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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Entrusted Loans)

目录

什么是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中,将委托贷款长期债权投资取消。“委托贷款”、“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和报表项目均取消,代之以“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计量,会计期末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法调整其账面价值,调整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委托贷款的风险

  尽管自2000 年央行发出《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委托贷款这一融资形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其对出资人的高风险也显现出来。

  在实践中的案例之一:某甲企业和某乙企业关系不错,甲企业有闲置资金,乙企业有一个项目需要资金,乙企业打算向甲企业借钱,甲企业考虑资金放着不如借出去生息就答应了乙企业的请求。于是甲企业找到某银行委托其向乙企业贷款,乙企业同时找来丙企业为其提供担保。两年过去贷款到期,乙企业由于项目做的不顺还不了贷款,提供担保的丙企业实际上也只是一个空壳,甲企业的资金成了泡影。

  案例之二:某A企业从事废旧金属进口业务,由于流转资金不足找某B公司借钱。某B公司同意,于是委托某银行向某A公司贷款。由于国际废旧金属价格上涨,某A公司经营亏损,贷款到期时无法还贷。

  在委托贷款中,出资人面临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

  一、出资人对贷款项目没有适当的审查手段。委托贷款中出资人不是金融企业,没有专门的机构象金融企业那样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在这一贷款形式中出资人和用资人往往是有关联的企业,因此贷款的成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信任程度。

  二、出资人由于种种原因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掌握不清,有时担保只是留于形式。

  出资人要化解委托贷款中的风险的措施。

  一、在对贷款项目不熟悉的情况下,应首先咨询熟悉项目的专家,了解国家对该项目的政策情况,了解该项目的国际国内市场变化情况。

  二、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调查项目的真实状况、调查用资人的还款能力、调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在实践中笔者为多个企业办理过这类事情,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确保了出资人的贷款安全。

  三、对委托贷款这一融资形式,笔者认为贷款期限不易过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由于出资人对用资人所从事的项目不易撑控,过长的贷款期限会增加还贷不能的风险。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

  三、企业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金

  (二)利息

  (三)减值准备

  四、企业委托的贷款,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按照委托贷款规定的利率计提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

  五、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减值准备),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及披露

  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期末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项目内反映;将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内反映。会计报表附注的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应分别反映委托贷款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额,期末余额,并应披露期末账面余额中本金、应收利息、减值准备等情况。    

企业委托贷款的审计

  企业委托贷款审计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关注企业委托贷款经济行为的合法性。从委托人方面看,委托贷款的现实货币资金应由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应该委托银行或其他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放贷,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从贷款人方面看,受托人应当是依法可以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受托人接受委托代理发放贷款、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因此,注册会计师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取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应包含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重点检查有无下列情况:

  (1)委托贷款的资金不是企业现实的可支配货币资金,而是由金融企业代垫的;

  (2)受托人不是法定的金融企业;

  (3)金融企业不按确定的贷款对象代理发放贷款。   

  2.特别关注委托贷款的计息问题。应检查企业有无不按期计提利息,只在贷款收回时核算利息的情形。由于委托贷款的性质是企业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贷款,因此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这是与一般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的不同点,注册会计师应当加以注意。   

  3.关注委托贷款的安全性。应检查企业有无可能导致贷款损失的情形,若企业预计收回贷款金额低于本金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对已到期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应详细查明原因,督促企业作出适当处理。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审计调整或恰当的审计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