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land 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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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取得的一种收入。封建地租是地主无偿占有的农民的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超经济强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来自于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体现两者共同剥削雇佣农业工人的关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 者的一种剥削形式。在土地公有制下,地租既是国家从经济上管理土地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国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同,与此相联系的地租的性质、内容、形式及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也不尽相同。
地租按其形成原因,可分为封建地租和资本主义地租。
封建地租
封建地租是在封建制度下,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交由农民耕种,向农民收取地租。这种地租体现着封建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关系,称作封建地租。
它采取依次占主要地位的三种基本形式:
封建地租还往往占有农民的一部分必要劳动或必要产品。封建地租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并以超经济强制为手段。后者有力地保证了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统治。
资本主义地租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农业中存在着大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和农业工人三个阶级之间的关系。大土地所有者一般把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后者再雇佣农业工人进行耕作,并按照租地契约规定,将剥削农业雇佣工人得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表现为超额利润的部分,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这种地租体现着资本主义农业中三个阶级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和私人之间租佃土地的关系,因而也就消灭了原有意义上的地租。在社会主义农业中,以土地好坏不同为条件的经济收益上的差别依然存在。耕种较优等地所获得的较多的收益,形成土地级差收益。有的经济学著作中,把这种土地级差收益称作社会主义级差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