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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机构以信托方式吸收的存款。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个人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信托存款基本上是定期的,一般都在1年以上。
信托存款是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特定目的吸收进来代为管理的资金,是信托机构经营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信托存款与一般银行存款相比,具有存期较长、数额较大、利率较高、用途有一定限制、不能随意提取本金等特点。根据不同的目的,信托存款有委托贷款保证金、委托投资保证金、单位信托存款、公益基金信托存款、劳保基金信托存款、个人特约信托存款等品种。
信托存款的利率由两部分组成:
(1)约定的保本保值利率。这部分利率与银行存款的固定利率相同,由金融信托部门照章支付;
(2)分红。这是金融信托部门根据各单位信托资金实际运用情况,于会计年度决算后支付。
信托存款两项利息的总和一般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利益。
信托存款一般分为两大类:普通信托存款和特约信托存款。每一类又分为若干种,如劳保基金信托、公益基金信托、个人特约信托、遗嘱信托、监护信托、抚恤信托等。
1、普通信托存款
委托单位把可以自主运用的资金,委托给金融信托机构加以管理和运用,以获取相应信托收益的业务。其对象为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留的节余资金、财政预算外的节余资金以及保险收益节余资金等。其特点是:委托人一般不指定资金的具体对象或项目,而由金融信托部门自选用款对象;在资金的运用过程中,金融信托部门要确保资金安全,并定期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2、特约信托存款
存款人指定投资范围或对象以及收益的方法,信托公司除收取约定的信托费外,其损益责任由存款人自负的信托存款。
一、存款主体不同。根据1986年4月26日起实行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可以进行信托存款的部门只能是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险机构、科研单位及各种学会和基金会;而进行一般存款时,则无此种限制,即企业、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可以。
二、资金来源不同。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既不是社会生产和流通资金中暂时闲置的部分,也不是国家预算内资金,而是存在于生产流通环节之外,可由其自主支配的一部分社会闲置或机动资金。具体而言是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其共同点是游离于生产和流通环节之外及非经营性,而一般存款资金来源则比它要宽泛得多。
三、经营机构业务范围不同。信托存款既可以在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也可以在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而一般存款只能在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
四、存款期限不同。信托存款为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定期存款,而一般存款的存款期限则灵活多样,不受限制。
五、规模和影响不同。由于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有严格的限制,它的范围远小于一般存款的范围。因此,二者的规模也是前者小后者大,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亦然。
六、办理程序不同。信托存款办理具体程序为:存款人提出要求,经金融信托机构审查资金来源属规定范围后,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信托存款协议书》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存款人将款项划入已开立的信托存款帐户并取得金融信托机构出具的定期信托存款证书,同时开始计息。存款到期,由存款人提交信托存款证书,取回本息。一般存款的办理由存款人持款交给银行,取得存单(折)即可。信托存款到期,如要续存,应重新办理存款手续;而一般存款并不都要重新办理存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