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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主要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随客户要求提高,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已经不局限于信用记录等传统运营范畴,注意力逐渐转提供社会综合数据服务的业务领域中来。个人征信系统含有广泛而精确的消费者信息,可以解决顾客信息量不足对企业市场营销的约束,帮助企业以最有效的、最经济的方式接触到自己的目标客户,因而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个人征信系统应用也扩展到直销和零售等领域。在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的利润有三分之一是来自直销或数据库营销,个人征信系统已被广泛运用到企业的营销活动中。
个人征信系统所搜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特殊交易、特别记录、客户本人声明等各类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的职务、职称、年收入也都有详细记录,同时每一种信息都标明了获取时间;个人信用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信用汇总信息包括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信用卡汇总信息、准贷记卡汇总信息、贷记卡汇总信息、贷款汇总信息、为他人贷款担保汇总信息(信用明细信息包括信用卡明细信息、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贷款明细信息、为他人贷款担保明细信息等)等信息;特殊信息主要是破产记录、与个人经济生活相关的法院判决等信息、信用报告查询信息,包括哪些机构因何原因于何时进行过查询。随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还将采集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
①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是指能反映个人身份,便于识别、联系个人的信息。该部分指标的主要提供机构和权威部门都是公安部门,是个人最重要的基础信息。该部分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户口信息、住址信息、通讯信息、婚姻状况、配偶情况、学历信息、证件信息等信息情况。
②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涵盖了被查询者的工作单位姓名、邮政编码、居住状况等信息情况。
③个人职业信息。个人职业信息反映的是个人的就业情况、工作经历、职业、单位所属行业、职称、年收入等信息。该信息提供了除身份信息外可了解和识别个人信息的另一条渠道,能反映个人的工作稳定程度、从业情况、职业、相关的工作能力和资格以及一定的社会地位,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个人的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
(2)信用交易信息
信用交易信息作为信用指标体系的第二部分,是记录个人经济行为、反映个人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要信息。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交易信息分为信用汇总信息和信用明细信息。其中涵盖了信用卡与贷款的明细、特殊交易、个人结算账户信息、查询记录等情况。
①信用卡信息。信用卡信息包括卡类型、担保方式、币种、开户日期、信用额度、共享授信额度、最大负债额、透支余额、本月应还款金额、本月实际还款金额、最近一次实际还款日期、当前逾期期数、当前逾期总额、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月还款状态记录。
②贷款信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种类、担保方式、比重、账户状态、还款频率、还款月数、贷款发放日期、贷款到期日期、贷款合同金额、每月还款状态记录等项目。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随着信息系统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与相关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协调工作的力度。个人征信系统除了主要收录个人的信贷信息外,还将收录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信息、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已公告的欠税信息、缴纳电信等公共事业费用信息、个人学历信息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对公众利益有影响的特殊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产品。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报告将更广泛地被用于各种商业赊销、信用交易和招聘求职等领域。此外,个人信用报告也为查询者提供了审视和规范自己信用历史行为的途径,并形成了个人信用信息的校验机制。
目前主要有三方面可以进行查询:
一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审核信贷及担保业务申请时,在取得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可以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另外,商业银行在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下,也可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
二是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机构可按规定的程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三是个人。个人获得自己的信用报告之后,可以根据其意愿提供给其他机构,或通过书面申请授权给机构、个人查询的权利。现在,个人征信系统由政府出资建设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中心提供的一种服务,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但目前暂不收费查询可以到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中心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分为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
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随着该系统的建设和完善,通过对个人重要经济活动的影响和规范,逐步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合同讲信用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帮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扩大信贷范围,促进经济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截至2009年末,个人征信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数达6.6亿人,其中拥有信贷账户的超过1.75亿人。现在,任何自然人无论在国内任何地方,也无论在哪一家商业银行留下的借款和还款记录,或开立结算账户时填报的基本信息,商业银行的基层信贷审查人员均可在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后,进行查询、实现共享。许多商业银行已经将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贷前审查的必经程序。个人征信系统在提高审贷效率、方便广大群众借贷、防止不良贷款、防止个人过度负债以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个人征信系统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随着数据采集和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逐步扩大,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将会逐步提高和完善。
在现代社会,信用对于个人非常重要,被称做第二张身份证。对于我国社会来说,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体系也非常重要,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尽快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贷款业务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并能有效增加贷款覆盖范围、改善和调整信贷结构,从而达到提高资产质量、控制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的多重目标。建立健全个人征信系统,已成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个人贷款风险的当务之急。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消费者个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1.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使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批中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必须的依据,从制度上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简化了银行收集、审核信用卡及个人贷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的繁杂劳动,节约了贷款成本,同时简化了申请人的各种申办手续,有利于银行大力拓展业务,是从机制上保障银行防范风险的手段。
2.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助于商业银行准确判断个人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
通过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对个人信用活动的记录和收集,银行可以了解到每一个贷款客户在各个银行的历史贷款经营活动状况,帮助银行准确评价一个人的用款、还款能力,以便于在发放信用卡或个人贷款时能够作出正确的决策。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事,消除了商业银行的“信贷盲区”,多头贷款的现象得到了遏制。对个人信用还款能力的判断更趋客观,降低了银行贷款的经营成本,提高了银行的工作效率。
3.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有助于识别和跟踪风险、激励借款人按时偿还债务
信用信息有助于放款机构更好地评估和监测风险,通过建立按期还款的信用记录,征信制度可以有效地扩大对边缘借款人的贷款范围。
4.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提高透明度信用的真正危险,不在于它的使用,而在于它的滥用。消费者可能会错误地使用信用并导致非常大的损失。由于过度地使用了信用,一些消费者会发现,他们最终不能偿还他们所借的款项,或者不能为所购买的商品进行定期支付。信用工具的存在很容易引起不谨慎消费者的错误决策。然而,伴随着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完善起来的一些法律被制定用来保护消费者,使其能够正确理解信用活动并免受信用提供者不公正行为的侵害。
5.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有助于商业银行进行风险预普分析
个人征信系统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阶段动态地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变化趋势,及时采取催收手段或增加信贷产品和服务。在资产保全阶段,系统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查找借款人的有效资产,了解借款人在其他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重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确定资产保全措施。
6.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保障
