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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乡镇工商业相经营所需资金而发放的贷款。
乡镇企业贷款包括:乡镇轻纺、食品、矿业、建材工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乡镇治金机械化工和交通运输建筑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乡镇商业服务等企业贷款,农村电力工业固定资产贷款,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贷款,城镇集体工业贷款,城镇集体工业固定贷款,集体商业贷款等。
乡镇企业申请贷款应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1.持有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2.实行独立经营和独立经济核算;
3.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有30%一50%的自有资金,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则必须有50%以上的自有资金;
4.生产经营能实现可靠的收入和利润,能预期还本付息。
乡镇企业贷款按照资金性质和贷款不同用途有以下三种:
1.生产周转贷款。属于短期生产周转性质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乡镇企业因购买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原材料、燃料、种子、饲料、化肥等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此种贷款要按物资储备和产品销售情况掌握发放,并确定期限,订立借贷合同,要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保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生产设备贷款。属于短期性质的固定资金贷款。重点是支持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项目,用于购置机器设备或种畜、苗木等,也可适当解决土建工程和服务性设施的资金需要。生产设备贷款的期限,根据企业利润、折旧基金提存等还款来源来确定,一般可定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此项贷款由于是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贷款,银行必须搞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还款来源。按照批准的信贷计划,在充分运用企业自筹资金的基础上,严格掌握贷款发放,凡超过审批权限的大额贷款,要报告上一级银行审批。
3.专项贷款。这是银行根据各时期农业生产建设的需要,为了资助某一项目而发放的专门用途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从投产之时起,分年归还。通运农村主要导和润分营范管理应外
(1)贯彻国家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企业要积极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主要是为农业、为人民生活、为大工业和为出口服务;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不搞“无米之炊”,不搞生产能力过剩的加工业,不与先进大工业企业竞争原料和动力,不破坏国家资源。
(2)乡镇企业贷款要坚持“积极扶植,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银行根据国家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从整个国民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宏观管理出发,确定支持待业的重点,并以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为标准,择优扶植重点企业的发展。在贷款上围绕农产晶加工、储藏、运输、供销等产前产后服务,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3)对不同类型、不同待业贷款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