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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和报账,为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
《会计法》第9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
会计核算贯穿于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是会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职能,又叫反映职能。记账是指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采用一定的记账方法,在账簿中进行登记,以反映在账面上;算账是指在日常记账的基础上,对特定主体一定时期内的收入、费用、利润和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计算,以算出该时期的经营成果和该日期的财务状况;报账就是在算账的基础上,将特定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以会计报表的形式向有关各方报告。
会计核算的基本特点有三个:
用货币来计量,有助于会计将各种性质不同的经济内容统一起来,进行综合的反映。会计核算中之所以选择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是货币本身的属性决定的,货币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其他计量单位如重量、长度、容积、台、件、时间等,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无法从量上进行汇总和比较,为全面反映生产经营、业务收支情况会计核算选择了货币计量,最终反映在报表中的项目也只能用统一的货币计量。
会计的任何记录和计量都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这就使会计信息具有真实性和可验证性。
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凭据)才能据以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进行加工处理。这一特征也是其他经济管理活动所不具备的。在记录经济活动过程中,必须先对凭证的合法、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无误。不能凭口头语言或其他传播媒介做记录。
1.确认:是指通过一定的标准或方法来确定所发生的经济活动是否应该或能够进行会计处理。解决定性问题,会计确认分为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
2.计量:是指以货币为单位对已确定可以进行会计处理的经济活动确定其应记录的金额。解决定量问题。
3.记录:是指通过一定的会计专门方法按照上述确定的金额将发生的经济活动在会计特有的载体上进行登记的工作。在计量的基础上记录。
4.计算:是指按照一定的会计专门方法将所记录的内容进行计算、汇总。
5.报告:是指通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形式向有关方面和人员提供会计信息。解决信息体现问题。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会计对象,具体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经济业务,1985 年颁布的《会计法》和2000年修订后的《会计法》将其归纳为七类。它包括:
款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视同现金、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直接影响单位资金的变化,因此,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财物是指单位的财产物资,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是单位资金运动的重要形态,因而是会计核算的经常性业务。加强对财物的管理,有利于控制和降低成本,保证财物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从会计意义上讲,债权债务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单位的现有权利或义务,其中,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债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反映了单位的资金周转情况,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上的资本又称为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人对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资本、基金的增减都会引起单位资金的变化,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核算。
收入,对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来讲,是指它们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单位资产等日常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指经费的拨入。费用,对企业及营利性组织而言,是它们在生产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耗费,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是经费的支出。成本,是指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的对象化了的费用,即以产品为对象计算分配的费用。收入、费用、成本是单位资金运动的直接表现,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财务成果是单位在一定期间内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就是单位所得与所耗费或支出的配比,二者相抵后的差额,有的表现为盈余,有的则表现为亏损。财务成果是反映经营成果的最终要素,对它的计算和处理涉及到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这是指除了前面六项内容以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内容。前面六项内容基本上涵盖了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但由于会计环境纷繁复杂,经济活动及会计业务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仍有可能产生一些新的会计核算内容,如企业的终止清算,破产清算等这些业务的核算,也是会计核算不可缺少的内容。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会计法将可能产生的新的会计业务事项以“其他事项”来概括,以保证各种复杂的经济活动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核算和反映。
在传统的手工记账程序下,会计核算的各种方法主要包括:设置会计科目及账户、复式记账、填制与审核凭证、设置与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的主要方法如下:
设置账户是对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专门方法。由于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复杂多样的,要对其进行系统地核算和经常性监督,就必须对经济业务进行科学的分类,以便分门别类地、连续地记录,据以取得多种不同性质、符合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和指标。
