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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由商务部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分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是全国进出I:1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出口的凭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凡属于进出171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或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1)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报关规范:
①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②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③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应当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
④对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即报关进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2)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报关规范
①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的,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②出口许可证签发后,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将出口许可证退回原发证机构,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③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货物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加工贸易及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其他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
④报关出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出口货物出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