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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信贷资金

  	      	      	    	    	      	    

投资信贷资金(Investment Creedit Capital)

目录

什么是投资信贷资金

  投资信贷资金是指'固定资产投资专业银行用以发放各种贷款的货币资金。我国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其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有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存款、建安企业存款、更改资金存款、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国家拨付的信贷基金、银行自有资金和利润等。

投资信贷资金的运用

  投资信贷资金的运用,主要是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投资信贷计划为依据,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基本建设贷款和更改技措贷款。为了保持信贷收支平衡,必须根据正常的投资信贷资金来源,合理安排投资信贷资金运用。

投资信贷资金 [1]

  一,严格遵守投资和信贷计划的原则

  投资信贷资金运用的物质内容是固定资产投资,伴随着社会资源包括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投入。固定资产投资属于社会积累范畴。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和社会再生产本身存在的各种比例关系,要求社会资源总量(包括财力,物力和人力)必然按照客观经济发展固有的比例关系进行分配,否则社会再生产就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经济发展就会受挫。在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固定资产投资应占社会资源总量的比重,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内部各种比例关系,如固定资产投资产业和行业结构,地区布局、技术装配结构,项目规模结构等等,都是通过国家投资计划及信贷计划来确定和反映的。因此,投资信贷资金运用,首先应严格遵守国家投资及信贷计划。投资信贷计划之所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投资和信贷计划,还是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周期较长,消耗人力、物力、财力多,投资贷款所形成的购买力,从全年社会总产品中占用一定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而这些资源的价值在较长时间之内却不能回流到流通之中构成商品的供给,因而投资贷款也不能很快得到回收。而且固定资产投资还具有地点和空间位置的固定性,一经确定,就将在那里长期发挥作用,等等。所有这些都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要有严格的计划性,而作为投资性的贷款当然就应严格遵守国家确定的投资和信贷计划

  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是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对全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进行分配和安排的,对于调整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及其发展速度,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投资信贷资金运用严格遵守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就是要认真考察信贷资金安排的项目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是否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之内,贷款项目是否符合投资方向。在贷款发放之后,还要监督检查贷款是否被真正地使用在被指定的用途上,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后,不仅要考查投资效益,还要检查贷款项目是否达到了计划和设计要求。

  国家信贷计划则是国家对能够动员的货币资金进行分配和平衡。它规定了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所动员的货币资金,有多少能够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既不影响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合理增长和社会生产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需要,又不会挤占流动资金贷款,影响社会正常生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投资信贷资金运用严格遵守国家信贷计划,就是要遵守国家信贷计划给核定的信贷规模和指标,看看每一笔贷款是否都有贷款指标,决不能发放无指标,无计划的贷款。

  投资信贷资金运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投资和信贷计划的原则,并不否认和排斥银行投资信贷资金运用的自主权。银行应在国家有关投资信贷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在国家投资和信贷计划范围之内,自主地发放投资贷款。

  二,按政策择优发放的原则

  投资信贷资金需要按照政策进行运用的原因有二,

  一是投资信贷资金有不同的来源和性质,因而对投资信贷资金的运用就有着不同的要求,国家根据这些不同的要求,制订了投资信贷!资金使用的有关政策,规定着不同信贷资金来源的使用方向。

  例如,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即尊拨改款”),属于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投资,因此,国家规定这部分投资主要用于国家需要的能源、交通、原材料,以及重点科学技术开发、国防军事工程,等等。

  二是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发展及调整的方针和政策,包括经济建设的重点和轻重缓急的前后顺序等等。

  由于投资信贷的性质和作用,更主要的是由于我国的银行是国家的银行,这就从根本上决定投资信贷资金运用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尤其是国家的投资政策信贷政策。例如,为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当前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是能源,交通,原材料等,投资信贷资金运用首先就是要优先考虑这些部门的资金需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保证资金供应。而对一般加工工业和非生产建设,在投资信贷资金的运用上就要给予限制,对长线、高能耗行业和产品,尤其是国家投资产业政策明令限制和停止发展的行业和产品,则坚决不能给予贷款。在投资技术装配政策上支持技术革新和更新改造的投资以及先导产业的发展。在投资发展战略上支持出口导向型产业和产品的投资,促进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等等。

