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Trus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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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信托投资公司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并且其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都必须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979年l0月,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揭开了新中国金融信托业发展的序幕。回顾我国金融信托业的发展历史,主要表现为信托投资公司从起步、繁荣到衰败的痛苦历程。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可追溯至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之初,当时全国金融体尚未健全,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专业银行的有效补充,担当了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和经济建设融通资金的重任,为我国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由此创造了我国金融信托业的衍生与繁荣;然而正是因为信托机构是国家缺乏融资渠道的情况下产生的“第二财政”这一定位不清的背景,国家先后对其实施了五次清理整顿,在前四次信托整顿期间从未对信托业的定位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时至今日,大多数信托投资机构已基本陷入了资金匮乏、业务停滞的衰败困境。2001年以后,随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继颁布施行,第一次确立了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同时也第一次从法律基础上对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范围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位。据悉目前国务院法制办还在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进一步对信托机构从事信托活动的事项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起步期信托投资公司
起步期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信托业务刚刚起步,业务经验积累不足,资产规模较小,信托产品品种不多的信托投资公司。这类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开展上一般采用模仿战略。信托投资公司自己设计信托产品一般要经过市场调研、项目寻找、合作谈判、品种设计、财务预算、销售分析等一系列环节的系统工作,耗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处于起步期的信托投资公司一般采取模仿其他相对成熟产品的做法,信托产品多为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领域也多集中在股东和原来固定客户方向。这类公司在模仿中逐渐积累业务经验,挖掘自身优势,培养核心竞争力,形成在某一行业、某一领域的业务优势。
(二)成长期信托投资公司
这个时期的信托投资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积累一定经营经验,有一定客户基础,拥有中等的资产规模,业务模式不断成熟,逐渐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优势业务领域。成长期的信托投资公司一般积极探索信托业务创新,能够根据自身优势寻找优质项目资源,设计盈利能力显著的信托产品,而且这类信托投资公司一般注重市场形象,在市场中频频亮相,具有很强的发展前景。信托业务品种不仅限于集合资金信托,尝试涉足其他相关熟悉领域的投资等业务。成长期信托投资公司多采用增加资产规模、扩大股东范围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结成战略联盟的方式壮大自身势力,寻求多方面的支持。
(三)成熟期信托投资公司
成熟期的信托投资公司其业务经验丰富,资产规模雄厚,经营效益好,并在某一行业或领域形成自己的优势产品,有自己的核心盈利模式,具有很强的竞争实力。成熟期信托投资公司能为客户提供富有特色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立足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具有稳定而忠诚的客户群。广泛寻求金融机构间的战略合作,优势互补,配置最佳的发展规模。
在产品创新方面有实质性的突破,在行业内部产生重大影响,信托产品收益稳定且良好。注重市场研究,根据自身优势和地区经济发展特征,开发收益性良好的信托产品,特别是在某一专门领域有独特的信托产品,在市场上有立良好信誉。成熟期信托投资公司在稳定原有业务的基础上,一般积极涉足更多的投资领域,特别是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进行大胆探索。有的公司还积极筹备公司上市,或者寻求与国际著名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谋求更大发展。
(四)高峰期信托公司
高峰期信托投资公司是指在信托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被公认为市场领袖,占有极大的市场份额,业务领域全面,资金实力和业务能力均很突出。它们在市场上从多个方面表现出资产规模最大、经营品种最多、信托产品创新迅速以及业务范围广泛等特点。这类信托投资公司采取的经营战略包括:
(1)多样化战略。信托产品覆盖面广,业务门类齐全,把信托投资公司办成一个金融超市。
(2)规模战略。这类信托公司控制着相大的市场份额,可以从技术、人员、信息及市场营销等诸多方面实现规模经济,从而享有低成本优势。
(3)集团化战略。在信托规模和业务品种均达到一定水平后,整合自身资源,扩大自身实力,使信托投资公司真正成为全能银行。
(4)国际化战略。广泛拓展国内业务外,吸引战略投资者,积极走出去,到海外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大力开展国外业务,扩大经营地域和范围,从而实行全球化的国际营销战略。
信托投资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无论是在其营业范围、经营手段、功能作用等各个方面都有着诸多的联系,同时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从我国信托业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来看,信托投资公司与商业银行有着密切的联系和渊源,在很多西方国家由于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其信托业务大都涵盖在银行业之中,同时又严格区分,故在此以商业银行为例,与信托投资公司加以比较,其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经济关系不同。信托体现的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多边的信用关系,银行业务则多属于与存款人或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二)基本职能不同。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产事务管理职能,侧重于理财,而银行业务的基本职能是融通资金。
