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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合营者在一国境内根据东道国有关的法律通过谈判签订契约,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所组成的合营企业,双方权、责、利均在契约中明确规定。是一种契约式的合作企业。
国际合作经营企业应该注意的问题:
1、投资方式问题
国际上一般在契约中规定:外方合营者提供外汇、设备和技术。一般以外方提供的资金为主要的投资方式,其次的设备和专有技术的价值作为投资资本。东道国提供场地、厂房、设施、土地使用权和劳动力。
2、组织形式的问题
合作经营企业具体选择那种的组织形式须由双方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董事会管理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作经营企业。
2)联合管理制:不具有法人形式。
3)委托管理制:合作的第三方对企业管理。
3、利润分配问题
通过利润分配、产品分成、提取折旧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实际是规定企业在整个合作经营期间如何清偿外方合作者的全部投入项目的价值以及可能获得的利润。
4、合作期限问题
1)经营期间,可收回全部投资和获得高于一般国际贷款的利率的利润。
2)国际上的规定:短的3-5年,长的15-20年,最多不超过30年的。
5、合同管理问题
合同是合作经营企业组织经营的基础。如有违反合同的事项,就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国际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式”的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式”的企业。
1、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
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合营者在东道国境内,根据该国有关法律通过签订合同建立的契约式合营企业。
这种合作经营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上有起诉权和被诉权,订立企业章程,建立独立的公司组织,并成立董事会为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任命总经理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虽然它实行“董事会管理制”,但是它属于非股权式参与方式!) 以该企业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实行有限责任制。
2、非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
非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两国以上合营者作为独立经济实体,通过契约组成的松散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作经营联合体。
这种合作经营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而只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合营各方仍以各自的身份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合作经营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作经营各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承担责任。合作经营企业单位的组织管理形式,可以是联合管理制,即由各方派出代表组成联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可以是委托管理制,即委托合作经营中的一方或聘请无关的第三方负责承担管理。合作经营企业对于承担债务,一般是以其全部出资为限,实行有限责任制。因为它不是法人,所以不能采用董事会管理制。
1、由合同规定合作各方的权、责、利
由合同规定合作各方的权、责、利。合营经营方式可以是组成法人的,也可以不是组成法人。经营防式灵活多样,由合作双方自由选定。
2、投资条件易为接受
一般的条件为:东道国提供场地、厂房、设施、土地使用权和劳动力。投资国企业提供外汇、设备和技术。一般以外方提供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的价值作为总投资额。
3、收益分配方式灵活
根据双方商定的比例采取利润分成的分配方式。分成的比例可以是固定的,也可根据盈利状况采取滑动比例。
4、财产归属灵活
a、经营期限通常短于合资企业,不同项目的合作期限相差较大。比如旧汽车翻新项目;大型宾馆之类的投资巨大的项目。
b、合作期满后,一般是其全部的资产无偿的,不带任何条件的归东道国一方所有。
两者的共同点: 国际合作经营企业与国际合资经营企业。
两者的不同点:主要是在法律依据、组织形式、利润分配、债务负担等方面。
国际合作经营企业与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点比较表,见下表所示:
国际合作经营企业 | 国际合资经营企业 | ||
---|---|---|---|
共同点 | 都属于国际直接投资的范围,都是共同投资兴办企业,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它们都要考虑投资项目的利润水平、投资的安全保障以及东道国投资环境等 | ||
不同点 | 性质不同 | 契约式合营企业,其投资和服务等不计算股份和股权 | 股权式合营企业,根据出资比例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
组织形式不同 | 可以是法人式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式企业 | 法人式企业 | |
投资收益不同 | 根据合同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 可以采用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其他方式。 有的合同还明确规定,保证外方的收益达到一定的金额,促使外商更愿意合作。 | 各方不论以什么方式出资必须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且按股权比例分享受益、分担风险。 | |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 通过固定资产折旧、产品分成办法收回。 合营期满,剩余财产全部归东道国合作者所有,不再进行清算。 外商收回的投资只限于投入的本金,不包括利息,而且要求分得利润的多少取决于企业经营所得利润的大小,以有利于调动外商的经营积极性。 | 主要通过利润分成收回投资。 合营期满,剩余财产通过估算按出资比例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