复式记账是指对所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采用复式记账方法,可以全面反映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而且可以防止差错和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是一种比较科学的记账方法。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正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核算和监督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的基础,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
登记会计账簿简称记账,是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在账簿中分类,连续地、完整地记录各项经济件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记录各项经济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会计核算资料。账簿记录是重要的会计资料,是进行会计分析、会计检查的重要依据。
成本计算是按照一定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以便确定各该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一种专门方法。产品成本是综合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指标。正确地进行成本计算,可以考核生产经营过程的费用支出水平,同时又是确定企业盈亏和制定产品价格的基础。并为企业进行经营决策,提供重要数据。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盘点实物,核对账目,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提高会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还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以及各种结算款项的执行情况,以便对积压或损毁的物资和逾期未收到的款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
编制会计报表是以特定表格的形式,定期并总括地反映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和结果的一种专门方法。会计报表主要以账簿中的记录为依据,经过一定形式的加工整理而产生一套完整的核算指标,用来考核、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下期财务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以上会计核算的七种方法,虽各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但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彼此制约的。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方法体系。在会计核算中,应正确地运用这些方法。一般在经济业务发生后,按规定的手续填制和审核凭证,并应用复式记账法在有关账簿中进行登记;一定期末还要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成本计算和财产清查,在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各方法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核算方法体系。在经济业务发生时,首先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并加以审核;同时按照会计科目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并在账簿中开设账户,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运用复式记账法登记账簿;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各种需要确定成本的经济业务进行成本计算,根据成本计算过程中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账簿;对凭证、账簿等会计记录进行财产清查,保证账簿记录的正确性;根据核实后的账簿资料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比较。
1.真实。真实性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第一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只有会计核算记录的数字和情况是真实的,才能保证记账、算账、报账是真实的,会计资 料才是有用的。真实是会计的生命。会计核算的过程应当如实再现经济活动的全貌。
2.准确。要求对会计事项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有关数字的计算是正确的。
3.完整。要求对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各方面或全过程都得到全面的记录、计算和报告,不得有所遗漏。只有会计核算完整,才能为领导、有关单位和群众提供全面、正确的资料,才能为领导做出经营决策,有关单位制定政策、计划,群众参与和监督经营活动,提供有效的依据。
4.及时。是要随着经济业务的发生,按时得到会计处理和记录、计算,并根据有关规定按时向有关对象报告。及时为单位领导提供会计信息,有利于领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做出正确的决策;及时为企业各部门提供会计信息,有利于对生产过程的耗费进行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5.比较。是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从多方面进行比较,作出 恰当的估计和判断,做到投入少而产出多。如企业采购材料,销售产品。比较包含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才能发挥会计的应尽之责,会计之于管理的作用才能更好地 发挥。人们习惯对一事项所说的合算不合算,就是看是不是经济、节约。可见,比较是会计核算的内核属性之一。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即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本假定。是指会计人员对那些未经确认或无法正面论证的经济事务和会计现象,根据客观的正常情况或趋势所作出的合乎情理的判断,并成为日常会计处理的必要前提。会计核算基本前提作为会计核算应当具备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会计工作目的是反映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只有将它所要反映的单位与其他单位(其他经济实体)区别开来,核算所要反映的单位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在日常核算中对各项交易和事项作出正确的判断、对会计处理作出正确的选择。
明确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在会计原则、会计方法选择上有很大差别。
按照持续经营基本前提,一个企业将要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要最终确定企业的经营成果,只能等到若干年后歇业的时候核算一次盈亏。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者、国家管理部门要求及时的信息,不能等到歇业时一次性地核算盈亏,对企业管理者地聘用也有任期和续聘的选择。因此,需要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分期反映和核算。
明确会计分期对会计核算有重大影响,有了会计分期,才产生了当期与其他期间的差别,从而出现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差别,进而出现了应收、应付、递延、待摊、预提的会计处理方法。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它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是以款项的应收应付为标准,或说是按照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来确定收入和费用。在这种会计处理基础下,凡属本期应获得的收入,不论其现款是否在本期收到,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凡属本期应负担的费用,不论其现款是否在本期支付,均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在本期已收到和支付现款,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来处理。
