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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收支统计是对金融机构以信用方式集中和调剂的资金进行数量描述与分析的专门统计,它综合反映金融机构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状况。
1.信贷收支统计采用经常性、全面统计报表的形式。为了准确地为货币政策决策服务,满足经常调整商业银行头寸的需要,信贷收支统计采用周报、旬报、月报的方式,并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规定各频度的报送机构与各机构报送的内容,白上而下布置,自下而上按照统一的格式、统一的“全科目”统计指标、统一的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间,逐级提供统计全面的统计资料。
2.信贷收支统计的指标主要是存量价值指标。在信贷收支表中,除人员与机构指标为实物指标以外,其余项目均是价值指标,也就是以货币单位计量的总量指标,从而使信贷收支统计具有较高的综合性和概括能力,更易于表明信贷的总规模与总水平。信贷收支统计中大部分指标反映的都是时点指标,也就是存量指标,反映的是某一时点上的该指标的余额:
3.信贷收支统计的结果均以平衡表的形式反映。平衡表的平衡式为:资金运用总计=资金来源总计。信贷收支表的平衡建立在会计平衡表的基础之上,只对会计平衡的资产负债项目进行移项与轧差,并没有破坏会计的基本平衡关系:信贷收支表的左侧即资金来源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信贷收支表的右侧即资金运用方,是金融机构的资产类科目;信贷收支表的资金来源方还设置了其他项目,主要用于反映信贷收支表中未能列示的会计项目,此项目是负债类科目减去资产类科目的平衡项目。
4.信贷收支统计表全部为合并报表。在信贷收支统计表中,单家机构的报表反映本机构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汇总类的报表都将表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剔除,仅反映表内机构与其他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与债权债务情况。
中国信贷收支统计分为数据采集、汇总上报和编制统计报表三个阶段。
(1)数据采集。数据采集采取“全科目上报”方式。所谓“全科目上报”是指数据采集来自于会计科目,既有来自于会计一级科目,也有来自于二级科目,甚至包括部分账户和台账。“全科目上报”作为数据采集体系,设计了统一的指标,明确了指标体系与会计科目的对照关系,统一规定了源数据与最终报表的归属关系。
信贷收支的数据是根据“全科目上报”体系生成的。统计部门按照《信贷统计项目与会计科目对照表》,采用电子化处理系统,从会计表或账户中的各科目余额转化生成统计项目,一般采用直接填人、归并填入、轧差填入等方式。直接填人是将与统计项目完全相同的会计科目的数据直接记录到信贷统计报表中;归并填入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统计项目与会计科目对照》的要求,对统计项目所包括的多个会计科目数据拆并加总,填入统计报表中;轧差填人是将同一项目来源方和运用方的数字相抵,将其差额填人来源方或运用方。
(2)汇总上报。汇总上报是金融机构将自身的信贷收支数据与辖内分支机构数据加总上报上级机构及同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不仅需要汇总本行“全科目上报”数据,同时需要将辖内代报的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的数据一并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除汇总本系统的信贷收支外,还要汇总其分支机构代报的金融机构的数据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总行(部)报表的数据。
(3)报表编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各金融机构及本系统的信贷收支统计数据后,还要根据需要进行再汇总,并编制全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制的信贷收支统计报表目前有:全金融机构(含外资)信贷收支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收支表、政策性银行信贷收支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信贷收支表、国家银行信贷收支表(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信贷收支表的并表)、股份制商业银行信贷收支表、城市商业银行信贷收支表、城市信用社信贷收支表、农村信用社信贷收支表、财务公司信贷收支表、信托投资公司信贷收支表、租赁公司信贷收支表、外资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我国现行的信贷收支统计按信贷收支统计所反映的主体,可划分为中央银行信贷收支统计、存款性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统计、汇总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统计三类;按信贷收支表所反映的币种可分为人民币信贷收支表、外汇信贷收支表、本外币合计信贷收支表;按信贷收支表所反映的机构可分为单家机构信贷收支表、汇总类机构信贷收支表。我们按信贷收支统计所反映的主体来阐述信贷收支所反映的内容。
1.中央银行信贷收支统计。中央银行信贷收支统计是中央银行进行货币政策管理的基础。在货币政策间接调控为主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居于货币政策的核心,通过其自身资产结构的调整,引起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调整,最终使社会资产结构得到凋整,影响社会最终支出与供给,进而凋节经济活动,实现资金供求平衡。
2.存款性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统计。也央行口径中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结构。包括:银行、信用社与财务公司。对应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结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等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3.汇总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统计。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统计是某类或所有非保险、证券金融机构信贷收支汇总表,通过此类信贷收支表,可以了解某一时期金融机构以信用方式集中和调剂的资金总量,可以全面、综合地反映信贷资金的来源渠道、资金的性质和分布。它是宏观经济运行的缩影,也是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综合反映。
信贷收支统计的内容分为信贷收入(资金来源)统计和信贷支出(资金运用)统计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统计项目的分类标准并不完全相同,相比较而言,信贷支出分类要比信贷收入分类更细一些。
信贷收入项目主要按资金来源渠道、性质、期限以及会计核算的平衡关系来分类。
1.按资金来源渠道,金融机构信贷收人分为各项存款、借款、发行金融债券、同业往来、其他等。这是信贷收入的主要分类。
2.按资金来源的性质,金融机构信贷收入的资金来源渠道又分为企业存款、储蓄存款、财政性存款、农业存款、其他存款等。
