所以公式中的年金终值系数应减去1。最后一年应偿还的贷款为:
偿还余额
例5 某企业利用外资400000元引进设备,贷款协议规定:年利率12%,分8年偿还,每年偿还50000元,最后一年末全部还清本金和利息,试计算第8年末应偿还多少贷款?
根据公式计算期末应偿还的余额, 元
3.每年偿还贷款利息,期末一次偿还本金。采用这种偿还方式时,每年偿还的利息就是按贷款额计算的单利。每年应提存的偿债基金可按下式计算:例6 某项扩建工程向银行贷款200000元,利率为8%,5年后一次偿还本金,每年定期支付贷款利息,企业每年应计提多少偿债基金?
根据公式可作如下计算:元
企业每年应计提偿债基金50000元,其中用于支付当年贷款利息16000元,其余34000元作为5年后偿还本金的准备基金。
三、偿还期
所谓偿还期是指在每年偿还金额固定的条件下,还清投资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年数)。
假定某企业由银行贷款5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10%,此项贷款用于购置设备,设备当年投产后,每年增加利润15000元,预计设备可使用10年,折旧按使用年限法计提,企业计划用每年增加的利润和计提的折旧基金偿还投资贷款,试求需要多少年还清投资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首先计算每年偿还金额:元
然后计算贷款偿还期n,根据题中条件得:
运用插值法求出偿还期n
年数
x | 3 | |
n | ||
4 |
0.013 | 2.487 | |
2.500 | ||
3.170 |
n=3+0.02=3.02
计算结果表明,企业用3.02年即可全部还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每一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决策,都会有若干不确定因素。这些未知因素往往引起项目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差异,促成贷款收益的丧失和贷款坏帐损失,因而构成了贷款决策中的风险。只要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影响投资贷款活动的不确定因素,贷款风险就是不可避免的。由于不确定因素具有不可测定的多重结果,而哪种结果的出现又是偶然的,所以投资贷款风险总量取决于投资贷款活动因素不确定程度的集合所产生的结果。一般说宋,投资贷款风险总量与不确定因素的集合成正比例变化。在不同社会形态下,投资贷款风险是客观存在,从资金来源、资金投入到支持产品的生产销售,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可靠因素。在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即使计划工作相当周密,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总会遇到这种或那种预计不到的变动,导致贷款项目部分失败或完全失败。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投资贷款风险问题必须引起充分重视。
影响投资贷款风险的因素复杂而且多变,其中的主要因素有:
贷款预期失误的可能性。一是项目评估中采用的数字来源失真和精确度不高。在没有真实资料可以利用,各项数字单靠估计和经验统汁的情况下,决策的精确性无疑会受到影响。例如项目评估中使用的价格,若计算期内变动频繁,而又无一定规律可循,那么,据以计算的贷款效益就会随价格的起落而发生较大偏差。如果项目建设中建筑材料价格下降或投产后生产的产品价格高估,则贷款项目安全性增大。相反,贷款项目的风险性加大。再如对项目评估时采用的利率预测不准,若对企业贷款利率下浮或存款利率上调,都会增加银行决策的风险等。二是预测后经济条件发生变化。项目建设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产品换代速度和方向的改变,市场需求的变化,原材料、燃料和交通运输条件发生变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以及投资的机构发生变动等等,都可能造成贷款预期不准。这些风险因素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的很难避免,有的则无法避免。
贷款支持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一般是指从事高技术开发并使之商品化的企业投资,具有探索性强、未知数多、失误率高等特点。由于高技术在科学和工程的技艺上远远高于一般工业的技术水乎,因此在现代高技术产品中,其研究开发成本大致为一般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成本的几倍、十几倍,占用的资金价值也颇为可观。与此同时,高技术开发相应带来了很高的风险。一是由于它的研究创造活动的不确定性,失败率很高,往往达到80%左右,失败比例远高于成功比例;二是投资回收、见效的不稳定性。竞争态势干变万化,相当一部分发展高技术的新创企业半路夭折,一部分可以获得部分成功,只有少量企业才有可能获得完全成功。因此大多数高技术产业投资要在商品化过程中经受严峻考验,表现为风险投资。但从全局看,高技术投资又是增强国家经济技术实力的关键因素,是信贷资金的一个重要投资领域。银行在支持风险投资过程中,由于贷款项目需要资金量多,失误率高,必然会加大贷款决策的风险性。
贷款回收期的长度和贷款项目中厂房设备的类型。贷款项目回收期长,必然减少预测时使用的各种因素的概率性,加大投资贷款的风险。在贷款支持的项目中,有些项目的建筑物和设备具有较明确的经济寿命和转卖价值,有些项目的厂房设备经济寿命并不确定,也无多大的转卖价值,因而后一类贷款项目的风险就要大于前一类项目。
不可抗拒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除了以上风险因素以外,还有自然灾害的袭扰和政治风险的影响,以及战争和国际时局紧张的风险引起的投资贷款风险等。这是投资者和贷款决策者非人为所能及的,在出现这类问题时,贷款风险会骤然加大,影响贷款回收,危及信贷资金安全。
在投资贷款风险集中于银行一个承担主体的情况下,银行受自身所拥有的财力的制约,其承担风险的能力是有限度的。一旦受到的风险冲击超出银行的承担能力,就可能出现信用危机或引起信贷行为的连续紊乱。这种危机和紊乱的直接结果,就是导致通货膨胀和金融体系的振荡。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而研究投资贷款风险的弱化问题。投资贷款风险的分散化便是弱化贷款风险的一项主要措施。
研究投资贷款风险的分散,是为了使贷款风险总量分布格局趋于发散状态,把一定的投资贷款风险总量广泛地分布于众多的风险承担主体,降低各风险承担主体(包括银行)的负载份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投资来源日益多源化,投资宅体也趋向多元发展,从而形成了多层次的投资行为和多样化的投资目标。这种格局有可能造成投资风险和贷款风险的分散化,改变长期以来国家是投资风险唯一承担主体和银行是贷款风险唯一承担主体的状况,从而形成投资贷款风险的多重承担结构。它使投资贷款风险不再集中于银行一个主体,而是通过多层传输体系发散于所有的承担主体。因此,投资贷款风险分散化,对于社会主义信贷活动的健康运行,促进新型贷款机制的生长发育具有积极的作用。
