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ownership; system of ownership; ownership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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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形式,通常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是指生产资料占有、使用、处置并获得收益等一系列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总和,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由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社会生产的交换方式、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等内容来综合体现的动态过程。
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存在着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不同的生产关系包含着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分配、交换关系,也决定着社会存在性质和政治法律制度。是一切社会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人们进行生产的前提。
所有制可以实现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也可以采取同一种实现形式。比如在资本主义国家,有业主制、合伙制、有限责任制、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资本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但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质。从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看,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不相同的概念。
自我国史学界有意识将马克思主义运用于中国古代史研究时开始,就形成了一种先入之见的思维定势,学者们对所有制、特别是土地所有制看的极为重要,把它视为社会的基础与核心。它决定了生产关系总体,即决定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从而也就决定了社会形态与社会结构。然而,什么是所有制?却被视为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从未有历史学家仔细探讨一下这个对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来说至关重要的概念,当然,哲学家与经济学家的探讨也是近年的事。学者们只是含混地使用这一概念,把它理解为人对生产资料的一种控制,理解为国家关于一定的人对一定的生产资料的控制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之下,史学工作者对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问题投入了很大精力去研究,虽然也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同时,在一些重大问题的把握上,却始终停留于原地,不能前进。这种思维定势今天也仍然发挥着巨大作用,成为史学界的主流。究其根源,在于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等同于斯大林的理解和阐述,因此,分析必须先从斯大林的定义开始。
1938年,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著中谈到生产关系时说:“生产关系的状况所回答的则是另一个问题: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资料由谁支配”,开始将所有制解释为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在谈到历史上的各种具体生产关系时,就更为明确:“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在奴隶占有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生产工作者——农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1]
十几年以后的1952年,斯大林更明确地对生产关系下了一个定义:“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人们的生产关系。这里包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三)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2])。这里更明确地将所有制确定为生产关系的核心和基础,认为人们在生产中的不同地位、互相之间的关系、交换、产品分配形式等等都是以所有制为基础和前提。
斯大林这个定义的错误,核心就在于他将所有制脱离于生产、交换(流通)、分配、消费全过程之外,形成为一个独立的范畴,并以此来把握、理解、解释整个生产关系,而不是通过生产关系去把握、理解、解释所有制,因果、主次完全被颠倒了。这个思想与蒲鲁东类同,早已为马克思所批驳。马克思说:“最后,所有制形成蒲鲁东先生的体系中的最后一个范畴。在现实世界中,情形恰恰相反:分工和蒲鲁东先生的所有其他范畴是总合起来构成现在称之为所有制的社会关系;在这些关系之外,资产阶级所有制不过是形而上学的或法学的幻想。”[3]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还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4]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以土地所有权为例分析了各种所有权存在的理由,他说:“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下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具有的历史的暂时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当然,像我们以后会看到的那样,土地所有权同其他各种所有权的区别在于:在一定的发展阶段,甚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有权也是多余而且有害的。”[5]任何所有权存在的理由,都必须以一定历史条件下具体存在的生产方式,以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来加以说明,当条件发生一定变化时,它就可能失去存在依据。具体到资本主义所有制,它只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总合的表现,只能在后者之中得到解释和把握,如果反过来,那只能是“形而上学的或法学的幻想”。蒲鲁东类型的这个错误必然导致一种误解,即所有制首先是人与物之间的一种关系,是人对一定生产资料的占有,只是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形成了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全过程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与此成为对照的是恩格斯的定义。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指出:“政治经济学,从最广的意义上说,是研究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和科学”,“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类各种社会进行生产和交换并相应地进行产品分配的条件和形式的科学,——这样广义的政治经济学尚有待于创造。”[6]显然,恩格斯所说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即生产关系包括生产、交换、分配三个方面,其中并不包含一个独立的所有制范畴。