  投资信贷资金运用的“择优发放”是指投资信贷主体,在充分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即是在国家政策规定和允许范围之内,对投资信贷资金择优运用。

  “择优发放'投资信贷就是要防止简单地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决定贷款的投放,而巾投资信贷主体(主要是银行)在国家给出政策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对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和项目评估,对各个申请贷款项目,在反复比较其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还贷能力和综合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对于投资效益好,建设工期短,还贯能力强,没备选型和工艺方案好,又是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等强调支持的项目,就应考虑首先给予贷款,。对于虽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又是国家投资计划确定了的,但经银行审查和评估,确认建设条件不具备,经济效益不理想或存在其它方面问题,不符合择优条件的项目,可以建议缓建或停建,可以不予贷款;对于尚未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如果投资效益等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且又是国家政策需要支持的项目,可以在向有关部门建议列入计划之后给予贷款。

  “择优”的内涵不仅是对投资信贷项目经济效益的择优,而且还对投资信贷项目建设条件和建设方案等方面的择优,当然首先和首要的是对投资信贷项目经济效益的择优,在同等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则是项目建设条件和建设方案等方面的择优。一般讲,建设条件和建设方案与项目的经济效益是统一的,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经济效益好,建设条件和建设方案往往也就好,建设条件和建设方案不好的,经济效益往往也就不好,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反向的情况也并不是不存在的,这就需要在择优时给予充分的分析和比较,决定取舍和贷与不贷。

  由此可见,“择优发放”并不仅是为了银行投资信贷本身的效益性问题,还有贷款企业的效益性和贷款项目的社会效益性问题。“择优发放”就是要追求三者的统一,既要考核贷款的微观效益,又要考核贷款的宏观效益,既要考核贷款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要考核银行投资信贷本身的经济效益,原则上说,任何的不统一都是不符合择优发放条件的,都是不可取和不能发放贷款的。从这一意义上说,那种把“择优发放”完全看作只是出自银行投资信贷自身效益性要求的观点是错误的。当然银行投资信贷本身的经济效益与贷款企业的经济效益是一致的。银行投资信贷经济效益好或贷款企业经济效益好,而社会的和宏观的效益不好,也是绝对不能发放贷款的。就一般而言,凡社会和宏观效益不好的,都是不符合政策的,但国家政策也不可能订得太细太具体,而且实际情况也是不断变化的,有些社会和宏观效益不好的,就不一定有明确限制的国家政策,但同样是不能给予贷款的。因而,矗择优发放”又是对按照政策发放贷款的补充和完善。

  三,安全性与偿还流动性原则

  投资信贷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是指投资信贷资金运用要做到无风险,或虽然有风险,但不会造成投资信贷资金的损失。投资信贷资金运用的偿还流动性,则是指投资信贷资金运用必须做到能够收回,有放有收,循环周转。

  安全性与偿还流动性是一致的,安全是为保证投资信贷资金运用能毫无损失地回流。安全性与偿还流动性原则,是投资信贷资金运用的最基本的原则,是投资信贷的基本特征和要求。马克思指出:“把货币放出即贷出一定时期,然后把它连同利息(剩余价值)一起收回,是生息资本本身所具有的运动的全部形式。并说:“这个运动一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撇去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条件不说,这种独特形式的运矛,同样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投资信贷资金运动的形式和条件。

  安全性与偿还流动性原则,首先是由投资信贷资金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投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和城乡居民在银行的储蓄,以及向居民发行的各种建设债券等。投资信贷资金运用,就是将这些暂时不用存放在银行里的资金加以使用,无论是存款、储蓄,还是债券等,都不是属于银行自己的钱,客户随时或根据约定的时间到期就要取走或兑现,为保证取款或兑现,对这些资金的使用就要以能够偿还为前题条件。因而,投资信贷资金来源的有存有取,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投资信贷资金运用必须有放有收,存、取,放、收不断循环周转,总是处于流动状态之中,才能维持投资信贷资金的运动,也才能有投资信贷资金的运动。