分散投资贷款风险的形式多种多样。我国现阶段已选用或拟选用的形式大致有:
(一)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是借贷双方在签订贷款合同时,银行债权人为了确保借款人履行债务义务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借助于这种关系,银行可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或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清偿时,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一定的保障。通常使用的担保形式有5种:
1.定金。它是借款当事人一方为保证贷款合同的履行而向银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定金的给付一般在订立合同之时或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合同之前。定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的总金额。在借款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返还或作为给付本息的一部分。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退还定金。银行如果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借款人定金。
2.违约金。违约金由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必须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资金。设置违约金的目的,是形成违约当事人经济上的不利地位,以督促双方信守合同条款,促使债务人认真履行按时还贷义务。违约金的性质,一种属于惩罚性,一种是预定损害赔偿性。对惩罚性违约金来说,当债务人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即可请求支付,并不以具体损害发生为先决条件。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免除债务人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并且债务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预定赔偿性质的违约金,则主要是冈于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借贷双方对违约金的确定,一般应是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所造成损失的预计金额。如果债务人给付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还可请求赔偿违约不足弥补的部分损失。
3.保证。贷款保证是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时,由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第三方作为其债务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还债或赔偿损失。这种担保形式是以保证人的资信为基础的。保证人的选择对于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有着直接影响。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合伙组织等,银行在确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借款的保证人时,要对其行为能力进行详细调查,只有确认其具有保证业务能力时,方可与借款人和保证人签订有关担保合同。
就银行贷款债务保证人的责任看,保证人保证承担义务的范围,可以是全部债务,也可以是部分债务,需要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来说,保证债务主要包括贷款本金、利息、损失赔偿和其他从属于主债务的负担。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可分为补充连带责任和绝对连带责任两种。前者是指只有在主债务人届期无力偿还或拒不偿还银行贷款时,贷款银行才有权要求保证人代偿债务。后者是指债权银行有权同时或先后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求偿。我国]985年颁行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了银行贷款债权保证人制度。该条例规定,借款方不具有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担保,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必须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方可申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补充连带责任,而且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仅限于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4.抵押权。保证人的设立,对保证银行贷款债权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誉与资力都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银行仍会有一定的贷款风险。因此在国内外信贷活动中,还广泛实行物的担保形式。贷款抵押权就是其中的一种。
抵押是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部分动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贷款银行对于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之物,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有权就其卖得的收入优先受偿。在这种担保形式下,抵押人对其抵押物享有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但财产一经抵押,借款到期不还,法律上规定,银行有权处理抵押物作为抵偿。抵押物一般是有形财产,也有以无形财产(即权力)作为抵押物的,它是指抵押人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力作为抵押,如采矿权、典权等,银行一般只接受那些容易在市场上流通和变卖的权力作为抵押,以保证其债权及时得到实现。
