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存款(Public Finance-cash In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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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掌管和支配的一种财政资产。
包括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存款。国库存款是指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其它财政存款是指未列入国库存款的各项财政在专业银行的预算资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财政部指定存入专业银行的专用基金存款等。
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遵循下列原则:集中资金,统一调度;严格控制存款开户;根据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转账结逄,不得提取现金;在存款余额内支付,不得透支。
按照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分别设置“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存款”科目,采用收付实现制(现金制)原则确认,按实际发生额计量。有外币 收支业务的应按外币币种设置外币存款明细账,发生外币收支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金额。
财政性存款属于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由于中央银行不直接对单位开户办理存款,所以,一部分财政存款存在商业银行,根据规定,这些财政性存款要定期缴存到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给予商业银行手续费。
财政性存款和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性质上是不同的。中央银行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需要,设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各商业银行按准备金率将吸收的商业银行缴存到中央银行,存入本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账户,中央银行按规定的利率付给商业银行利息。
另外,准备金账户还是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往来账户,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都通过准备金账户办理。
财政性存款主要是财政金库款项和政府财政拨给机关单位的经费以及其他特种公款等。
辛亥革命后,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同被定为国家银行,经理公款。民国18年(1929年)中央银行福州分行成立后,按照国民政府颁布的“各地公款应存入中央银行。凡设有中央银行的地区,所有机关公款如不全数存入中央银行,当以营私舞弊论处,并将公款提还国库”的命令,(《福建省政府公报》民国18年84号训令。)把经理国库列为首要业务。凡未设中央银行的地区,国库资金和政府机关公款,由中央银行委托其它国家银行办理。民国24年福建省银行成立,福建省政府即决定将省金库移归该行代理,并于民国25年1月,向中央银行福州分行和厦门分行接收省金库及厦门分库,同时办理省、市政府机关公款存款。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闽西工农银行、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福建省分行,都按苏维埃政府规定,办理机关、企业、部队等单位存款,代理金库,代理发行公债,代收各级政府、军队、机关、团体罚没收入和城市商人捐款等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财政性存款,体现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特点,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主要种类有:金库存款、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机关团体(包括学校及一部分由财政拨给经费的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等,其发展情况如下:
省人行成立后,贯彻执行1950年3月12日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机关、部队、公营企业现金管理的规定》,“凡本省机关(指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团体、公立学校)、部队(指驻在本省境内部队)、公营企业所有现金收入款项,除酌留少数现金自行保管外,其余须当日送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它委托机构,最迟须于翌日午前存入”;同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凡一切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所有现金及票据,除准予保留规定之限额外,其余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办法存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它委托机构,不得存入私营行庄”,以及贯彻同年8月20日华东军区后勤部、人行华东区行关于《为实施部队、机关现金管理的联合指示》等规定。在开展现金管理的同时,组织财政性存款。1950~1952年,全省财政性存款年平均额为3975万元,占同期各项存款年平均额的54%。
“一五计划”时期,本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壮大,同时开展增产节约,财政性存款增加。反映在金库存款上,由于各部门节约支出而收入相对增加;机关存款由于华东区行政机构撤销,重点工程款项如鹰厦铁路、厦门海堤等工程款项直拨到省而使存款上升;基建存款则由于各项支前基建工程加紧进行,基建拨款增加而带动存款增加。据统计,1953~1957年全省财政性存款年平均额为12415万元,比1950~1952年平均额增长212.4%,但由于储蓄存款增长快,致使财政性存款占同期各项存款年平均额的比重降为49%。
1958年全省地方金库存款达8783万元,比1957年末增加6237万元,增长245%。其原因是财政欠经建局基建垫款4200多万元未拨还,另外是年度基建计划未完成迟延拨款。机关团体存款也突破往年规律,从5月份起直线上升。据福州、厦门等13个重点县市对机关团体存款调查分析,其增长原因:一是基建存款增加。当年13个县市基建存款1106万元,占机关团体存款4045万元的27.3%,仅古田溪水电站工程处基建存款即达807万元;二是财政抽调企业流动资金未用部分转存额大,仅省财政厅专户存款即达1106.8万元;三是交通部门修建公路费存款增多,约占13个县市机关团体存款的13.9%。
1960年,地方金库存款减少,而机关团体和基建存款仍然继续增加。当年地方金库存款8767万元,比1959年减少4590万元,下降34.36%;地方机关团体存款28091万元,比1959年增加7074万元,增长33.66%;地方基建存款1.27亿元,比1959年增加3114万元,增长32.51%。其原因:1960年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减少1.3%,支出增加23.7%;机关、企业应上交财政的款项没有及时上交,其中仅省级各部门应交而未交款项就达2355万元。
1962年,本省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和《银行工作六条决定》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后,财政性存款随着国民经济逐步好转和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逐年增加,也相应增长。1958~1965年财政性存款年平均额为4.29亿元,比1950~1957年年平均额增加3.36亿元,增长363%,占同期各项存款年平均额的45%。
1966~1968年工农业总产值和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连年下降,财政性存款也相应锐减。1977~1978年财政性存款增长61.6%。1966~1978年财政性存款年平均额为6.61亿元,比1958~1965年年平均额增加2.32亿元,增长54%;占同期各项存款年平均额的4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1979~1988年,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分别增长1.7倍和14.6倍,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增长3.2倍,基本建设投资增长4.3倍,所以财政性存款来源不断扩大。与此同时,银行为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除用现金管理这一行政手段外,还运用经济手段组织财政性存款,开办机关、团体一年、二年和三年定期存款业务。1979~1988年财政性存款年平均额为11.79亿元,比1966~1978年年平均额增加5.18亿元,增长78%。但由于改革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渠道的变化,通过国家财政集中的资金相对增长趋缓,而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则大幅度增长,致使1979~1988年财政性存款年平均额占同期各项存款总额的比重大幅度下降,仅占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