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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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税壁垒,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就是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来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就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海关手续或通过外汇管制,间接地限制商品的进口,其主要措施有:实行外汇管制,对进口货征收国内税,制定购买国货和限制外国货的条例,复杂的海关手续,繁琐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以及包装装潢标准等。
首先,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其次,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最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非关税壁垒数量繁多,形式各异,为便于对某种或一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作用方式进行分析,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从非关税制定的主体来,可以分为内生性非关税壁垒和外生性非关税壁垒两大类。前者是指所有本国政府设立的,影响与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非关税壁垒;后者是指所有外国政府设立的,影响与限制本国商品进口的非关税壁垒。
从影响方式与程度上看,它可以分为直接性的非关税壁垒、间接性的非关税壁垒、和溢出性非关税壁垒三类。直接性的非关税壁垒是指进口国直接规定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或通过施加压力迫使出口国自觉限制其产品出口的非关税壁垒。如许可证、配额等。间接性的非关税壁垒是指进口国通过制定各种严格的规章、条例及措施,间接的影响商品进口的非关税壁垒。如贸易性投资措施,技术标准和水平等。溢出性非关税壁垒是指进口国的政策一般来说并不是出于贸易政策上的动机,然而由于溢出效应对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产生了副作用。如工业和结构政策、外汇平衡措施等。其中直接性非关税壁垒对进口贸易的影响非常明显。间接性的非关税壁垒作用的影响比较隐蔽,间接影响进口贸易。溢出性的非关税壁垒一般并不是出于要限制进口贸易的政策,但事实上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从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机制看,较为权威的有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所做的七类区分,分别为价格控制措施、技术性壁垒、数量控制措施、与进口有关的非关税壁垒、财政金融措施、自动许可措施、垄断措施等。
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根据美国、欧盟等WTO成员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以下13种形式:
通关环节壁垒通常表现在,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要求其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
国内税费是指产品进入一国国内市场后,在流通领域发生的税费。若专门针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或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费,则构成对进口产品的限制。
进口禁令指超出WTO规则相关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第2l条规定的安全例外等)规定而实施的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措施。
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 自动许可指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就能获得的许可;非自动许可指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的许可,具体可分为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进口配额管理)和不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单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配额管理中的贸易壁垒经常表现为:配额量不合理;配额发放标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单一的进口许可管理中,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管理程序不透明;审查及发放许可证的程序过于复杂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审批时间过长等。
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利益、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等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上述措施总称为TBT措施,具体可分为三类,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特征,即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例如,某国颁布技术法规,要求低于某一价格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这种将商品价格和技术标准联系起来的做法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构成了贸易壁垒。
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按照《TBT协议》的规定,标准是自愿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国家将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两种,其强制标准具有技术法规的性质。目前,一些国家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科技优势,将标准作为构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例如,有的国家制定了进口产品很难达到的苛刻标准,并以此影响消费者偏好,事实上对进口产品构成了障碍。
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TBT协议》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组合。实践中,不透明或歧视性的合格评定程序往往对进口产品构成障碍。例如,根据《TBT协议》,成员在颁布没有国际标准或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且可能对其它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员会提前通报,给予其它成员一定的评议时间并尽可能考虑它们的合理意见。但有的成员在未征求其它成员意见的情况下即发布和实施有关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从而使其它成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其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而被退回、扣留、降价处理或销毁。这种做法违反了《TBT协议》的透明度原则,严重影响了其它成员对其出口贸易,构成了贸易壁垒。还有的成员在抽样、检测和检验等具体程序中,无故拖延时间,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协议》要求WTO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TBT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技术法规等效性原则、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认可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地区)并未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制定复杂、苛刻、多变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国家(地区)的产品进入其市场。例如,某国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本国产品,或对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从其它国家进口的同类产品,违反了《TBT协议》的非歧视原则。因此,凡是违反《TBT协议》有关原则所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均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
