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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规制就是政府从资源有效配置出发,对于价格(或收费)水平和价格体系进行规制。价格规制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价格的本性,使它能够确实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使其能够真正成为一种激励因素,成为沟通经济活动参与者信息的有效方式并切实地反映市场关系。政府的价格规制与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与维持原有企业的生存和健全经营有着直接的关系。
价格规制的主体是政府;价格规制的对象是企业的价格行为;价格规制的依据是市场的活动因外部性、垄断、信息偏在等偏离帕累托标准;价格规制不是对于市场和市场机制的替代,而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不充分的时候或地方,由政府的作用为市场作用的发挥创造条件;价格规制广泛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只要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充分,就应该有价格规制;价格规制有直接价格规制和间接价格规制,前者是以介人的方式直接限制拥有定价权的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而后者则以不介人的方式来为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创造有效的运作环境。
不仅如此,价格规制还应当包括对于工资、利率、汇率、地租和土地价格等要素价格的规制。但因要素价格涉及的范围比较广,需专门进行研究,本文的研究只涉及到商品的价格。
价格规制的缘由,应该由价格自身来引出。对于价格,可以从价格的本质和价格的本性两个方面来认识。价格的本质反映的是价格的社会属性,而价格的本性反映的是价格的自然属性。马克思曾经指出,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本身属于交换的范畴,它实质上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反映着商品交换中经济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价格关系就是市场交易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价格的本性就是价格本来应该是什么样的,它在什么条件下产生并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价格的本性或者价格的自然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价格是资源稀缺程度的反映或度量;价格是一种激励因素;价格是经济活动参与者相互沟通信息的方式;价格形成于市场中。
在通常情况下,形成价格的是竞争性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使交换双方的利益和意志充分地、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但是,这种竟争性市场只有在没有任何一个供给者或者需求者可以支配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才能存在。这就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自利原则;完全信息;资源可以流动。
然而,现实世界中的市场是复杂的。事实上,在一个经济系统中,总会出现许多情况如垄断、外部性、信息偏在(信息不对称)等使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和意志,从而背离价格的本性。不仅如此,各种各样的商品价格是相互关联的,就是说,存在一个价格体系,因为在现实经济世界中,经济是一个内部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一个变量的变动,都会以某种方式影响其他变量的决定,“一切决定于其他一切”。而且,从某个角度来讲,价格是一个因变量,它受着供求包括商品自身的供求和其他商品的供求的影响。就是说,i商品的供求不仅影响自身的价格,也影响其他商品如j的价格。若商品i的供求与商品j的价格无关,则可以认为在商品i的供求函数中,商品j价格前面的系数为0。此外,价格也受着其他因素的广泛影响。当市场供求和供求以外的因素发生异常变动(如灾变)时,会由此而导致整个价格体系变化的混乱。由于价格体系这时的变化不是由经济体系内诸因素的变化所引起的,它不再能够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从而背离了价格的本性。
这意味着,市场的力量是受到局限的,这就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去影响市场。由此而引申出对于市场价格的规制。
价格规制目标的设定,就是试图寻找一个标准,任何对于这个标准的偏离,都需要进行规制。
假设存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在这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上,由于各种生产要素都可以自由地流动,所以,任何价格如果高于或者低于均衡价格,都会很快回复到均衡水平,产品的高价和低价都是一种“自疗性疾病”。
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型常常遭到话难,其理由是:这种完全竞争市场模型的“惟一的毛病是它从来没有被实施过”。诚然,因市场的不完全性如垄断、外部性、信息偏在等的存在,使完全竟争模型的假定条件不可能实现,这时,市场运行结果就偏离了完全竞争模型所设定的标准。但这决不是说我们所构建的这个理论模型就是毫无意义的。恰恰相反,完全竞争模型的意义就在于:首先,从方法论上来看,分析复杂的经济形式,必须从简单的模型入手,诚如马克思所说的,“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通过对于原来的假设逐步地修正,使它越来越接近于实际生活。就像物理学家在分析自由落体运动时指出,它的加速度为9.8m/秒,这里的“自由”是抽象掉了空气的阻力,是在“真空”中进行的运动,但以此为基准点,可以计算出降落伞下降的速度。其次,当我们确立一个完全竞争模型,而且判定它是有效率的,我们就可以分析现实中经济运行偏离理想模型的程度,从而判断出它的效率的高低。进一步来看,当我们采取一些政策手段对于实际的经济运行调整,即对它进行“规制”时,可以判断出效率提高的程度,判断政策效应,也可以以此来判断政府作用的方向。
