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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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是经济学方法在宪法领域的推进,侧重的是宪法规则的经济学分析。宪政经济学是分析宪法和宪政的经济后果的经济学。它着重研究在社会共同生活中制约和影响经济和政治行为者的规则的性质,宪政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是“政府悖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甚至推动,即政府的存在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政府又常常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在这一问题的背后是权力与权利的博弈,是政治与经济的冲突,是政府对市场的侵犯。
“宪政经济学”这一名称最早出现在由理查德·麦肯齐编辑的《宪政经济学:包含政府的经济权力》的沦文集中。
宪政经济学相对来说是一个较为年轻的经济学分支,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不少伟大的社会学家和哲学家,例如:斯宾诺莎、休漠等人都是宪政经济学的先驱,但他们的工作存在很大不足:
(1)对政治分析与道德分析未加仔细的区分;
(2)没有给个人利益和理性选择足够的重视;
(3)对政治宪法的 “总体”和“边际”解释上的差异未加区分;
(4)没有详细区分私人行为与集体行动的领域。
而后,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和代表人之一,立宪经济学理论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布坎南推出了他的《宪政经济学》,布坎南认为亚当·斯密运用了比较制度分析的方法进行过宪政经济学研究。之后,威克塞尔在其论述财政理论的基本著作《财政理论研究》中提出,要注意规则的重要性,改革的努力必须放在改变那些约束决策制定的规则上,而不是放在通过对行为者的行为施加影响来改变预期结果之上。在布坎南对麦肯齐首次提出的宪政经济学的概念进行重新阐释之后,20世纪70年代之后,在公共选择学派、法经济学派、新经济史学派、奥地利学派等学者的努力下,宪政经济学取得了长足发展,从规范与实证两个层面,对经济理沦本身、经济发展、经济增长和经洗转型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和范式,积累了大量的文献。
与—般制度经济学不同的地方是,宪政经济学并不把制度看成是简单的制度安排,也不仅是这些制度安排之间形成的互补关系,它认为制度是一个立体结构,在这个结构的上端,就是宪法。一句话,宪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规则的规则。是元制度,元规则。所以,当宪政出现问题时,它对社会的损害要远非一般制度问题能比。反过来说,对宪政的经济学研究则比对一般制度的研究“更有效率”,宪政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的“更高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