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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自然人(Natural persons)

目录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与之相对应的概念为法人,即法律拟制为“人”的组织[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2]

  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下列特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和基本条件。有了这种资格,自然人就可以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但权利能力本身还只是抽象的可能性,不是现实的权利义务。

  2.权利能力既是享有权利的能力,又是承担义务的能力,所以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只不过习惯上不这样称呼罢了。

  3.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的。在现代社会,凡自然人都具有权利能力,这种权利能力是经过法律确认的。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本身具有不可分性,即自然人生下来就享有民事权利,随死亡而终止,无法转让,他人也无权限制和剥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3]

  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第二类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

  我国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时间,规定在《民法通则》第9条中。该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规定,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问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对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一司法解释,对解决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自然人的出生时间问题如何准确认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根据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准则,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按照生理规律,胎儿将来必定要出生。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法律上之所以规定保护胎儿的利益,实质上是为未来的民事主体的利益采取的预先保护措施,而这种预先保护措施必须以胎儿活体出生为必要条件。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3]

  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自然人死亡后,就不再有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必再保留其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两种。无论何种方式,只要自然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其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

  为了解决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自然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其死亡先后时间的问题,法律上有必要设立自然人死亡时间的推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作出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实施合法的民事行为,并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包括民事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这是国家法律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的需要。自然人是否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不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愿。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才能正确地理解其行为的社会意义,独立完成某一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法律对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的自然人规定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由于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赋予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因此,除非法律规定的应当限制或取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出现,否则,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限制或取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3]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条法律规定,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法律赋予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资格,可以独立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如果已经参加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并可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表明他们已经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具备了独立处理个人事务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这部分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分为两种: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关于如何认定这类民事活动是否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提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哪些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提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此外,我国《合同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也作了规定。其中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汀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分别规定了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3]

  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受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是具有可变性的。为此,《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如何执行这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第7条、第8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1.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4.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如果经过医治,已部分或全部恢复了精神健康,则可以由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他的精神健康恢复程度,可依法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李显冬主编.案例民法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01.
  2. 杨立新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09.
  3. 3.0 3.1 3.2 3.3 3.4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1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