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Tax Avo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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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避税特征 :
1、非违法性;
2、低风险、高收益;
3、策划性。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优惠政策,牺牲税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
1、避税行为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2、侵犯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使其公正性、严肃性受到影响。
3、避税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德及道德造成不良侵害,使诚信纳税受到威胁,造成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
跨国公司通过内部保险公司避税的手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内部保险公司所在的避税地。不过,跨国公司要想通过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的方式避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内部保险公司不能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公司,否则母公司所在国仍要对内部保险公司的利润征税。母公司设在实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国家,必须注意这个问题。因为对于这类国家而言,内部保险公司虽然建在避税地,但如果其董事会经常在母公司所在国召开,或者内部保险公司的董事大多数居住在母公司所在国,或者内部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由住在母公司居住国的少数董事控制,那么这时建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就很可能被母公司居住国判定为本国的居民公司。从而对其行使征税权。
(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必须能够在缴纳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目前,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规定不一。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司向其母公司完全拥有的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不能作为费用扣除;其理由是,这种内部保险公司并没有把经济风险转移到公司集团以外的公司,而危险分担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但美国税法规定,如果一家保险公司不是由一家跨国公司拥有,而是由多个集团公司拥有,而且每个集团公司对该保险公司持股不超过5%,则这时向该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可以作为费用扣除。美国税法还规定,如果内部保险公司的业务绝大部分(71%以上)是与非关联的受保人(包括版关联的受保人,如客户、雇员和关联企业的供货人)进行的,那么与该内部保险公司相贯线的美国企业按正常交易原则向其支付的保险费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内部保险公司与关联的受保人是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姊妹公司,则关联受保人向内部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也可以扣除。
避税和逃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二者却有明显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将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避税与反避税,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实际构思相应对策和措施,以堵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人为地提高或压倒交易价格,通过所参股的关联企业,把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以此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对避税行为的规制,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交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
企业避税的方式多样,从目前情况归纳,大致常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避税。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税负差异避税,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等;利用行业税负差异避税,如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利用不同纳税主体税负差异避税,如内外资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利用不同投资方向进行避税,如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组织形式的改变,如分设、合并、新办;改变自身现有条件,享受低税收政策,如改变企业性质,改变产品构成,改变从业人员身份构成等。利用特殊税收政策,如三来一补、出口退税。
2、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利用税法中的选择性条文如增值税购进扣税的环节不同,房产税的计税方法(从租从价)不同;利用税法条文的不一致、不严密,如对起征点、免征额等;还有利用一些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明确期限的,如投资能源、交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再投资退税等,无时间限制。
3、转让定价避税。关联企业高进低出,或者低进高出,转移利润,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改变利息、总机构管理费的支付,影响利润;改变出资情况,抽逃资本金等,逃避税收。
4、资产租赁避税。如关联企业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价租赁设备,调节应纳税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业集团税收负担最小化;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相互租赁,以低税负逃避高税负,如以缴纳营业税逃避缴纳所得税。
5、避税地避税。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特区、开发区、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低税负地区虚设常设机构营业、虚设中转销售公司或者设置信托投资公司,转移利润从而减少纳税。
6、让利销售避税。让利销售减少销项税额,大幅降低销售价格,以换取价格优势,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但国家税收(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受到影响,对企业有益而对税收不利。
7、运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同时也给我国在内的各国税收制度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