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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强制性管理,以保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执行的行政执法活动。其目的是:运用行政执法手段,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实现国家的立法意图。
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的内容集中到一点就是:各种不同的监督主体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对各个不同层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种行政规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为了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目标,一方面需要严格地按照国家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和地方立法机构制定的法规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还需要在不违反宪法、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如有关的决定、规则、细则、通知等。尽管这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并不处理具体的工商行政管理事件,但是它为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了具体的执行依据,因而它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实行监督,以保证其严格依法行政就显得非常必要。这种监督,主要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宪法和各种行政监督法的规定来实施的,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各种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所谓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其依法采取各种行政措施的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某些具体、特定的对象而展开的,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某企业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所实施的大晕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它对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所采取的行政措施是否合法、是否合理,这是一个必须认真、严肃对待的问题。为了防止行政行为的违法、不当,各种不同的监督主体应对之进行广泛监督。
3、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在对经济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其全部行政行为都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作出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是工商行政管理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不能抛弃私利私情,就极有可能发生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纵容包庇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使工商行政管理脱离法律轨道,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尽管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必须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但是公务员的素质特别是思想品德并不能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全面反映出来,只有现职岗位、日常工作才是对公务员的最好考验。因此,必须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这种监督主要就是各种监督主体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现职岗位上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亦即他们自身的素质,进行经常的监察、督促。
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是指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对社会经济行为和活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检查和控制,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社会经济活动正常地、顺利地进行,保障社会各方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国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监督职能的主要组织机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既是监督管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的意志,运用政权的力量,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一定的程序,确定商品经济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对整个社会商品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上层建筑领域的某些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的本质属性是政府专职行政机构运用政权的力量,对社会商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带有执法性的行政职能,属于国家监督的一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的主体是专司工商行政管理监督职能的各级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它们本身应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均有相应的机构,形成监督主体的层次机构。由于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的许多工作要落实到基层,因而在区、乡、镇政府以下,也应相应设立基层机构和派出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工商行政监督的最高机关,应直属国务院领导;以下各级机构原则上实行同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机关双重领导。但这种条块结合的体制,在不同的层次应有所区别。
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的客体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我国境内的各类市场,包括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生活服务市场、房地产市场、信息市场、文化市场等;二是我国境内的各类经济活动主体和市场主体,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及其他有关组织、团体和集团消费者。
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的目的是发现和纠正社会商品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偏差,以及各类参与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和法制、脱离宏观控制、违反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行为,保证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控制。
工商行政管理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比,具有下列明显的特点:
一是既具有法律性又具有行政性。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是从经济活动的外部联系方面来进行监督管理,只是在维护社会共公利益的范围内,才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把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控制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许可范围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国家必须运用政治权力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具有某种法律性,才能保证工商行政管理监督顺利地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又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身是行政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置的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除了运用法律手段以外,还要大量地使用行政手段。所以,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是法律性和行政性的结合。
二是既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又具有很高的原则性。工商行政管理监督要以国家在各个时期总的方针、政策为基本依据,并为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而服务;工商行政管理监督作为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在各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政策和管理政策,对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来说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因此,围绕着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来进行监督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的政策性与原则性的统一。
三是既具有强制性又具有超脱性。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是一种带有执法性质的经济行政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机关负有经济法律监督职能和行政经济司法职能。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的经济行政执法权,对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给予处理,实行某些强制措施,带有较强的强制性。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监督职能的机构,同被监督对象之间,没有组织上的直接联系和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使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机构和人员处于超脱的地位,从而可以站在客观立场公正地执行监督职能。
四是既具有复杂性又具有单一性。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所要处理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极为复杂。它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超出任何单一的领域、地区和部门的界限,具有复杂性。但是,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社会经济行为,即各个经济主体的各种经济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不涉及社会运行的其他方面,更不象政治监督或法律监督那样,涉及社会运行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因而,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又具有单一性的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监督不同于其他经济监督,因而在监督实施中,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监督的原则。严格按各项法规办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时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市场发展的需要,为调整和处理国家与工商企业以及市场活动之间的各种关系而制定的各项单行法规,如合同法、商标法、市场法、反垄断竞争法等,都是工商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对社会经济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它们不仅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而且又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和经济性。因此,只有严格按法规办事,才能使监督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充分发挥各种法规的法律效力,排除来自各方面的人为干扰,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才能形成一个以法制健全为基础的自由平等竞争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是政策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经济活动实施监督,必须按照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制定的有关政策办事,使各项监督活动为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政策服务。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转轨时期,各种社会经济关系正处在剧烈.变动之中,社会经济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适时地根据客观现实情况的变化来调整自己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并能根据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来分别对待某些监督问题。因此,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政策性和灵活性有效地结合起来,本着为改革和经济发展服务的精神来搞好监督工作。