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使得信用贷款的覆盖面扩大,可在最大程度上扩展客户资源,同时通过银行对客户资信的评定,使得信用等级高的客户能获得最大额度的贷款。宏观来说,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助于实现信用监管,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
1.一般征信法规
征信制度建设是征信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为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需要出发,从建立单项法规开始,逐步完善征信法制。
其中一项重要法规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二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三是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四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
2.个人隐私保护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既要实现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共事,方便群众借贷,防范信贷风险,又要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在加快数据库建设的同时,也加强了制度法规的建设。为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合法使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 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法规,采取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 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对查看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在进入该系统时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对每一笔信用报告的查询操作,并加以记录。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我国的个人标准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渠道汇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
第一个渠道:当客户通过银行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业务的时候,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就会通过银行自动报送给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个渠道: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与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建设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相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进行系统对接,可以采集诸如居民身份信息、个人手机费、社保金等非银行系统信用记录情况。
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到上述信息后,按照数据主体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即将属于同一个人的所有信息整合在其名下,形成该人的信用档案,并在金融机构查询时生成信用报告。个人征信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只是进行客观展示,不作任何修改。因此,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有赖于数据提供者数据的准确性。
随着信用标准化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我国征信机构标准化个人信用采集的方式也会得到不断改进,采集范围也会随之扩大,采集效率也会进一步提高,从而使得个人标准信用信息记录可以更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个人的信用信息状况。
1.数据录入
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各机构录入人员按照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在录入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录入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购房信息等。录入人员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系统可自动生成征信数据的机构则无须人工录入。
2.数据报送和整理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服务中心建立完善的规章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以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并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当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商业银行如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将立即进行更正。
3.数据获取
个人征信系统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系统端口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提供给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1.个人征信系统的网络流程管理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仲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从而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了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查询监督的政策:数据传输加压加密;对系统及数据进行安全备份与恢复;对系统进行评估,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等,建立有效安全保障体系,保证了信息的安全性。
2.个人征信系统的授权管理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办理审核个人贷款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和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等业务时,才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商业银行应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而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的信用报告,此时,如果有申请查询,则须核实申请人身份。同时,查询人员、查询时间、查询原因等,该数据库都有记录。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并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1)授权查询
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2)限定用途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除了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时,或贷后管理、发放信用卡时才能查看个人的信用报告。
(3)信息安全
存储个人信用报告的数据库可以确保安全。个人的信息是通过保密专线从商业银行传送到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人为干预,由计算机自动处理。整个系统采用了国内最先进的计算机防病毒和防黑客攻击的安全系统。
(4)查询记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对查看个人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展示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
(5)违规处罚
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密码管理
商业银行各级用户应妥善保管用户密码,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并登记密码变更登记簿。各查询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严禁他人使用或将密码告知他人。
(一)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现状
1999年,上海资信公司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2003 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行使对信贷征信业的管理职责,并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快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于2004年l2月中旬实现l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有效保障了个人征信系统的顺利发展。在《暂行办法》的指导与推动下,我国于2005年7月实现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全国联网查询。2007年6月末基本实现了所有中资、外资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标志着涵盖全国所有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初步建成。截止~2007年底,征信系统已为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
(二)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中的问题
1.系统覆盖面小,信息来源单一。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在农村尚未得到广泛普及,绝大多数农民还不清楚何为个人征信。而且,系统中关于农民的个人信息少之又少。随着我国农村信贷的深入发展,个人征信系统势必会扩大覆盖面,加大在农村及边远地区的宣传,增强系统的普及性。另外,真正进入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信息还主要局限于全国各家商业银行拥有的个人信贷用户和可透支信用卡中的信息。
2.采集的信息相对匮乏,使用对象单一。我国目前的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人民银行发起的、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为商业银行做贷前调查提供便利而建立的。其采集的信息除个人基本信息外,真正体现个人信用记录的仅是来自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包括贷款、信用卡使用、提供担保等,而对于其他信息则未进行采集或难以采集。这导致其他部门、人员使用该系统的几率大大降低,极大影响了个人征信系统的普及性,对个人征信系统的自我完善和优化造成很大制约。
3.系统兼容性较差。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主要包括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这两个系统之间的兼容性较差,尚难有效融合。比如在企业征信系统中,部分高管人员、股东信息还无法从个人征信系统中采集和比对;另外,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个人任职、投资情况也无法从企业征信系统中采集和比对。这导致了信用信息提供的不完备。
4.系统的更新、查询功能难以有效发挥。由于个人征信系统的兼容性较差,导致了征信信息报送时间难以一致,个人信息记录不能适时更新,造成个人征信系统的更新滞后。另外,征信系统一般只能提供针对个人的精确查询,且查询响应花费的时间较长,再加之个人信息采集的不完备,致使个人征信系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查询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