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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

  	      	      	    	    	      	    

租赁物(Lease Holds)

目录

什么是租赁物

  租赁物是指租赁合同标的物。一般说来,由于租赁合同不转移财产所有权,因租赁关系终结时承租人必须返还原物,故只有在原物为有体物、非消耗物特定物的条件下,原物的原状才能在承租人经过一番使用之后得到保持,并最终返还给出租人

租赁物的特点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如为动产,一般须为非消耗的、有体物和特定物。代替物(种类物)在以特殊之目的为使用时,可以为租赁物,但这种情况很少;

  (2)不动产原则上不问其种类如何,均可为租赁物。在我国,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法律允许以有偿方式租让土地使用权

  (3)租赁物不限于私有物,公有物如不与其性质及目的相反,也得成为租赁物;

  (4)租赁物可以是动产的整体,也可以是财产的一部分;

  (5)他人之物,不妨碍其可成为租赁物。

租赁物的瑕疵责任

  租赁物的瑕疵包括质量瑕疵和使用瑕疵。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明文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所谓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定法律特征而设计的。

  首先,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种类、性能、规格、型号以及供货商均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然后出租人再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因此,如果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则显失公平。

  其次,融资租赁合同的经济功能在于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出租人既不对租赁物本身感兴趣,也不对标的物进行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只是按照承租人的特别要求购买租赁物。承租人只是想达到融入资金的目的。因此,如果在此情况下仍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显然不合情理。

  当然,瑕疵担保免责并非意味着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援引而不受限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承租人对供货商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出租人根据租赁舍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商或租赁物的;

  (2)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商或租赁物的;

  (3)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商或租赁物的。

租赁物保管的义务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在承租人控制之下,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也由承租人承担,这既有利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也是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继续行使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式保管租赁物,如租赁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内,而不应露天摆放。

  2.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如机器设备应当定期检修,汽车应当经常加机油。

  3.通知和协助的义务,在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尽其所能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可向出租人追偿。不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承租人就坐视不管。

  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