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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在法律授权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
(一)行政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具体包括:一是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是固有的,而是来源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赋予的;二是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否则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越权无效;行政主体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积极地采取行动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规定,也要遵守程序性规定。
(三)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具体包括:一是,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相统一;二是,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三是,责任与违法相对应,违法必须受追究;四是,基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和公务的要求,行政公务人员还有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如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
1、行政合法。一是行政主体合法;二是行政行为合法;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四是程序合法。
2、行政适当。行政适当主要是针对自由裁量行为。一是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即满足公共需求、实现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二是行政行为要有充分、客观的依据;三是充分考虑一切相关因素;四是不应考虑一切不相关因素;五是不得违反客观规律;六是符合习惯与伦理。
法律是以理服人的工具,对于那些与法律和法规不抵触的习惯和伦理,自由裁量应当予以考虑。
3、行政公正。一是制定法律规范作为禁止行政主体肆意妄为的前提;二是法律平等,即法律对一切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法律对一切不相同的情形则不相同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人员一律要回避参与相关行政行为;四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行政机关要为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和程序行使辩护权提供保护和必要条件。
依法行政作为一种宪政原则与行政管理模式,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发展的基本方向。这一模式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现代国家民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行政管理改革的巩固与完善,都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国家民主或是行政管理民主,其实质都在于要使公共权力的运行能真正体现人民的共同利益与意志。在现代国家,人民利益与意志的直接与集中体现形式就是各种法律规范。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要保持行政法律规范的规范性与约束力,确保行政管理活动在法律规范限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进行。这就从根本上确保了行政管理活动民主化的实现。与此同时,现代行政法律规范还规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行政管理过程的途径、方式与权利保障手段,这也构成行政管理民主化的一种重要形式与推动力量。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也是一种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经济形态。它要求政府作为公正的裁判,制定与维护社会普遍遵从的、以法律规范形式体现出来的各种 “游戏规则”,如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第三者权威仲裁等。同时,它也要求在所有游戏规则的运行过程中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更为基本的法制规则。 ① 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就离不开“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国家政府,要求政府作为市场法律秩序的建立者与维护者,确保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但是,为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能得以实现,又要求政府行为具有公正性。对于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并且地位日渐突出的行政系统而言,实现依法行政、公平行政,也就成为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保障。
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本身具有强烈的扩张性、侵犯性、排他性、诱惑性、腐朽性、渗透性等不良特性, 如果没有法律规范的限制,就很有可能出现滥用权力、腐败,乃至于独裁的现象。而且,公共行政系统与社会、与公民发生着最直接、最经常、最广泛、最具体的关系,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公民从生到死的全部生活都与公共行政系统履行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密切相关。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与公民受到行政系统侵权的可能性也就最大。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律规范的规定总是相对抽象的、原则性的,法律的适用也经常是模糊的、有争议的。事实上,作为执法机关的行政系统因而也就拥有了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间,也就拥有了权力不断扩充的极大可能性。正因为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如何控制迅速扩张的公共行政权力,就成为各国政府与社会面临的一个基本宪政问题。迄今为止,实行行政权力法制化,促成依法行政,仍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至少是必不可少的途径选择。
由于社会环境的不断变迁,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来,行政管理改革一直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依法行政正是推动与深化行政管理改革进程的重要力量与有效途径。一方面,已有的各项相关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不断调整自身的职责权限、管理与服务的程序、方式和方法,以便能够适时满足社会与公民
日益变更的利益要求。这也正是各国行政管理最基本的改革动机。各种确保行政管理合法合理化的法律规范以及要求行政系统在法律规范范围内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的法治体制和原则是形成这种动机的制度与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行政改革要想取得合法权威与地位,也需要实现改革方案的法制化和改革过程的合法化。在行政管理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成果最终要依靠不断建立与健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来巩固与稳定。正因为如此,当代各国改革实践表明,一项成功的改革都是从制定与实施新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开始的。而几十年来的改革经历则表明,改革缺乏足够的法制化支持和缺乏应有的法律权威,是我国长期以来政府改革方案往往难以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政府改革总体效果难以达到理想目标的重要原因。这也正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政府把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我国政治与政府战略发展目标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