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统一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一贯性原则是指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及时性原则是指企业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保证时效,不得拖延、积压。
明晰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明晰性有两层意思:一是会计信息简单、扼要;二是会计信息明了、准确。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是否应该计入本期损益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
配比性原则是指收入与其相关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合起来进行比较,以达到合理的经营成果。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因果一致性;二是期间的一致性。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保守性原则,它要求会计核算在遇到不确定因素从而带有估计成分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使核算结果的乐观程度尽量降低。
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是指各项财产和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发生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1.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2.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
3.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重要性原则是指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按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由于各单位的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管理要求的不同,在选用会计核算形式时自然不能强求一律。根据会计工作的长期实践中,根据具体登记会计总分类账的依据和方式的不同,形成了以下5种会计核算形式:
(1)记账凭证会计核算形式;
(2)科目汇总表会计核算形式;
(3)汇总记账凭证会计核算形式;
(4)多栏式日记账会计核算形式;
(5)日记总账会计核算形式。
以上5种会计核算形式有很多相同点,但也有区别。其主要的区别,即各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方法不同。从总体上来分析,登记总分类账的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直接登记和汇总登记。直接登记是以记账凭证为依据直接登记总分类账的方法,记账凭证会计核算形式和日记总账会计核算形式则属于这一类;另一种则要求定期对记账凭证以一定的方式进行汇总,依据汇总后的资料登记总分类账,这样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科目汇总表会计核算形式和汇总记账凭证会计核算形式则属于这一类。
多栏式日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则综合了这两种方式的特点,对于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通过汇总登记的形式登记总分类账,而对于业务量不多的转账业务则依据记账凭证直接登记总分类账,只有在转账业务也较多时,才以汇总的方式登记总分类账。
1.从形式程序上看,会计循环强调的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般程序员,它不针对性任何时候单位的具体情况,也不突出某一种方法,它是面对所有单位提出的一种带有共同规律性的工作程序,正是这种一般化的共性使它具有广阔的指导意义,因此它不再有种类的划分。会计核算形式强调的是会计核算工作的特殊程序员,它必须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这种设计主要是围绕登记账簿这一方法中的账簿组织展开,不同的账簿组织就会有不同的会计核算形式,因此会计核算形式会具有适合各类单位的多种形式。
2.从实质内容上看,会计循环强调的工作内容泛指和企业各期不同的经济业务,它不论经济业务数量的多寡,处理的难易,更不由此决定性核算步骤的繁简,处理程序的变通,它是对所有单位在处理所有经济业务时作出的一视同仁的统一规范。而会计核算形式所涉及的工作内容是是指各个企业具体的经济业务,它必须根据本企业经济业务的类型和发生频率以及处理的难易程度来采用相匹配的特定核算形式,既保证核算的质量,又限制了核算成本。因此,会计核算形式是针对某一企业特定的经济业务类型所作的单一选择。
3.从概念涵义上分析,会计循环是依据会计核算方法的相互联系所形成的依次继起的固定工作步骤,它强调会计核算的方法、程序、内容的有机结合,并且表现为这三者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业务的进展,在各会计期间连续地滚动进行。会计核算形式是凭证、账簿组织与记账程序和记账方法相互结合的方式,它表现为在特定记账方法下和账簿体系下的特定记账程序,这种程序所包含的步骤只在一期内完成,它不具有在各期移动、循环的的特点。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会计循环是具有共性的、泛指的、动感的、一般的会计核算单位工作形式;而会计核算形式则是有个性的、特指的、静态的、具体的会计核算组织形式。两者之间有偏重的不同,会计循环是总括的概念,而会计核算形式则是具体的形式。
具体地来说,会计核算形式就是指将经济业务的原始信息加工生成会计信息的步骤和方法,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记账方法、记账程序相互结合的方式,也称为会计核算组织形式。要更好地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为经济管理提供系统的核算资料,必须相互联系地运用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采用一定的组织程序,规定设置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规定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之间的相互关系、填制方法和登记程序,而其核心又是规定如何登记总分类账的方法,这是会计制度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区分各种会计核算形式的主要依据。合理地组织会计核算形式是做好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正确、及时地编制会计报表,满足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合理的会计核算形式能将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组织成既有分离又有协作的有机整体,将各个会计核算岗位的工作有效地组织起来,即减少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节约了人力物力,又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会计法》所规范的会计核算,主要限于事后核算方面的内容,即对基本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作出规定,而没有过多涉及事前预测、事中控制等管理会计的内容,目的是增强法律规定的适应性。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对象;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其有二层含义:(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