三是协同作战和综合监督的原则。社会经济活动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对其监督管理的部门也较复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社会经济活动实施监督过程中在许多方面经常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如在打击违法乱纪的经济行为时,就需要有公安部门和城管部门等的密切配合才能顺利进行;在对市场及其商品的监督管理中,就要与卫生、计量、商检等部门共同参与行动,才能真正管好市场和上市商品,因此,工商行政管理要协调好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对社会经济过程进行综合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的组织形式较为单一,它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和实旋监督行为的。但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除了日常管理机构结合业务工作开展而履行监督职责外,还设有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工作,应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的各方面具体内容,分别组织各方面的监督系统,来进行专门的监督工作。例如,当市场经济秩序较混乱时,应组织专门的市场监督系统,对市场上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和打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可以组织专门的经济警察来从事市场监督工作。
二是根据各个时期出现的各种特殊问题来组织有针对性的、专一性、临时性的监督系统。例如,当社会大量出现假冒商标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极大危害时,就应组织专门的监督系统,加强进行这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群众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结合起来,形成广泛的监督网络。这样,更有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也能极大地提高监督管理的效能。
工商行政管理活动是一种复杂的管理活动,由于主观和客观众多方面的原因,会造成管理中的违法、不当行为,因而有必要对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由此,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的作用,主要是要确保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具体说来,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可以保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各行政监督主体在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活动时,一方面要注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是否依法办事,其行政行为是否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作出,是否具有合法内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符合法定形式,另一方面,还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其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目的、是否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有无合理动机。通过这些监督,可以努力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保持合法性、合理性,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化。
第二,可以有效地克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官僚主义现象。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建国之初,就重视消除遗留下来的官僚主义恶习,但是,时至今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中依然存在着极为严重的官僚主义现象: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好摆门面,好说空话,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互相推诿,官气十足,动辄训人等等。
为了克服工商行政管理中的官僚主义,首先必须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其次必须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实行严格监督,保证其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彻底地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克服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不清、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不讲效率等各种办事不力的官僚主义现象。
第三,有利于力口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形象。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监督管理社会经济主体及其经济活动,体现了国家意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运用法定权力所进行的管理,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具体活动实现的。一些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往往会在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假公济私,特别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人们的经济收入差距拉大,社会经济地位日渐分化,一些思想素质较低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能自觉调整自己失衡的心理状态,抵制不了物质利益的诱惑,从而滑入腐败堕落的泥潭。
为了消除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一方面要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清除腐败观念;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还应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制度管理。通过各种监督,可以有效地约束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行为,使其依法行政,不致越权管理或滥用权力,从而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四,可以制约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政府的职能机构,在目前经济体制变革的特定历史时期,利益多元化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给其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带来了不小的阻碍。有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跨地区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往往对本地企业的查处不得力,使违章违法经济活动得不到有效抑制。对此,需要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执法监督进行干预、制约,或通过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责成下级政府予以依法纠正。
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制度,除了具有上述作用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重要作用,如可以通过各种工商行政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内部机制,可以切实保障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等等。
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对工商行政管理监督作如下的分类:
(一)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基本上分成两大类,即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强制力,能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监督又可具体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自行实施的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是指来自整个社会的党团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时是否认真依法行政的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各种作为监督主体的社会力量,通过反映情况和要求、批评、社会舆论影响等方式来实现的。这种监督虽是依法进行的,但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不能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当这种监督被有关国家机关采纳,并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去处理时,才能获得国家强制力,从而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监督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对象不同,可将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分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监督。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其内容主要是监督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实行监督,就不仅要监督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名义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要对其自身素质进行监察,看其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是否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由此可见,由于两类监督的对象不同,监督内容也有所差异。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的内容,可将其分为对抽象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的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不得违背宪法或上级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否则,监督主体可依法宣布这种抽象行政行为无效。实施这种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是要消除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公正行为,并使之最终得以纠正。实施这种监督的主体比较广泛,即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但是这种监督的最终实现要依赖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自身实施的行政监督和司法机关实施的审判监督。
(四)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
依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关系不同,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分成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以外的监督主体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同级政府所实施的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监督主体,在本系统内部所实施的监督。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监督。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其内容主要是监督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实行监督,就不仅要监督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名义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要对其自身素质进行监察,看其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是否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由此可见,由于两类监督的对象不同,监督内容也有所差异。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的内容,可将其分为对抽象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的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不得违背宪法或上级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否则,监督主体可依法宣布这种抽象行政行为无效。实施这种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是要消除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公正行为,并使之最终得以纠正。实施这种监督的主体比较广泛,即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但是这种监督的最终实现要依赖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自身实施的行政监督和司法机关实施的审判监督。
