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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是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对违反价格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审理与处置等活动的总称。价格的监督检查是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加强这一环节的工作对于价格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有重大意义。
价格监督检查属于行政监督检查的一种。其特征有:
1.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价格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价格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价格监督可以分为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形式。政府监督是价格监督的主要形式;社会监督是指非政府机构对价格进行监督。社会监督的种类有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新闻单位对价格的舆论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顺利贯彻执行;
(2)监督落实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确保价格改革和价格监管目标的实现;
(3)完善价格监督检查网络,切实维护价格秩序;
(4)健全价格法制,严格依法行政。
价格监督检查应遵循的原则是: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处罚法定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公开性原则;
(5)过罚相当原则;
(6)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7)一事不再罚原则。
价格监督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价格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此外,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监督检查者和经营者具有以下职责:
1.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