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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指执行人员运用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活动。
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不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首先了解案件,明确需要执行的事项。其次,明确了执行事项和范围后,通过询问被执行人了解其拒不履行的原因和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再次,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其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即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1)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就是说,在执行工作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其自觉履行义务。
(2)人民法院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地讲,人民法院需要协助执行时,应向有关单位、个人发出协助通知书,并附送执行依据,协助执行是单位、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应协助而不协助执行的单位、个人,应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
(3)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颐被执行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这在各种执行措施中均得到了体现。
强制执行是司法行为,执行人员应当做到:
(1)严格依法进行。必须充分地、完整地履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应程序。
(2)必须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交付财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交付地点以及履行期限等,执行人员不得任意更改。适用强制措施应与执行标的相适应,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措施”,执行人员不得加以使用。
(3)强制执行的情况必须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