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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来源于组成国际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有其自身的特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基本法律文件的严格限制,常常是不完整的;国际组织在其财产限度内直接承担责任。
国际组织一般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之一.而广义上说,国际组织还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的出现是19世纪欧洲国家间多边关系发展的产物。具体地说,是在工业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之后,经由欧洲列强的会议制度及国际行政联盟演进而来的。
从1815年维也纳会议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一百年间,欧洲列强以会议方式协商处理欧洲及与欧洲相关的重大问题。这种定期协商制度积累和发展了多边外交的技巧,形成了国际立法的规则和手段,为其后国际组织的生成奠定了法律、技术上的基础。而一大批行政性、技术性组织的出现及其创立的国际事务局、大会制度和理事会制度,为国际组织的兴起奠定了组织结构方面的基础。
从国际组织的发展历史看,19世纪还仅仅是准备和初步发展时期,它的真正兴盛发展则是在20世纪,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其阶段性发展标志的,是20世纪先后存在的两个最大的全球性组织——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和联合国(United Nations)。国际联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一般政治性、普遍性国际组织,它以《国际联盟盟约》为依据,成立于1920年1月20日。其主旨在于增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其主要机构有:大会、行政院、秘书处和国际常设法院。国际联盟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其本身也因战争而瓦解。
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是一个伟大的里程碑,由此开启了国际组织发展的新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
国际组织的数目呈爆炸性增长,政府间组织和机构已达700个左右。
各类区域性组织蜂拥而立。其最突出者有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等。
国家间经济组织的作用日益突出。经济贸易关系越来越取代政治军事关系占据当代国际关系的主流,国际经济组织已成为国际多边经济交流与合作的经常形式。
1、依组织同政府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前者成员一般为主权国家,由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后者通常是非官方的、民间的社会、经济、宗教或专业性团体及个人的国际组合。
2、依组织成员的构成范围为标准,可分为普遍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前者负有全球性使命和责任,对全世界所有国家开放,力求成员的普遍性。后者仅限于国际社会的某一部分,只对具有某种共同性质的国家开放。
3、依封闭性标准的不同,这类组织又有三种类型。
国际组织类型的划分标准并没有统一的科学的界定。这些标准或者被各国独立地分别运用,或者相互交叉、同时使用。一个组织在宗旨上可能是一般性的,但在组成范围上却可能是封闭性的;一个组织的性质是职能性的、专门性的,但在组成范围上可以是普遍性的,也可以是区域性的。
1.议事与决策机构
议事与决策机构通常被称为大会或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大会是国际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可以讨论、审议基本文件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就此作出决议。大会为全体成员国提供了讨论问题、协调政策的论坛,其性质基本上是建议性、监督性机构。大会通过的外部决议通常是建议性的,没有拘束力,而内部决议中涉及组织行政管理职能的部分则是有拘束力的。
2.执行与主管机构
执行与主管机构是国际组织内负有决策和行动职能的主要机关,通常称作理事会或委员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局等。理事会由部分成员国组成,一般由大会依地域公平分配原则或其他特定标准选举产生。理事会有权在职能范围内作出对成员国有拘束力的决议,并积极参与大会的决策过程。
3.行政与管理机构
行政与管理机构是组织内为其他机构提供服务,执行主要机构制定的政策和计划方案的常设性机关,多称为秘书处。其最高行政长官一般称为秘书长或总干事,也有叫执行秘书、总裁或主席的。秘书长是国际组织的最高行政首脑和对外代表,通常由大会选举产生,在一定任期内履行基本文件规定的广泛职能。
4.辅助与工作机构
国际组织各主要机构可依基本文件的规定设立各种辅助与工作机构。通常是由技术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负责某一类专门领域或某一专门事项的技术性、行政性事务。这类机构多数是技术性、咨询性委员会,讨论、研究各主要机构职能范围内的技术性问题,提交报告、建议或草案,协助、辅助主要机构工作。
5.司法机构
少数国际组织内设立有专门负责审理法律问题及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司法机构。各国际司法机构通常都有专门的规约,规定法院的管辖权、运用法律和司法程序等。法院法官的产生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官必须完全独立地行使职能。个别国际组织内还设立有行政法庭,如国际劳工 组织等,专门提供国际公务员在与雇主发生劳务或人事纠纷时的法律救助措施。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是特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即由两个以上的国家为谋求合作、通过其政府间订立的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创立的、具有一整套常设机构的国家联合体。
国际组织通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国际组织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联合体。国际组织的参与者主要是国家,少数国际组织也接纳某些非国家的政治实体或地区为准会员甚至正式成员.
2、国际组织依国家间正式协议而创立。一项由成员国缔结并符合国际法、阐明组织宗旨、结构、职权、程序规则的多边条约,是国际组织成立和运作的法律基础。该多边条约通常称作组织的基本文件或组织法。
3、拥有一套常设机构。国际组织拥有一套承担一系列持续职能的常设机构,以保证组织宗旨的实现。这也是它区别于国际会议的组织特征。
4、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国际组织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意志,有独立于成员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行动的自主权存在于自身的不从属于成员国的机构体系和决策程序。
5、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国际组织是为满足国家间的需要而创立的,是实施国际合作的工具。
国际组织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用以规范、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内外活动及有关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可分为外部法和内部法两部分:
国际组织法的渊源至少包括五个方面:
1、作为该组织创立文件的国际条约或协议;
2、其他国际公约与条约;
3、国际习惯法与一般法律原则;
4、该组织内部的管理规则;
5、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