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②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③保护WTO成员领土内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员领土内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上述措施总称为SPS措施,具体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疫、检查、出证和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根据《SPS协议》,WTO成员制定和实施SPS措施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等效性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透明度原则、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等。因此,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上述原则的SPS措施均构成贸易壁垒。
例如,某国仅以从来自某另一国的个别批次产品中检测出不符合《SPS协议》的污染物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该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关于SPS措施的实施要基于必要且对贸易影响最小的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某国以某另一国的个别农场或地区发生动植物疫情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的区域化原则,构成了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某国对进口的三文鱼的检疫要求严于对本国产品的检疫要求,或严于进口的可能感染了与三文鱼相同疾病的其它鱼类的检疫要求,从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鱼的进口,违反了《SPS协议》的一致性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就会对进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
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一些国家在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认定中,往往以所谓"非市场经济"问题歧视我国产品,有的进而在标准采用,替代国选择上采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还可采取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如这些措施被滥用,也会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障碍。
①反规避。所谓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国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此种情况下,进口国可以进行反吸收调查,即如进口国发现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的售价未能产生预期影响,可通过重新调查确定新的倾销幅度,并最终提高反倾销税率。
一国在采取反规避、反吸收调查时,如果在进口产品原产地、 出口价格的认定等方面采取的标准不够客观、公正,导致不适当或不合理地采取反规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产品的进口,反规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如某WTO成员方曾对原产于我国的草柑膦进行过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规避和反吸收调查,在反倾销调查中裁定征收24%的反倾销税,继而又在反吸收调查中将该税率提高到48%,迫使我产品退出该成员市场。
在保障措施调查中,一些国家往往在进口增长、产业损害等问题的认定方面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并进而根据这种随意性的认定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诸边协议,即只有签署了该协议的成员方受协议规则的约束。该协议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它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例如,某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国内优先原则;对采购本国产品予以某些特殊优惠;制定复杂的采购程序,使国外产品无法公平地参与采购竞标;以“国家安全”为由武断地剥夺外国产品参与采购的机会。
②非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在各国自愿对外国开放本国政府采购的领域中,也会存在对进口产品的歧视。这些歧视措施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它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从而给其它国家产品出口到本国或第三国市场构成贸易障碍。例如,某国根据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针对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控制体系,并限制其它国家的企业将此类产品销往没有经过授权的目的地。制裁违反该国出口控制法规的其它国家的企业,限制此类企业向特定第三国的出口,甚至禁止进口此类企业的全部产品。
②对一些原材料、半制成品任意实施出口限制,使得这些原材料、半制品进口国的相关制成品的生产及出口受到限制。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方使用补贴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制约,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被明确地列入禁止范畴。但是,实践中,一些WTO成员仍采用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刺激出口,严重扭曲了贸易。
在农产品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对农业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制定了基本规则。如一成员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或出口补贴不符合《农业协议》的规定,即构成对进口农产品的贸易壁垒。
农产品补贴的具体情况为:
①国内支持。《农业协议》根据各种国内支持措施的贸易扭曲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即“绿箱”措施、“蓝箱”措施和“黄箱”措施。“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等措施。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不会产生或仅产生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通常是农产品限产计划的组成部分,成员方无须承担削减义务。“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黄箱”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的义务。《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来计算其“黄箱”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但对于发展中国家,部分“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于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实践中,一些国家未能依照规则逐步削减“黄箱”措施,而仍维持着较高水平的补贴,从而构成贸易壁垒。
