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工厂(Bonded Fa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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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工厂是经海关批准的,并在海关监管之下,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进行加工、制造外销商品,可以对外国货物进行加工、制造、分类以及检修等保税业务活动的场所。凡经国家批准有进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都可储存货物,但储存在保税工厂的货物可作为原材料进行加工和制造。因此,许多厂商广泛的利用保税工厂,对外国材料进行加工和制造,以适应市场的需要,符合进出口的规章和减少关税的负担。外国货物储存在保税工厂的期限为2年,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延长。
建立保税工厂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海关对保税工厂的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及出口成品,均按规定在进出境口岸验收或派员到工厂办理验收手续,并免征进口各税。原材料和零配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成品复运出口如有特殊情况,工厂经营管理人员可向海关申请延长加工的期限。产品如拟转作内销或因故不能出口时,应及时向海关按进口内销货物照章补办纳税及其他海关手续。当保税工厂脱离海关的监管或有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时,海关可随时撤销其保税工厂的资格,并按海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海关对保税工厂及其进出货物管理制度统称保税工厂制度。主要内容有:
保税范围
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以及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加工后产品出口,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及增值税,即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可享受全额保税的优惠,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税。
建厂制度
建立保税工厂必须具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拥有专门贮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的帐册以及有专人负责管理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及有关帐册。凡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生产企业,均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镜海关实地调查认定具备建厂条件予以批准后,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
出入厂制度
保税工厂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专用进出口货物保管单一式四份,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工厂货物”戳记,随附有关单证和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进出境地海关报关。经海关审核后,将其中一份寄送主管海关,另一份由海关签印后,退回申报人交保税工厂留存备查。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的登记备案和核销根据贸易性质而定,分别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料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