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right of management/management right/management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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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对于经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经营权“是指人们利用物资,从事经营活动的物权形态。”是“经营的法律形式”。
狭义的经营权则是“资产(资本)所有权衍生的、具有商品经营职能的法人他主物权。”
经营权可分为法定经营权和约定经营权,其中法定经营权作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是企业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是以法人制度的规范化为基础的。所谓约定经营权是指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约定创设新的法人所衍生的经营权。它是以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为基础所发生的经营权。
其一,经营权的主体不再是自然人,而是经济组织,尤以企业法人为主;
其二,经营权的客体不再局限于土地及其之上的附着物,而是包括几乎全部的有形物质财产和无形财产,统称之为资产;
其三,经营权的行使不仅仅是直接作用于物质资源,如耕种土地、居住房屋、穿行邻地,而是现代广义的资产经营行为;
其四,经营权的效益实现不仅仅来源于客体本身,还来源于客体以外;
其五,所有权人的利益更为密切地与经营权人联系在一起。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具体分为十四项。
a.生产经营决策权;
b.产品劳务定价权;
c.产品销售权;
d.物资采购权;
e.进出口权;
f.投资决策权;
g.留用资金支配权;
h.资产处置权;
i.联营兼并权;
j.劳动用工权;
k.人事管理权;
l.工资奖金分配权;
m.内部机构设置权;
n.拒绝摊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