②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规定,应以减让基期的农业出口补贴为基础,在实施期内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还详细规定了列入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的范围、控制补贴的扩大等内容。然而,一些国家未能严格遵守《农业协议》有关规定。如某国根据其“乳制品出口鼓励计划”,在此领域维持着大量补贴,不仅阻碍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的进口,也削弱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在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构成贸易壁垒。
实践中,造成阻碍国外服务或服务供应商进入本国市场的壁垒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条件过于严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长的审批程序。
③对服务供应商服务经营设置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经营负担。
④外国服务供应商所面临的不公平竞争。
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协定》并构成贸易壁垒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对《TRIPs协定》要求保护的某些知识产权缺乏法律规定,或其规定违反《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
②行政执法程序繁琐、拖沓或费用高昂。
③司法救济措施不力,或剥夺当事方司法复审的请求权,未能给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很难归类于以上各类贸易壁垒的其它壁垒。
非关税壁垒名目繁多,涉及面广,所以,它对国际贸易和有关的进出口国家的影响较难估计,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一、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发展起着很大的阻碍作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世界性的非关税壁垒加强的程度与国际贸易增长的速度成反比关系。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50年代到70年代初,关税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同时,各发达国家还大幅度地放宽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1950年到1973年间,世界贸易量平均增长率达到7.2%。相反,在 70年代中期后,许多国家采取了形形式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1973年到1979年,世界贸易量年均增长为4.5%,1980年到1985年,更降为3%左右。
二、对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变比。二战后,受非关税壁垒影响的产品的总趋势是:农产品贸易受影响的程度超过工业品,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受影响的程度超过技术密集型产品,而受影响国家则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比发达国家要多,程度也更严重。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与地理方向的变化,使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受到重大损害。
非关税壁垒对进口国来说,可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的市场和生产,但也会引起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上涨。例如,如果进口国采取直接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则不论国外的价格上升或下降,也不论国内的需求多大,都不增加进口,这就会引起国内外之间的价格差异拉大,使进口国内价格上涨,从而保护了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到保护和促进本国有关产品的生产和发展的作用。
但是,非关税壁垒的加强会使进口国消费者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他们要付出更多的金钱去购买所需的商品,国内出口商品的成本与出口价格也会由于价格的上涨而提高,削弱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为了增加出口,政府只有采取出口补贴等措施,从而增加了国家预算支出和加重人民的税收负担。
进口国加强非关税壁垒措施,特别是实行直接的进口数量限制,固定了进口数量,将使出口国的商品出口数量和价格受到严重影响,造成出口商品增长率或出口数量的减少和出口价格下跌。一般来说,如果出口国的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大,则这些商品的价格受进口国的非关税壁垒影响而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小;反之,如果出口国的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小,则这些商品的价格受进口国的非关税壁垒影响而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大。由于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供给弹性较小,所以,世界性非关税壁垒的加强使发展中国家受到严重的损害。
1、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那些超越公认的不合理和非科学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的某些特性的规定、标准和法规,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定商品质量及其性能的认证、审批和实验程序所形成的贸易壁垒。欧美等发达国家依靠其所拥有的科学技术优势,采用其所能达到的标准来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入,这一措施起到了明显的保护作用。诸如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和检疫规定、包装和标签规定等措施,不断地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如,国际ISO9000、ISO14000,美国制定的《联邦危险品法》、《家庭冷藏法》、《联邦植物虫害法》,欧盟通过《生态纺织品标签指令》、《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REACH法规)等。
2、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借口保护环境和国民健康,通过立法,或设置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对进口产品实行限制的新贸易壁垒。欧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达不到标准则不准进口。如德国通过立法规定禁止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进口。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并趋向协调一致,相互承认。
3、社会责任标准贸易壁垒(又称蓝色贸易堡垒)
SA8000是规范社会道德行为的一项新的国际标准。SA8000要求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目标是保护人类基本权益,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确保企业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要求,达到公平的工作条件的标准。
SA8000在童工、强制性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与谈判、歧视、惩戒JI生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管理系统等方面对企业规定了社会责任的最低的要求。SA8000终将成为ISO9000、ISO14000之后的一项新的国际标准。一旦企业取得了SA8000认证,就等于取得了进入进口国的通行证,但通过第三方认证则要增加企业的沉重的负担。
4、保障措施和针对中国的特定产品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在缔约方履行协定规定的义务后,造成的严重损害得到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威胁,免除其承诺的义务的一项条款。一些国家利用保障措施条款来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许多传统的工业已逐渐失去竞争能力,出于保护其传统的夕阳工业,减少失业压力,乃至达到政治目的,不断使用保障措施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
