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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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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Mortgage)

目录

抵押的定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转占有,各国民法规定不一,在中国,凡以动产作抵押的,一般移转占有。国外民法中将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押,而将不动产或不移转占有所设立的担保称为抵押,中国未有此区别,统称为抵押。抵押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取得对抵押物的使用权。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抵押人有再设定抵押的权利。抵押由于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抵押的种类

  (一)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回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

  (二)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

  (三) 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

  (四) 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

  (五)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六)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抵押的范围

  为了保证债务人如期还债,往往以一些财产进行担保抵押。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即“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的特征[1]

  (1)抵押的标的物主要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但是,在我国动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

  (2)抵押不移转标的物占有。标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受益。因此,抵押能实现抵押人用以融资的目的,即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受益;另一方面又用作担保进行融资,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所以被作为担保之王。

  (3)抵押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因此,需要抵押人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

抵押合同的内容

  一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登记要区分如下部门: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抵押贷款与按揭的区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区别,即这两个法律对抵押的界定都以不转移占有为条件。

  按揭就是按揭人(买方者)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来取得所购商品房所有权。它对买房者来说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房款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阶段,房子的所有权被“按”着,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楼涉及到三方债务关系——即按揭人(买房者)、发展商(卖房者)、按揭权人(一般为有关银行)三者关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权人(银行)先与发展商签定买房合同,并预付部分购房款;然后由按揭人(买房者)凭该合同与按揭权人(银行)签订按揭合同,由银行向发展商付清余下的购房款,而买房者定期向按揭银行付款,直到按规定付清“按揭款”,按揭过程即告结束。

  抵押贷款是买房者(抵押人)向银行(抵押权人)借钱的方式。即买房者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不转移所有权方式作为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保证。此项贷款须付利息,买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这就是说,买房者在还清贷款之前,事实上并不真正拥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若违约不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按揭是国际上一种通行的房产销售方式,它与抵押贷款虽然性质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权”来保证债务(分期付款和按期还款)履行这点上殊途同归,完全一致。

参考文献

  1. 张冬云主编.物流法律法规概论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