价格规制是在一定的原则下进行的。规制对于一般的竞争性商品价格是“默认”的,对于公共产品价格、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农产品(粮食)价格以及广义价格因其特殊性需要进行严格规制。
价格规制不是针对所有商品,而是对垄断性行业的商品或者与消费者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及服务的价格实施管制。
垄断分为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在我国,电力、电信、邮政、交通、煤气、供热、自来水等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特征,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偏离帕累托效率的轨道.对其进行规制可起到以下作用:
第一,克服市场价格机制的缺陷。第二,减少资源的浪费。自然垄断企业需要大量固定资本,如果几个企业进行投资,会形成重复建设,只有一个企业经营时资源才能有效利用。第三,鼓励适度竞争。垄断者没有竞争压力,缺乏效率,因此,政府要在自然垄断行业鼓励适度的竞争。煤、铁路、自来水、电之类为准公共品,由市场和政府共同提供和定价。准公共品定价过低时,需要政府大量补贴;定价过高,则损害社会福利。
当前我国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涉及的品种范围主要是价格上涨较多、与消费者基本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
西方国家价格规制的主要方法包括:“福利性价格”定价法、“公正报酬率”定价法和“价格上限制”定价法。
(1)“福利性价格”定价法。主要在实行私有化改革之前的西欧、北欧实行,适用于国有国营的公用事业部门,一般采取低价政策,不考虑盈利,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
(2)“公正报酬率”定价法。“公正报酬率”定价法在美国使用最久,一般是通过公众价格听证会,就企业提交的成本资料和申请的投资回报率展开讨价还价,最终确定成本基数和回报率,并在一定的监管间隔期内保持不变。最大优点是在供给严重不足、经济衰退时,刺激投资和规模扩张的作用明显。主要的缺陷是监管成本巨大,企业可能会寻求增加成本基数而不是降低成本;不易适应通胀率的波动而调整。所以,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被“价格上限制”取代。
(3)“价格上限制”定价法。1981年英国提出“价格上限制”。采用计算公式是Pt = P0(1 + RPItX),其中P0为基期加权平均价格,Pt为有关年份价格调整的上限,RPIt为该年的通货膨胀率,X为受监管产业的生产率上升比率。X因子在一个管制间隔期结束之后,即面临着相应调高的趋势,这就迫使企业提高生产率,节约成本。价格上限制减少对企业信息的依赖,从而减少对企业的监管成本,是比“公正报酬率”简单的定价方法,近年被更多国家所采用。
针对管制者和被管制者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日本采取了一些新的管制措施:
(1)区域间竞争(yardstick competition),将受管制的垄断企业按照地区划分成几个小的单位,设定激励机制,促进内部竞争。
(2)社会契约制(social contract),管制当局与被管制者之间在修订收费标准时就设备运转率、热效率、燃料费、外购电力价格、建设费等达成合约,针对合约目标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
(3)特许投标制度(franchise bidding,即政府将给予企业的特许权限制在一定时期内,特许期结束后再通过竞争投标制来重新确定企业特许权。
修订完善价格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强化针对性、增强可操作性。以法律形式明确上述法律实施、执行的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等。
强化对垄断行业的成本、利润、价格的监控。建立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把握价格变化趋势,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建立价格异动责任制,明确各级物价部门在特殊时期的调控目标责任;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以及品种范围;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构,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加强价格引导;建立健全市场价格服务机制,包括市场价格信息发布、行业组织引导、价格诚信建设等;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规范其行为,使其发挥价格自律的作用。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完善条件下,采用行政性规制有其必然性。但选择规制方式时应减少行政手段,多用经济手段。对垄断性行业中可开展竞争的部分,应引进竞争机制;对完全自然垄断部分,应实行“价格上限制”,以激励企业提高效率,节约规制成本。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类似“断路器制度”,应“相机抉择”。
建立规范、公开的规制程序,建立规范、完善的听证制度。这对受规制行业和规制机构的不良行为均可起到制约作用。听证会不仅可使规制公开,还可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基础上,使规制措施更具科学性、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