(三)业务范围不同。信托业务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除信托存贷款外,还有许多其他业务,范围较广。而银行业务则是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主要是融通资金,范围较小。
(四)融资方式不同。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和融资的主体,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银行则是信用中介,把社会闲置资金或暂时不用的资金集中起来,转交给贷款人,起间接金融的作用。
(五)承担风险不同。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一般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则是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制度办理业务,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存贷资金运营风险。
(六)收益获取方式不同。信托收益是按实绩原则获得,即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来计算。而银行的收益则是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按提供的服务手续费来确定的。
(七)收益对象不同。信托的经营收益归信托受益人所有,银行的经营收益归银行本身所有。
(八)意旨的主体不同。信托业务意旨的主体是委托人,在整个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占主动地位,受托人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业务的意旨主体是银行自身,银行自主发放贷款,不受存款人和借款人制约。
(1)不良资产比重高
首先是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追求高回报,管理又缺乏风险机制。其次是政府干预,一些投资项目往往缺乏可行性研究就投资,项目建成了,产品却没有市场,投资不能发挥效益,贷款收不回来。此外,国有企业的困境也影响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困难的更重要原因在于它缺乏正常的资金来源,既不允许它利率浮动以吸纳存款,也不许它进入拆借市场,而正常的资金渠道又未开拓,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发生了障碍,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出现了流动性问题。
如果信托投资公司能够有正常的资金来源,具有正常的经营条件,很大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是可以在经营中逐渐化解不良资产的。首先,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复苏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信托投资公司压在房地产上的资产和投在国有企业的资产,有一部分是可以逐渐盘活的。其次,各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经营证券业务,在规范经营和有效经营的基础上,以其经营收益可用于盘活存量资产和弥补不良资产的损失。第三,当主管部门明确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方向和资金来源后,目前尚未发生严重支付危机的信托公司将在开拓新业务的基础上逐渐消化不良资产。
(2)没有稳定的负债支撑
主管部门规定的信托机构的五种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很少,除少数信托机构具有来自政府机构较多的委托资金外,多数机构只能用高息揽储或从拆借市场上筹措资金,拆借资金成了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
从宏观层面分析,国内储蓄结构已从过去的以政府储蓄为主转为居民储蓄为主,其比例是:政府占3%,企业占15%,居民占82%。我国的信托业主管部门规定信托机构可吸收的五种信托资金不包含个人储蓄。在以居民储蓄为主的储蓄结构背景下,排斥个人资金作为信托资金的来源(个人证券投资信托除外),信托机构就难以有稳定的负债支撑。
(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方向不明确
(4)信托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管理落后
根据信托业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把信托业务的重点应放在金融信托,金融信托又以资本市场融资(直接融资)为主。
从我国的储蓄结构来看,个人储蓄是国内储蓄的主要来源,而证券投资信托是受个人投资者欢迎的信托产品。因此,信托投资公司运用证券投资信托,把个人储蓄转化为投资,支持经济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从当前证券市场来看,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业务量占总量的55%,超过证券公司。
(1)投资基金业务
开拓产业投资基金业务,信托投资公司比证券公司具有竞争优势。首先,信托投资公司有过直接投资的经验;其次,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产业方面的专业知识,有的信托公司有高新技术的背景。
产业投资基金应是封闭型基金,因而应该允许其上市。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管理在国内发起的产业投资基金,也可以管理投资于我国产业的境外投资基金。
(2)资产信托业务
政府把企业资产信托给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信托关系,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的所有者对其进行管理,拥有全权处理资产的权利,可以转让,可以重组,重组成功后可以上市,也可以转让部分股权,用获得的资金重组别的企业。
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企业资产,不仅要运作资产,同时对于控股企业还要参与管理,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挑选和监督经营者等。
信托公司作为企业,它没有行政权力,政府将国有资产按照信托方式委托给它管理,这些资产就由信托公司作为自己的资产来管理和经营,从而割断了企业与政府的联系,这有利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政企分离。另一方面,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企业,它有自己的商业利益,而这种利益与所托管的资产增值是联系在一起的,这促使它为了信托资产的增值,有效地管理和经营企业资产。为此,它要进入企业董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挑选和监督经营者,从而解决了目前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而形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3)企业并购、重组的财务顾问业务
由于信托投资机构具有重组企业的专业知识,又具有融资能力,因而他能够为企业并购担当财务顾问,提供中介服务。
(4)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管理抵押贷款,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或受益证券,收回资金用以偿还银行的贷款,解决银行的流动性,并将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
(5)养老基金信托
信托机构除了发起投资基金外,还应该开拓养老基金信托,这样就为信托机构在资本市场上运作,提供巨额的资金来源。
(6)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