  安全性与偿还流动性原则,还是经营投资信贷的主体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具体来说就是银行,尤其是从事长期投资的银行,是经营投资信贷的机构。如果贷放的资金收不回来,投资信贷资金运用不以偿还流动性为条件,只有放贷,没有回收,投资信贷资金的运动就将中断,银行投资信贷业务就将难以继续,就会出现经营和生存危机,轻则资金周转失灵,严重的则是银行倒闭关门。

  为保证投资信贷资金运用做到偿还流动性,使贷出去的款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对贷款的使用就必须做到安全。为了确保投资信贷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保证偿还流动性,银行不仅要在贷放之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投资贷款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和评估,而且还要有对贷款使用过程和贷款按期收回的一系列保证措施,确保贷款不受损失。

  对投资贷款使用过程和贷款如期归还的保证措施,除对投资贷款项目进行贷前贷后审查监督外,主要措施有要求贷款企业给予抵押或寻求担保以及要求贷款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自有资金等。抵押,担保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数额越大,占贷款的比例越高,贷款的风险就相应越小,反之则越大。

  投资信贷资金运用偿还流动性是通过借贷双方共同商定的贷款期限来体现的。就一般来说,投资贷款期限越长,偿还流动性就差,投资贷款的风险也就越大;反之,投资贷款期限越短,偿还流动性就好,投资贷款的风险也就越小。因为贷款期限越短,投资过程和前景的透明度、可见度越高,不可预见的情况和因素越低,贷款的安全性当然也就越高。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贷款的安全性还与银行耐贷款的管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投资贷款期限越长,风险大,偿还流动性差,并不意味着银行就不能发放长期性贷款,只要银行充分做好投资信贷管理工作,就可以抵消由于贷款期限长而带来的风险和偿还流动性差的问题,同样可以做到贷款的安全,并取得较高利息的盈利。

  四、盈利性原则

  盈利性原则就是银行对投资信贷资金运用必须保证有相应的利息收入,实现从G到G',的转变。

  在商品价值规律作用之下,银行投资信贷盈利性原则,不仅’是银行生存所必需的,而且还是银行增加积累以取得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因为没有利息收入,银行不能盈利,银行就没有自我发展的物质基础,就不能不断地补充信贷基金,壮大信贷力量,就不能有现代化的手段,以提高工作效率,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也就得不到加强。更重要的是银行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不以盈利性为原则,银行就缺乏经营的内在动力,就没有努力改善经营,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的积极性,贷好贷坏,管理好和管理坏一个样,不计成本,不重视资金运用和调度,甚至乱放乱贷资金,这样不仅投资信贷资金运用微观的经济效益得不到保证,宏观的和社会的经济效益也同样得不到保证。这是因为,投资信贷资金运用盈利性原则与保证和提高投资贷款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一般来说,投资贷款的建设项目正确,建设中不出问题,建成后能很快投入正常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好,银行、的投资贷款也才能连本带利很快地收回。这就是说,必须保证投资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好,银行投资信贷资金运用的盈利性才会好,否则贷款就收不回或不能按期收回,投资信贷资金运用的盈利性就差。因此,坚持投资信贷资金运用的盈利性原则,就会促使银行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调查研究,认真审定和评估每一千贷款项目,事先做到选准项目,避免在建设条件不具备,工艺不配套等条件下就仓促上马。对贷款项目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在项目投产之后仍然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总之,坚持投资信贷资金运用盈利性原则,不仅对于加强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促进银行自身的积累和发展,而且对于强化投资贷款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微观和宏观的经济效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银行投资信贷资金运用不能不讲盈利性原则,不能不讲资金盈利率,成本利润率,不能不进行利润指标的核算。可以这样说,盈利性原则是考核银行对投资信贷资金运用好坏的最根本的方面。

参考文献

  1. 景宗贺.投资经济学系列教材 投资信贷概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0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