3.按资金来源的期限,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又分为不同的期限,如各项存款中的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又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又分为三个月至十几年的不同期限等。同样,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等,也分为不同的期限。
4.按会计核算的平衡关系,信贷资金来源又包括应付及暂收款项、各项准备金、所有者权益等。这些资金来源项目大都产生在金融机构内部,并未形成真正的资金来源,只是从会计核算平衡的角度把这些列为信贷收人项目。
信贷支出主要按资金运用渠道、期限、形式、行业、所有制等标准进行分类:
1.信贷支出按资金运用渠道,分为各项贷款、有价证券及投资,拆出、同业往来、金银外汇占款、财政借款等。这是信贷支出的主要分类。
2.按资金运用的期限,各项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3.按贷款的形式,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融资等。
4.按贷款企业所在行业,贷款分为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建筑企业贷款、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等。
5.按贷款对象的经济成分,贷款分为国有企业贷款、集体企业贷款、三资企业贷款、私营企业和个体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通过对上面信贷资金支出项目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尽管贷款的主要分类有五个标准,但有些贷款的分类标准是交叉的,且标准并不惟一。比如工业贷款,并不包括乡镇企业中的工业贷款,建筑企业贷款并不包括私营和个体企业中的建筑项目贷款等。
信贷收支统计中的金融机构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
1.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在专业银行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在专业银行经营阶段,中国工商银行以办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为主;中国农业银行以办理农村金融业务为主;中国银行以经营外汇业务为主;中国建设银行以经营中长期贷款为主。随着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四家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已经出现了交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款、放款和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它们能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的70%左右。
3.政策性银行。我国政策性银行是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实现商业化经营后,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而成立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主要办理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其主要业务范围是办理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农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并在其经营范围内办理转账结算。国家开发银行主要办理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向金融机构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财政拨付的资本金。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是为机电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信贷,其资金来源是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
4.股份制商业银行。指较早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主要为地区经济服务。包括: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烟台住房银行、浙商银行。
5.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为城市经济服务。城市商业银行一般设在省会城市及部分地市所在城市。到2003年底,城市商业银行已达112家。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的股份制银行。到2003年底,仅有3家。6.城市信用社。它是办理存款、贷款和转账结算的城市合作金融组织。到2003年底,城市信用社有413家。
7.农村信用社。它是在农村办理存款、贷款和转账结算的合作金融组织。到2003年底,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30000家。
8.财务公司。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人股,向社会募集中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的金融股份公司,可在其人股成员范围内办理存、放款和转账结算。到2003年底,财务公司已达74家。
9.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经营业务有:经营资金和财务委托、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及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吸收1年期以上的委托存款和信托存款,但不能对公众开设可用于转账的活期存款账户。到2003年底,全国信托投资公司达59家。
10.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是从事金融性租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性租赁具体的业务过程可表述为: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需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也可经营一些信托存款和贷款以及其他外汇业务。到2003年底,金融租赁公司有12家。
11.外资银行及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是指总行(部)设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国资本银行在我国所设立的分行,或依我国法律注册,总行(部)设在我国的外国资本银行。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外国资本在我国经营所允许的信托、保险、租赁、银行卡等非银行金融业务的机构。到2003年底,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已达199家,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