(四)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
依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关系不同,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分成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以外的监督主体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同级政府所实施的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监督主体,在本系统内部所实施的监督。
根据监督主体实施监督权的时间,可将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所谓事前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监督主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生效之前所实行的监督。例如,国务院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某项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公布实施之前,先行审核、检查,以确定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谓事中监督,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实行的监督。所谓事后监督,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监督主体依法对其实施的监督。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活动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就属事后监督的一种。
(六)上级监督和同级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这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必须实行上级监督和同级监督双管齐下的办法,并以同级监督为主、上级监督为辅。同级法制机构是监督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主体,它掌握情况多,最容易发现和解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固然很重要,但由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面广、量大,加之受人员、条件等各种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完全监督到位,容易使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流于形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辅助监督应主要针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以及同级不便于监督的重大问题予以监督。这样,上级监督与同级监督相结合,扬长避短,各司其职,才能适应执法监督的需要。
(七)法制机构的全面监督与各业务部门的对口监督。
由于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工作刚刚起步,无论监督体制、监督范围、监督的形式等都不够明确和具体,加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任务量大,单靠专门法制机构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对口部门的监督,实行法制部门全面监督与业务部门对口监督的全面结合,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各司其职。这样既可以防止法制机构监督任务过重,又可以调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部门的积极性,进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抓好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有关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人们文化思想素养的提高,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正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多方法的体系。具体说来,这一监督体系由如下几层次的监督构成:
(一)党的监督
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宪法规定,国家生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种领导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对国家生活的各领域各方面实施监督,特别是要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依法办事和是否廉洁奉公实行广泛的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作为政府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当然也要受到党的监督。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中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活动实现的。党组织通过领导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有关的规章和制度,办理群众的来信来访,组织行政执法检查等方式,切实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党的监督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监督体系的核心。
(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监督主体,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执法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当然也必须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工商行政管理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最具有权威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的内容、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1)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抽象行政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为适应工商行政管理的需要,经常要制定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制定的这些法律文件,既属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又属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则法律草案应按一定程序,提请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和批准。如果这些法律文件纯属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则不必经过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和批准,则可生效。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其是否违反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实行监督,可以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违反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章。(2)组织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大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执法情况,这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目前,在一些地方,这种形式已制度化。(3)办理公民的来信来访和申诉。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普遍设立了信访机构,专门接待公民或其他当事人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如果权力机关从中发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以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4)质询和询问。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可通过人民代表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质询或询问,从而对各级政府实施有效的监督。作为政府工作部门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受到权力机关的质询或询问时,必须负责答复。(5)罢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职务。对违法、失职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权力机关可以直接或者督促政府罢免其行政职务。(6)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工商仃政管理活动的有关问题。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督
所谓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督,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中部进行的对上级或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监督。
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是否廉洁奉公,都应接受主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或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苎受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这种内部监督与其他监督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专业性优势。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适用范围、工商行政管理的原则等各方面的具有专业性的问题,比其他政府机关、司法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都了解得更为深刻、更为全面甲致,从而对工商行政管理中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更准确的判断能力。因而这种监督是一种极其有效的监督。
第二,具有必然性。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活动中,由于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必然要经常实施相互监督。如对某件上级交办的经济纠纷案件,下级要进行处理,其处理结果当然要受到上级的关注,从而形成监督。
第三,以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为主。工商行政管理中上级对下级的领导,不仅表现在布置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发布行政指令,而且还表现在对下级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监督。监督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是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因而工商行政管理的内部监督主要表现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的监督。目前,逐步建立起来的行政复议制度就是实施这种监督的一种极其有效的形式。
(四)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人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检察机关有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监督。此外,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案件,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认真严格地依法实施管理活动。这种监督尽管是一种事后监督,但是,由于它能及时有效地纠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的各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这是工商行政管理监督体系中一种极其有效的监督形式。
(五)社会监督
依据我国宪法及有关组织法规定,各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有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主体广泛。实施社会监督的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各种党团组织和民间团体,如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消费者协会、企业家联谊会等。
第二,方式多样。社会监督的基本方式有建议、批评、检举、申诉、控告。社会监督有时是通过这些方式直接进行,如消费者协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建议撤销其对某商家的不当处罚;有时则是间接实施的,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实施监督。
第三,非强制性。社会监督是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不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当群众的意见被有关国家机关采纳以后,并以国家机关名义依法实施监督时,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社会监督的真正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整个国家生活中的法制化管理程度和科学化管理程度。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管理的日趋现代化,社会监督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