5.质权。质权是银行为保证贷款债权,占有借款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有价证券等,债权到期未得到清偿时,银行有权处置这些财产,并以卖得的收入优先受偿。质权在其效力及置质人的责任范围等方面均与抵押权相似。所不同的是,抵押物多以不动产为主,并且抵押权的设定不以转移财产的占有为条件;质权则多以动产为主,并且以转移财产的占有为主要特征。
以上抵押权与质权都是贷款的物的担保形式。由于这两种形式在动产与不动产的担保要求上往往不十分严格,而且我国最大的不动产土地又属于国有,不能作为担保物,因此在我国金融实践中,往往把以抵押权与质权为担保的贷款笼统地称为抵押贷款。所谓抵押贷款,就是指银行要求借款人以一定的担保物为保证而发放的贷款。银行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首先,要注意设立抵押的财产应是属于抵押者所有的财产。抵押者以共有财产作抵押时,必须有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设立抵押的书面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本企业的资产仅有经营权,以其固定资产设定抵押时,必须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如果要设立抵押,须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设立抵押的书面证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企业用财产设立抵押,必须有董事会的书面特别授权(企业章程另有规定者除外)。其次,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物。一般可作贷款抵押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有价证券、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及其他可以流动转让的物资和财产等。法律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不能作抵押。如果抵押物是属于须国家特别准许方可转让的物品.则必须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抵押物的所有权必须是确定的、无争议的。凡抵押物的所有权尚未确定或者正在法院进行诉讼或在仲裁机关仲裁的财产,均不能作为抵押物。另外还要注意到,抵押物必须是能够依法强制执行的财物。再次,贷款数额要与抵押物价值相适应。一般来说,抵押财产数是贷款的最高限度,贷款数额应少于抵押物价值。但是如果借款方经营状况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贷款额也可以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最后,抵押物还要经过公证和财产保险。抵押物中,凡所有权在借款方或借款方正在使用的财产,保险费用均应由借款人支付。
银行贷款有了可靠的抵押,就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在我国发放的长期投资贷款中,对于国家计划安排的财政性投资,银行应参与评估,提出建议。但由于其资金属国家所有,银行在代理财政供应资金时,一般不必要求抵押。资金发生损失由财政和有关部门承担;而对于信用资金安排的投资贷款,情况就不同了。信用资金的融通性要求银行必须慎重地考虑到贷款安全,逐步实行抵押制度。为了推进和保障投资贷款业务,有关的立法工作宜抓紧及早进行。
(二)建立健全贷款风险保险制度。
投资贷款担保确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贷款风险。但是在投资贷款的项目中,有一部分是新建企业,由于白手起家,不可能有足以抵押的财产;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大,其他企业也往往无力为新建项目提供担保。扩建项目虽有一定家底,但企业财产达不到抵押的额度也不在少数;就是可以用自有财产实行抵押的企业,一旦出现投资风险,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债务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取得谅解,企业的风险虽然可以得到补偿,但银行经营却受到了损害。如果银行要避免损失,则企业不得不变卖财产以偿还债务,导致企业生产经营上的一蹶不振,甚至破产。凡此种种情况,都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
为了解决唐如此类的问题,建立贷款风险保险制度看来势在必行。借款单位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之前,首先由借款方向保险部门投保,对贷款风险申请保险。银行则根据借款企业是否进行贷款合同风险保险,作为承诺贷款的条件之一。前面的分析说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风险因素是多方面的,保险部门不能对借款企业的所有贷款风险都包下来。保险范围的确定,应该有利于促进借款单位改进经营管理,减少风险损失。凡属企业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风险,不应包括在保险范围内。因此贷款风险保险的范围,宜确定为因客观不确定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贷款风险。由于每笔贷款承受的风险程度不一,贷款期限不同,保险的赔偿问题比较复杂。一般地说,赔偿的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赔偿的金额应与承受的风险相一致。因受风险影响借款企业无力归还银行贷款时,在贷款偿还期内,应由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在核实借款企业的风险因素影响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给予相应赔偿,作为企业还贷的资金来源。
(三)扩大间接投资比重。
