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历史学派经济学是反对古典学派经济学的抽象演绎法、主张用历史的方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归纳总结的一种学科。
历史学派经济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的德国。1841年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发表了《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认为不存在各国通用的规律而只有各国和各民族特有的发展道路,主张建立特定体系的国民经济学,成为历史学派经济学的先驱。1843年罗雪尔出版了《历史方法的国民经济学大纲》,5年后希尔德布兰德出版了《现在和将来的国民经济学》一书,为历史学派奠定了理论基础。其主要理论特点是:(1)坚持各个国家或民族具有特殊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道路,否认普遍适用的社会规律。(2)主张抛弃抽象演绎方法,强调大量搜集各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的资料,说明它们发展的特点,以建立具有民族历史特点的国民经济学。(3)强调国家、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精神作用对社会发展的决定意义。(4)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和实行保护贸易,促进本国工业独立和生产力增长。
1875年德国经济学家古斯塔夫·施穆勒发表了《法及国民经济的根本问题》,次年阿道夫·瓦格纳发表了《政治经济学原理》,标志着历史学派经济学进入了一仑新的阶段.因此,这一时期的历史学派经济学称之为新历史学派经济学。其主要代表人物还有布伦坦诺、韦伯和桑巴特等。新历史学派基本上、沿袭了旧历史学派的理论观点,但更趋于强调经济学的历史研究。主要特点有:(1)强调采用“历史统计”方法,搜集各个行业和城市的历史资料,从而归纳特定民族的经济发展道路。(2)更加强调伦理道德和心理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和民族特点的影响。(3)主张国家通过法律实行自上而下的改良措施,以协调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