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为国有企业,但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依据所有权主体的授权,对其占有的国有财产行使经营权,并以此为基础取得法人资格。由于我国的企业法人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相衔接,因而国家只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只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的特征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的企业经营权权能只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三项,并未包含收益权。其立法的出发点是既要明确区别所有权与经营权,又要有效保护国有资产权利的完整性,认为企业不能形成与所有权主体相对抗的收益权。实践表明,企业的直接经营收益权与国家的财产收益权是应该并且能够明确界定、协调起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具有从属性。经营权既来源于国有财产所有者授权,又服从和服务于国有财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表现为对企业财产和利益有最终处分权。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排他的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物权。所谓综合性,是指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所谓排他权利,是指它可以排斥包括所有者在内的任何非法侵害,例如企业可以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3)创设经营权,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根本目的,一方面是使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另一方面是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方向是完全一致的。
4)经营权具有法定性和不可转让性。其主体、内容都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或转让。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生产经营方面,①经营决策权;②产品、劳务定价权;③产品销售权;④物资采购权;⑤进出口业务权;⑥投资决策权;⑦留用资金支配权;⑧资产处置权;⑨联营权、兼并权。劳动人事及机构设置方面,①劳动用工权;②人事管理权;③工资、奖金分配权;④内部机构设置权。与政府经济关系方面享有拒绝摊派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义务可以概括为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和对职工的义务三个方面。
1、企业对国家的义务
企业对国家的义务体现在:①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②完成国家依法定程序下达的指令性计划;③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④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⑤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缴纳税金,接受政府的监督;⑥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2、企业对社会的义务
企业对社会的义务主要有:①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②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③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企业对职工的义务包括:按《劳动法》的规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提高职工的待遇;②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安全生产;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④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⑤按照《工会法》的要求拨付工会活动经费,维护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⑥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⑦依法做好下岗职工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转机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转机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全民企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并在第三章“企业权利和义务”中具体规定了13条企业权利和9条企业义务,明确地确立了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转机条例》根据《全民企业法》的规定精神,不仅规定了14项企业经营权,即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及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以及拒绝摊派权等,而且更加具体、详细地规定了每项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具体落实和实施。
《转机条例》对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作出专章规定。
(1)承担民事责任和经营责任。规定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2)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规定企业必须坚持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进行分配工作,同时,《转机条例》还具体规定了分配约束控制机制和政府审核制度。
(3)承担违约责任。规定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企业,如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上交利润或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4)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规定国有企业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并对企业两个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
坚持政企职责分开,这是处理好企业与政府之间各种关系的基本原则。《转机条例》明确规定,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由此确立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新型关系。为了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提供服务,《转机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各项具体职责和各项有关的措施,为理顺企业与政府关系,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重要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