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手段(Administrative M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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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社会与经济的手段。
1、权威性。行政手段以权威和服从为前提,行政命令接受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权威大小。提高领导者的权威有助于提高行政手段的有效性。
2、强制性。行政强制要求人们在行动目标上必须服从统一的意志,上级发出的命令、指示、决定等,下级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
3、垂直性。行政指示、命令是按行政组织系统的层级纵向直线传达,强调上下级的垂直隶属关系,横向结构之间一般无约束力。
4、具体性。一定的行政命令、指示只在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起作用。
5、非经济利益性。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是经济利益关系,而是一种无偿的行政统辖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利害关系的纽带。
6、封闭性。行政方法依靠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以行政区划和行政系统的条块为基础实施,具有系统的内化约束力,因而产生封闭性。
行政手段包括4种:
优点:
行政指令方法具有一定长处,不能忽视。
一能维持行政管理系统的集中统一,便于充分发挥行政组织的管理功能。社会主义国家的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通过各种命令、指示、规定、决定和严格的组织纪律,以及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控制等活动,可以保证整个国家行政管理系统及其管理活动,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前进,并逐步达到既定目的。
二是具有一定弹性,能比较灵活地处理各种特殊问题。行政领导者可以根据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比较灵活地、有针对性地发布指示、命令等,及时处理问题。在处理特殊问题上.它比法律方法灵活;在排除管理故障上,它比经济方法和思想教育方法及时有效。
三有利于政府直接领导、协调和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业的发展。
局限:
一是不利于发挥下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适当地单纯运用它,就会形成权力过分集中于上级、下级有职无权,养成对上级的依赖性,执行上级指示的被动习惯和消极意识。
二是信息传递迟缓,失真率记。如果发讯者的权威小,则信息传递缓慢,接受率低;尤其在机构庞大、层次繁多的情况下,则必然信息传递拖延、失真。因此,对于行政指令方法,不能单纯依靠,而应与法律、经济、思想教育诸法有机配合使用;特别须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正确命令指示,防止主观主义、瞎指挥和简单强迫命令。
行政手段的运用主要是强制命令和直接约束。在整个转轨时期,政府有必要运用手中的权力,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直接的行政指挥和控制,通过下达任务等形式,严格约束有关方面的经济活动。例如,为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一些重大的比例关系,通过采取行政命令、运用组织措施等形式,强行对一些生产经营不善或生产能力过剩的企业实行兼并,强令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实行指令性计划,约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证政府意图的实现。
具体地说行政手段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一)管理协调社会化大生产以社会化大生产为主体的国民经济,存在着全社会范围的社会分工。正像企业中的共同劳动需要统一指挥那样,在全社会范围内也需要进行统一的协调和必要的统一指挥。在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等全局性战略决策中,只有依靠国家的强力决断,才能顺利地实现。必要的行政手段,是避免生产建设的盲目性、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二)协调各种经济利益矛盾在任何经济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别和矛盾都是存在的。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各经济单位之间,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和矛盾时,解决的主要办法是民主协商,实现经济管理的民主化。以在民主的基础上坚持必要的集中,才能建立高效率的协调工作。这就必须赋予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在必要时行使强有力的行政指挥权。
(三)推动经济体制全面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强调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计划管理作用,强调必要的行政手段。政府可在一定时期内,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置于国家直接控制之下,以保障人民的基本利益和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可以运用行政手段,集中必要的财力进行重点建设,以改变比例失调状态;可以通过行政措施,纠正经济生活中某些不良倾向,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当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对经济的管理逐步由以直接控制为主转向以间接控制为主,行政手段的运用相对减少。但是,在新旧经济体制更替的一定时期内,绝不可以轻易放弃或低估行政手段的作用。
第一,含义不同。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律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行政手段则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
第二,内容不同。经济手段包括经济计划和经济政策。经济计划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国家从宏观上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的基本依据。经济政策是指政府指导和影响经济活动所规定并付诸实施的一切准则和措施,它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价格政策、汇率政策、税收政策等。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法律监督。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指标、行政规章制度和条例。
第三,任务不同。经济手段的任务在于合理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搞好经济发展预测,总量调控、重大结构调整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规划,集中必要的物力财力进行重点建设,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则主要是规范生产经营者的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经济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调控范围不同。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市场上经济活动主体的一切经济活动;行政手段的运用要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和限度内。比如,在生产领域,对一些不符合国家投资结构政策和技术政策要求的产品要用行政加以干预;在社会分配领域要侧重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在交换领域,政府要运用行政手段强制人们遵守市场规则,以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在消费领域则着重调节社会消费基金总额,如工资总额,社会集团购买力等,防止消费基金增长过快。
第五,特点不同。经济手段具有战略性、宏观性、指导性和间接性的特点。这表现在它确定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总量调控、重大结构调整和生产力的布局,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通过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来影响和调节各种经济活动。法律手段对经济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严格的强制性,对经济运行的调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明确的规定性。行政手段具有直接、快速和强制性的特点,它的作用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呈垂直性。行政手段是国家直接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或规范企业行为的指令,它通过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强制力量进行。在严重通货膨胀、经济结构失衡等非常时期,间接的经济手段难以产生快速强烈的效应,此时动用严厉的行政手段往往能立竿见影。
第六,执行的主体不同。执行经济手段的主体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手段的国家机关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则是执行行政手段的唯一机关。
第七,地位不同。宏观调控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
第八,发展趋势不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将不断得到强化,而行政手段则逐步趋向缩减(但不会最终消失)。
2007年7月下旬,方便面涨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家发改委2007年8月16日明确表示这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其领头者被民政部处罚,遏制了方便面价格继续上涨的势头。
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做出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并要求,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2008年1月15日国家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将采取临时性干预措施。
对于房地产,国家更是频繁干预,最近建设部又批评部分房地产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采取囤积土地、捂盘销售等手段哄抬房价,并表示将有政策出台予以严控。
2008年国家将严格新开工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同时对建材、石化、有色金属等这些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