是所有制决定生产关系,还是生产关系决定所有制,表面看似乎不是特别重大的问题,但实际上却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改革开放以前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曲折与迟缓,斯大林定义是主要理论原因。30 年代以来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的艰难,这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理论偏差导致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研究的长期混乱与停滞,史学家受到经济学家的批评便在情理之中。孙冶方先生辛辣但不无道理地说:“历史学家往往对古董研究得很仔细,但在理论上则欠缺。”他将郭沫若先生的古史分期观点作为类似于蒲鲁东“形而上学的或法学的幻想”的一个例证,说:郭沫若同志认为,如果从生产关系角度着眼,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容易混淆,如果从所有制角度着眼,问题就容易弄清楚,“初税亩”是合法承认公田和私田的私有权,土地私有制正式确立,地主制度正式成立,这是中国向封建社会的转变的证据。孙冶方先生说:“不在于有没有土地私有权,而在于有没有剥削关系”,“斯拉夫公社、印度公社、俄国的村社等等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在土地公有制下,既可以是奴隶制社会,也可以是封建制社会。”[7]
斯大林和恩格斯关于生产关系所下定义的根本性区别,早已为经济学家们所发现并阐述,如成书于本世纪60 年代的捷克斯洛伐克学者奥塔·锡克《经济-利益-政治》一著,据作者说,他对此问题的思考和撰写应追溯于1956年,即东欧社会开始发生变动的时期。又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发表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许多论文。但经济学方面的这些进展,似乎并未引起历史学家的充分注意。
那么,所有制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马克思在《手稿》中有详细阐述,他说:“某一个共同体,在它把生产的自然条件——土地……——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对待时,会碰到的唯一障碍,就是业已把这些条件当作自己的无机体而加以占据的另一共同体。因此战争就是每一个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最原始的工作之一,既用以保护财产,又用以获得财产。”[8]以人自身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原始共同体,在不与他共同体发生针对生产自然条件的排他性关系之前,并不存在所有制,只有当一个原始共同体排斥其他共同体使用一定的生产自然条件时,所有制才得以产生,它形成于部落共同体之间现实的互相排斥的战争之中。在这种现实的排他性关系中,以前作为某一部落共同体成员“无机体”的生产自然条件,开始反映出一部落和他部落之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从而使之具有了所有制的性质。
通过战争等现实的排他性活动所产生的第一种所有制形态是部落共同体所有制。“建立在部落制度(集体的结构最初归结为部落制度)上的财产的基本条件,——是作为部落的一个成员,——使得被一部落所征服和服从的那个别的部落丧失财产,而且使这个部落本身沦落于集体把它们当作自己的来对待的那些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列。”[9]这段话前半部分另两种译文为:“以部落制(这是社会最初的表现形态)为基础的所有制,其最基本的条件是作部落底成员,这就使得那被本部落所侵占所征服的其他部落丧失财产,……”[10]“以部落体(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是部落一个成员。这就使被这个部落所征服或制服的其他部落丧失财产,……”[11]从文意看,个人作为部落成员和使他部落丧失财产并没有逻辑上的联系,不能由前者导出后者,作为部落共同体所有制的基本条件,当是使他部落丧失财产,而不是个人作为部落成员,因此,日知的译文似更妥当。)这种最早产生的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就是以部落共同体为单位排斥他部落使用一定的自然物,并夺取作为他部落“无机体”的自然物,甚至更进一步统治和奴役其他部落共同体。正是由于这种现实的排他性活动,所有制在产生时便必然带有掠夺、统治的性质,并迅速向一定的剥削关系过渡。《手稿》中,马克思在叙述了战争是原始共同体的最原始工作之一后紧接着说:“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12]在占有他部落“无机体”的同时占有了“有机体”人本身,将其作为物质生产的条件,就会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它们改变了部落共同体的原始形式,从而形成了种种既保存着部落共同体,又包容着奴隶制和农奴制的所有制形态。马克思在论述了部落共同体所有制的基本特征之后也说:“所以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13]
因为所有制在它一开始产生时就必然带有的剥夺他部落的“无机体”自然物、并必将发展到统治和奴役他部落的独特性质,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剥削和压迫视为所有制、社会经济形态以及物质生产方式的必然内容。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就说:“所有制……的萌芽和原始形态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的奴隶制是最早的所有制,但就是这种形式的所有制也完全适合于现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的支配。”[14]在《手稿》中马克思又说:“一切先前的所有制形式都使人类较大部分,奴隶,注定成为纯粹的劳动工具。”[15]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明确说:“使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16]在《剩余价值理论》中他也说:“‘社会’本身……是所有权、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法律以及由所有权必然产生的奴隶制的根源。”[17]“资本的生产性,……首先在于强迫进行剩余劳动,强迫进行超过直接需要的劳动。这种强迫,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以前的生产方式所共有的。”[18]
在美国,法律认可的所有制形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