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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1、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为弥补市场失灵,在制度、目标和管理诸方面具有特性的现代契约组织。它的内涵是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由政府占有终极所有权的企业。
2、集体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形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部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
3、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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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股份企业
股份企业也称“股份制企业”,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把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经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l—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从投资的角度看,建立内资企业的优势有:
1、独立操控,容易管理;
2、与外资企业相比较,成立内资的费用较低,减轻创业者的负担;
3、容易在内地市场拓展,只要在一个城市设立一家总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各个城市设立无数家分公司。
在中国,所有行业的营业范围都是限定得十分严格、精确的。内资企业只能在其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商业活动,此范围会在营业执照上标明。如需修改,要进行申请并取得批准。当然,需要与审批部门有一定的协商以授予较宽的营业范围。以咨询公司为例,其营业范围包括:投资咨询、国际经济咨询、贸易信息咨询、市场营销咨询、公司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等。
在中国,一般一个贸易型、生产型的内资企业典型的期限是10年到30年(有可能会更长)。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经过申请也可以批准。如果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建设期限较长、投资回报率较低的项目,生产复杂产品,需要具有先进的关键技术的项目,还有生产具有国际性竞争力的项目,这些内资企业的期限可以延长至 50年。通过国务院特别审批的个别项目,期限可以延长至50年以上。
内资企业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如,由于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维持经营、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等等。
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
1、横向联合避税法。
即为了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以横向联合为名组成联合经济组织。这种作法在税收上有几个益处:
(1)横向联合后,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可以避开交易外表,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
(2)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采用“先分后税”的办法,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这就给企业在瓜分和转移利润上提供了机会。
例如,为了鼓励再投资,中国税法规定,对向交通、能源、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地区的免征所得税。作为企业就可以通过尽可能挂靠“老少边穷”和交通、能源,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但在实践中,横向联合避税法有其局限性:
一是联合或挂靠本身有名无实,是否合法的问题;
二是即使挂靠联合合法,也能享受税收优惠,但仍存在避税成本高低的问题。应择其优而选之。
2、挂靠科研避税法。
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同时,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即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挂靠,争取国家有关优惠,以达到避税目的。
例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优惠。
挂靠科研避税法的采用应满足3个条件:
(1)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
(2)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
(3)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本企业进出口对象符合享受的条件。
1、制定公司章程,选取经营场所,建立组织机构。
2、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向工商部门办理有关许可证。
4、股东将出资额存入在定点入资银行开设的“注册验资临时账户”银行向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提供资金情况证明
5、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向工商行政部门报关有关申报材料。
7、领取营业执照。
8、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9、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1、开业。
设立内资企业所需文件:
1、申请企业法人(非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
(1)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申请书
(2) 企业法人章程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 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 注册地址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住所产权归属证明
(6)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7)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批的有关批文
2、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含私营有限公司)
(1)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 公司股东名录及身份证明(法人企业股东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证复印件。
(5) 公司章程
(7) 股东第一次会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第一次会议决议
(8) 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9) 注册地址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归属证明
(10) 委托代理人证明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批的有关批文
3、营业登记注册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
(1) 营业登记注册或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营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3) 营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文件
(4) 主办单位章程复印件
(5)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住所产权归属证明
(6) 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主办单位所在地工商局同意异地设分支的核转函
4、私营企业(含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
(2) 投资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3) 场地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住所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
(4) 合伙企业提交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书
(5) 委托代理人证明
(6) 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提交批准文件
(7)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
(1)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表
(2) 个体经营者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员在津暂住证
(3) 场地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住所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
(4) 经营范围中涉及行业管理的需提交行业管理部门的批件或资格证明。
(5)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设立股份制合作制企业应提交:
(1) 股东签署的协议书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决议;其中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其签署的协议书应经过公证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书面证明,以及被指定的代表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 章程及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的决议
(4) 董事产生及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的决议
(6)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股东合法身份证明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载明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改组设立或职工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由原所在企业劳资部门在股东册上签章后,不再提供身份证明
(8)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9) 住所及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
(10) 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11) 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地方部门规定应审批的项目要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