以投资者与经营者融为一体的直接投资转向投资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间接投资行为,是近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与间接投资活动相联系,投资主体也就由直接承担主体和间接承担主体双层结合所组成。在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的情况下,发行有价证券的经济组织是投资的直接承担主体,也是投资风险的直接承担主体;购买有价证券的经济实体和个人,就成为间接承担主体,也是投资风险的最终承担主体。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单一承担主体所具有的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是有限度的。无论是企业还是银行,其承担风险的能力都直接受到承担主体的财力的制约。一旦负载不起风险的冲击,经济实力就可能面临崩溃,企业行为轨迹也就会出现紊乱。在投资信贷的条件下,为了最大限度地分散投资风险和贷款风险,客观上要求由单一的投资主体和单一的风险承担主体转变为多层的投资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由直接的投资承担主体和直接的风险承担主体转变为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投资主体和直接风险承担主体与最终风险承担主体相结合的承担主体。扩大间接投资的比重,是实现这两个转变的根本途径。随着我国资金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投资风险越来越分散于有价证券的持有者身上,形成各个风险承担主体的承担能力的集合,使投资风险集聚的冲击力发散,由各个直接和最终承担主体实行了分流。这样做,既汇合了各种承担能力,又分散了投资风险的冲击,当然也减轻了银行贷款的压力及其承担的风险。这就把直接投资条件下,投资主体与银行承担的风险,进一步组合为直接投资主体、间接投资主体和银行等三元承担的结构,从而导致投资行为机制的功能增强,效应放大,促使投资行为和信贷行为的合理化、规范化。
(四)推行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分散投资贷款风险的另一种重要途径,它能够把一家银行的风险分散由多家银行承担。
投资贷款风险的分散化,增强了投资主体和有关方面的责任,强化了投资行为约束机制。但是也要看到,在国家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中,市场运行中的一些不确定性是影响投资贷款风险增加或减少的主要因素。市场机制是否协调、信息传递是否及时、市场信号是否准确等,都会直接决定市场运行不确定程度的大小,从而影响投资贷款风险总量的变化,改变投资贷款风险的分布,进而变更各风险承担主体所负载的风险量。因此,国家要通过各种改革措施,加速市场发育,规范市场运行,有效进行市场信号的传导,减少市场机制间产生的摩擦,从而降低市场运行中的不确定程度,以促使投资风险分散化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在投资贷款风险总量既定的情况下,分散贷款风险可以相对减少银行的风险,但贷款风险不论如何分散,都不会完全消除银行自身的风险。为了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保证银行正常的信贷经营,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银行自身如何消化投资贷款风险问题。
银行消化投资贷款风险的能力强弱,决定了它在多大程度上不因贷款风险而影响正常经营。毫无疑问,贷款风险的消化能力越强,银行信贷活动就越会在相同程度上不受风险的牵制和影响。根据我国情况,银行提高对贷款风险的消化能力,要特别重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
通常银行由于以下情况而不能收回的贷款即形成贷款呆帐:一是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还未能还清的贷款;二是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是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并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等;四是经国家有权部门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等。银行发生呆帐损失,使潜在的贷款风险表象化,无疑有损信贷资金的完整,影响专业银行的企业化经营。为了防止一时期呆帐损失过大,影响信贷资金周转,同时也为了增强银行消化贷款风险的能力,银行有必要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补偿基金,即贷款呆帐准备金,用以弥补贷款坏帐损失。目前大多数国家的银行都普遍建立了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有的国家的银行,例如日本的长期信用银行,都明确规定了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有的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提取比例,但允许银行存有秘密储备,事实上也就是呆帐准备金。我国从1988年1月]日起也实行了呆帐准备金制度。这一措施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银行抵御贷款风险的能力。实践证明,这是保证银行贷款经营,尤其是保证投资贷款经营的必要之举。当然这一制度实行时间不长,还需要在我国金融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
(二)对风险投资贷款实行“高风险、高报酬、高利率”政策。
风险投资主要是投向高技术领域,风险大、失败率高。根据风险—报酬互换规律,对这类投资应该实行高报酬。从国外情况看,风险投资的报酬都是非常高的。据统计,美国72家高技术厂商总共有2亿美元资本,而1979年的营业额却高达60亿美元。另据美国中小工商企业联席会议调查,1980年该组织的风险企业比美国整个中小企业的生产增长串高出10倍,销售率高出㈠倍。这种“高风险、高报酬”的原则,使得风险与报酬相对称,尽管风险投资的失败率较高,但就总体看,风险投资方兴未艾,说明还是有利可图。银行在支持风险投资中,本身就与项目建设的成败联系在一起,承担着较高的风险。根据风险—报酬互换规律,也理应增加贷款报酬,提高贷款利率,以使风险投资者从自己的高收益中转让一部分利益给银行。这样即使相当一部分风险投资贷款项目失败,衡量整体效应,也足以保证银行的正常盈利,如果风险投资贷款利率与其他项目贷款利率相同,那么由于其贷款失败率较高,必使银行望而却步,不利于银行贷款支持高技术产业。如果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指令银行贷款,那就难免损害银行的经营实力,这是不足取的。
有的研究人员根据风险产业是高技术产业,应当扶持发展为理由,主张银行要以优惠利率对这些产业给予贷款支持。问题是银行优惠贷款的损失应当有可靠的补充来源。支持风险投资是从国家的角度提出来的,保证银行盈利是从银行经营的角度提出来的。两个方面部不能偏废。以支持风险投资为由牺牲银行经营利益的意见是不足取的。为了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实行优惠利率贷款,但银行为此而发生的损失,应由政府预算资金给予政策上的补助,例如贷款贴息。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才可以对风险投资贷款实行低利率甚至零利率。当然这要看财政贴息的数量。财政贴息在低于银行实际的风险投资贷款利率时,其差额部分仍应由投资者负担。总之,从银行角度看,其贷款利率,要保证此类贷款能在成功与失败的综合效益中不蚀本,并具有应有的收益,以增强银行消化投资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