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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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 督导和惩戒的活动。
监督起源于社会生产和分配中的记事和契约活动。在西方,雅典城邦公元前594年至公元前338年采用“贝壳放逐法”等方法来防止执掌公共权力的人员滥用职权。在中国,西周时期由于实行分封、井田、宗法制度,对权力的监督应运而生:一是“言谏”监督官职调制并运作;二是百官监控急起;三是监察的重要内容是惩治官吏违法乱纪。进人封建社会历朝帝王将监督制度发挥到淋漓尽致的专制集权巅峰。
西方封建社会之末,马基雅维利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出发,提出“权力恶”的理念,并认为“权力和财富的共生性与有限性,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之间造成的冲突,导致了人际关系的伪善。如果任凭人的欲望发展下去,必然造成社会的混乱和人们的欺诈与残害”。鉴于此,人们为了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放弃一部分权力给国家行使,就导致了政权的诞生。他在阐述君主如何夺权、窃权、用权和保权的同时,也把君主运用权力时所必须持有的卑鄙、狡诈、残忍等“恶”性,以及“狮子和狐狸”的角色转换,赤裸裸地宣讲出来。
这种权力恶的观念,让不少西方人领悟到权力的可恶和无奈,甚至认为类似基督教的“原罪”,也促使学者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想方设法去规范、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以便抑其恶扬其善。十七八世纪资产主义重新审视国家、政府、法律的功能,引发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理性思索。先后有“主权在民论”、“分权制衡论”、“法治论”、“有限政府论”,由此产生了近代、现代的权力制衡和社会监督发生和形成的“自由主义监督观”。
第一,权力性。监督必须以权力为后盾,它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约束。没有权力作监督的后盾,监督就会丧失权威性,约束力和强制性,此种监督只能是软弱无力的。这一点是监督的本质特征。
第二,外在性。监督必须是由被监督主体以外的力量实施的行为,刘!被监督者来说,它是一种外在的力量,而不是一种自我的克制。如果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为一体的话,这种监督对个人来说,那只是一种道德或良心的约束;对一个具体的组织来说,监督很可能成为一种良好的愿望。没有外力的监督,不是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监督。
第三,平等性和独立性。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必须是两个相对平行的行为主体,监督主体的地位是独立和平等的,而不是依附的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监督者更不能处于被监督者的控制、支配之下。如果监督者的地位缺乏独立性,而受制于被监督者,监督的有效性会受到很大的局限。
第四,强制性。监督关系决不是以被监督者的自愿为基础建立的,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监督。因为,监督者有时要制止被监督者的错误,甚至对被监督者要作出处罚,没有强制手段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说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话,那么,没有强制性的监督则是无效的。
第五,权威性。监督必须倚靠相对独立的地位,同时应具有相应的权威。由于监督是对掌握和运用权力者实施的行为,因此,需要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权威,才能对其进行检查督促,甚至剥夺其权力。监督者的地位可以不高,但不能没有权威。
第六,制约性。监督者本身必须受到制约。由于监督的需要,赋予了监督者权威、强制力和一些特殊手段。因此,要防止监督者去滥用这些特权,造成权力危害,必须使监督者的权力受到监督,特别是要适当受到被监督者的一定制约,使权力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监督作不同类型的划分。例如,按照监督内容上的差异,监督可以划分为政治监督、经济监督、文化监督等等。根据监督所依照的标准的不同,监督可以划分为法律监督、纪律监督、道德监督等等。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监督可以分为公民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党的监督、舆论监督等等。而在政党的监督方面,又可以根据监督作用范围的不同,分为政党内部监督和政党对其他政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