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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是机关单位为实施法规或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法则。《行法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办法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办法的制发机关一般是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也经常使用。
办法作为常用的行政法规文种,和其他法规性的公文相比,主要有三个特点:
1.内容上的管理性。办法是对某方面的工作提出管理法则,对实施文件的办法、措施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说,办法侧重于对有关事项、问题的落实和执行制定标准、做法。
2.写法上的具体性。办法因其内容要求的具体化,写法上也要求侧重于对某项工作的做法、措施、步骤、程序、标准一一做出说明,要求条文清晰,表述明确具体。
3.效用上的实践性、试行性。办法的涉及面比条例和规定窄,同时,不少办法属于实践探索阶段的产物,成熟程度比其他法规性文书要低,其现实效用多在于指导实践、规范某项工作。
有些管理办法,是针对某方面的工作尚无条文可依的情况而制作的,这种管理办法,往往可以作为制定条例、规定的试行文件发布,一俟条件成熟,即用条例甚至法令来行文。在这个意义上说,办法确带有一定的试行性。
1.实施办法。实施文件的办法通常叫“实施办法”,它以实施对象为成文的主要依据,具有附属性,是对原件的一种具体化,或对原件整体上的实施提出措施办法,或对某些条文提出施行意见,或根据法规精神再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实施措施。从与原件的关系看,常见的有实施法令、实施条例、实施规定几种。
2.管理办法。这类办法是各类机关单位在各自的管理权限范围内,在实际管理工作尚无条文可依的情况下制定的。这类办法没有附属性。
办法的写作和条例、规定及后面述及的细则在结构上大体相同,但在内容构成和条文表述上,它比条例、规定要具体些,但又比不上细则来得细致。办法的两种类型,其写法有较大的差异,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1.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对法规文件的实施提出办法,多数需要结合实际,写得比较具体。
(1)标题。实施办法的标题一般由规范对象加“实施办法”构成,如“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实施办法”。也有不显示“实施”二字的,如“婚姻登记办法”。此文是民政部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发布的,实际上也是实施办法。这类标题写法,往往只就原件的某方面提出实施意见,其内容范围比原件窄。
另一种标题写法是由施行区域(单位)、规范对象加“实施办法”构成,如《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原件明令由下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的,都用这种标题。
还有一种标题写法是由原件标题加“实施办法”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原件同时产生、对原件全面实施的办法,用这种标题。
(2)正文。实施办法的正文一般由因由、规范和说明三大部分组成。
2.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根据管理需要制定的工作规范,内容相对要概括一些,写法上近似于条例和规定。
(1)标题。管理办法的标题常有两种写法:一是规范范围、规范对象加“办法”构成,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二是规范范围、对象、文种修饰语加“办法”构成,如“广东省音乐茶座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标题的撰写,有时要选择好“办法”的修饰语。使用较多的是“管理办法”和“暂(试)行办法”。对于“管理办法”,有时也应根据规范内容加以变化,如“奖励办法”、“处理办法”、“征收办法”,这时如再加“管理”反显累赘。至于“暂(试)行办法”,也不宜滥用,因“办法”的实践性很强。不久将有比较完善或其他同类法规出台的,可以加“暂行”二字,否则没有意义。
(2)正文。管理办法的正文也由因由、规范和说明三部分组成。
1.明确两类办法的不同写法。实施办法依附性强,围绕实施原件来写作,着重对原件实施提出具体意见,多是诠释、说明有关条款,或结合实施范围的实际情况补充一些条款。要求写得比较具体,不求全面系统,只为指导实施。管理办法则是独立行文的,根据管理对象的内容来确定,一般比较全面,往往就管理的范围、原则、规范、责任和施行要求做出规定,要求写得比较系统周全,针对管理对象制定条款。
2.条款具体明确。不论是实施办法还是管理办法,其条款都要订得具体明确,不能含混笼统。特别是规范项目,应对概念、范围、措施、方法、界限、要求做出具体的规定、表述。
3.结构严谨、清晰、合理。办法的写作,因篇幅长短、内容多少而确定结构方式,若内容比较丰富,则将规范内容适当分章,每章再冠以章目。如果内容不多,则可以用分条结构,按照先叙因由,后列规范,再说明有关情况的顺序,依次编条排列。不论用哪一种方式,都要较好地反映内容之间的联系,方便阅读、引述和检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 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 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境办法》同时废止。
析评:
这是一篇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正文第1条写因由、目的。第2条至第6条为规范条款,具体规定了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的含义、限额制度、申报规定、违反处理等内容。第7条、第8条为说明条款,附带说明了本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日期,并明令废止有关文件。条理清楚,语言庄重,是写得很规范的一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