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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对象是指商业银行贷款发放的具体对象,是银行对哪些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其实质是选择贷款投向,确定贷款范围和结构。
在我国自改革以来,中资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有变化,1994年开始,不再仅仅对企业组织进行放款,现在可以将贷款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公贷款,即以组织机构为对象,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学校;另一类是对个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一般公民和个体经营户。
这一点说明,它体现了商业银行的性质:它是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要反映信贷资金运动的本质要求,贷款出去要能保证偿还付息。
2、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原则的要求,贷款发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3、要体现货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贷款的投向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经营性企业单位,即具有经济收入,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值,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凡非经营性、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只能作为财政拨款对象,而不能成为银行贷款对象。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事生产、流通和为生产流通提供劳务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都可以成为贷款对象。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对象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