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是在中国加入WTO时,设立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根据该条款规定,在我国入世后1 2年内,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输入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磋商一致,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磋商未果,则该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需的限度内,对中国产品采取撤消减让或限制进口措施。
5、动物福利壁垒
在国内保护和贸易壁垒作用降低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就会寻找新的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农民的经济利益。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进口活体动物时,利用已有的“动物福利优势” ,将“动物福利 作为进口标准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判断是否准予进口。他们可能会利用“动物福利 的国家差距,作为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标准主要由五项内容构成,即有清洁饮用水和必须食物;有适当房舍;能预防或治疗疾病;良好的处置(包括宰杀过程);足够空间和适当设施。
传统贸易壁垒相对来说透明度较高,比较容易掌握和应对,新贸易壁垒却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复杂性、强制性、而且一般都具有合法性,种类繁多,花样百出,难以应对。新贸易壁垒以保护人类健康、生命和生态环境为理由,进行贸易保护,容易为各国消费者所接受,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也承认各成员国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前提是不影响正常的国际贸易或不对其他成员国产生歧视。
1、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日益加刷
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所涉及的产品种类多、范围广、影响大,既有传统的农畜产品、纺织品、服装,也有技术含量较高的新产品。
欧美、日、韩等国对我出口的农产品检测不仅扩大范围,还大幅度提高药物残留的检测标准,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蔬菜、茶叶、畜禽类和水产品的出口。如韩国提高对我国蔬菜的检验标准,仅药物残留检验指标就多达200多项。日本对我国出口日本的菠菜检验指标也大幅度增加。欧盟对茶叶进口实施新的检验标准,检验项目由原来的6项增加到63项。欧盟对我国出口的禽肉、龙虾,以药物残留和微生物超标为由全面禁止我国动物源食品输入。同时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用其在动物福利方面的优势,不断利用加强这一标准限制达不到他们标准的畜禽类进口。动物福利将成为畜牧、水产品贸易领域的一道新的贸易壁垒。
2、反倾销措施严重影响我国出口贸易
近年来中美贸易呈现快速发展势头,美国成为我国第二大出口市场。然而,美国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种类越来越广泛。我国出口美国的产品涉案率大幅度提高。近年来,我国有多种商品被立案调查,涉及农业、机械、冶金、电子、建材、化工、医药、纺织、轻工等行业,主要产品有大蒜、对虾、苹果汁、刹车盘、轴承、彩电、钢材、玛钢及钢管管件、高锰酸钾、糠醇、铅笔、箱包等。许多企业受到反倾销制裁,导致市场份额急剧萎缩,经营效益急剧下滑。利用已有的“动物福利优势” ,将“动物福利 作为进口标准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判断是否准予进口。他们可能会利用“动物福利 的国家差距,作为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标准主要由五项内容构成,即有清洁饮用水和必须食物;有适当房舍;能预防或治疗疾病;良好的处置(包括宰杀过程);足够空间和适当设施。
3、特保措施
特保条款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制定的一项条款。在中国入世后的1 2年内,也就是一直到2013年12月11日之前,WTO其他成员可以在比较宽松的条件下对中国进口产品实施特保限制措施。美国通过了特保立法,之后共对中国产品提出多起特保立案。WTO纺织品服装协议关于取消配额限制的规定生效,欧美对我国的纺织品配额限制应停止使用。然而美国国内要求对我纺织品、服装使用特保继续设限的呼声却越来越高。出现的中国纺织品在欧盟国家港口滞压问题和美国不断增加对中国纺织品设限的产品种类就印证了这一点。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我国出口美国的刹车盘、刹车毂实施特保立案调查,此次立案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约1.8亿美元。经过应诉抗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无损害裁定撤销立案。如美国立案一旦成功,将有近百家企业无法继续出口,这些企业大多处于偏远农村,属劳动密集型企业,失去国际市场后很难继续维持,必然造成产品积压、工人失业、关门破产等后果。
1、正确认识和发挥政府在应对非关税壁垒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可以以多种身份参与并发挥其主导和推进作用:
(1)以管理者的身份参与,通过国家职能发挥其管理功能。例如在海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税收等领域发挥其主导作用。
(2)以服务者的身份参与,通过提供政策和信息服务发挥其服务功能。
(3)以谈判组织者的身份参与,通过与WTO、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谈判、协商发挥其主导作用。
政府发挥其主导和推进作用,有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应从整体规划、政策制定、示范推广、宣传培训I、开发研究五个层次入手,推进企业积极应对国外的非关税壁垒。一方面,调动企业参与应对非关税壁垒的积极性,加强政府推进与企业参与的紧密结合。另一方面,通过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可以由原来的被动参与变为积极主动,使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参与有机结合,为应对非关税壁垒打下基础。最后,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应对非关税壁垒的网络系统,有助于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和组织等问题的解决,为应对非关税壁垒提供良好环境,并可迅速在全国推广。
2、加强对新型非关税壁垒的研究。结合地区出口产品提出具体对策
(1)研究和分析国际贸易中新型非关税壁垒的新特点、形成机理和发展规律。
当今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种类繁多、隐蔽性强,如何从大量的非关税壁垒的表面现象中分析其内在的形成机理和发展规律,加强对非关税壁垒的形成和发展的内外原因、新特点、新趋势以及众多国家频繁实施非关税壁垒的经济学分析,探讨非关税壁垒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对受制国家的二重性分析,是当前基础研究的重点,它为我们正确认识和积极应对非关税壁垒提供坚实的理论研究基础。
(2)加强对国外实施非关税壁垒的实证研究。
深入研究非关税壁垒引起的贸易摩擦和争端的案例,特别是对VVTO成立以来重大案例的讨论。系统分析实施非关税壁垒国家的行业特征(产业属性等)、行业发展状况、产品的市场竞争程度以及市场容量变化,并探讨其与实施非关税壁垒的内在联系。
(3)系统分析非关税壁垒对不同地区出口产品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非关税壁垒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产品的影响程度以及潜在危害也有差异。因此,要系统分析非关税壁垒对出口产品、出口行业影响程度,并给予科学的量化,选择若干类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重点研究,提出针对不同产品、不同出口国家和不同非关税壁垒的具体对策。
3、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建立重点产品、敏感产品的预警机制、公告制度和应急体系
应对新型非关税壁垒要变被动为主动,这就要求建立重点产品、敏感产品的预警机制和公告制度,以及全国范围内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应急体系。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重点和敏感出口产品的预警机制和公告制度,为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2)建立和强化中介机构一新型非关税壁垒咨询中心,开展咨询服务;
(3)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应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