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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成本费用是指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意混淆成本费用核算的界限,虚增成本费用的舞弊行为。
1.提高材料单位价格,多结转材料成本
2.原材料以领代耗或办理假出库,虚增材料成本
3.期末不办理余料退库手续,加大材料成小
4.非定额损耗全部列入原材料、燃料及动力采购成本,虑增生产成本
5.委托加工收取“好处费”,多付材料余料不收回,加大委托加工材料成本
6.材料物资盘存,只列报盘亏、毁损,不处理盘盟,虚增成本费用
7.将购入固定资产“化整为零”,列入生产成本中的直接材料,虚增生产成本
8.人为提高成本差异率,虚增材料成本差异,多分摊材料成本
1.多计生产工时、虚列生产工人数,虚增直接人工费
2.任意突破工资进成本额度,加大人工成本
5.福利性支出挤入成本费用,虚增成本
1.自制设备用料,不记入工程项门,全部记人制造费用,增加制造成本
2.任意扩大折旧范围,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多提折旧,加大制造费用
3.将应由制造费用列支的开支记人期间费用
4.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一次记入制造费用,已顶提的修理费结转下年,虚增制造费用
5.将实际发生的制造费用全部记入完工产品,不在完工与未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加大生产成本
1.任意改变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间的分配方法,多计完工产品成本
3.随意改变产品销售成本结转方法,虚转销售成本
4.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不按比例结转已售产品成本,多结转销售成本
6.采用其他形式虚转守工产品成本和销售成本
3. 购置交通、通讯工具、照相器材列入管理费用,实物据为己有
5. 任意改变低值低耗品摊销的方法,增加摊销额,加大管理费用
6. 未经批准,扇子核销坏账及其他损失,多列费用,少报利润
10.虚列产品定货会议费,加大销售费用,损公肥私
13.多预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虚计财务费用
14.以其他形式虚列期间费用
材料费用的检查,包括材料采购成本的检查、自制或委托加工材料成本的检查、出库材料的检查以及库存材料的检查。
①检查购进材料的买价、采购费用是否真实、正确。税务人员应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齐全;采购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只按发票价格人账,而把应计入库存材料的采购费用直接记人“管理费用”账户,影响当期利润的;有无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支出挤入材料成本的,如将请客送礼支出、包装物押金支出等摊人成本。
②检查材料入库数量是否短缺,估计人账的材料是否及时调整。税务人员应检查企业有无将材料超定额的损耗不按规定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而擅自核减数量的;有无对已付款而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实际验收数量大于购人数量时,不作财产盘盈,而长期挂在“在途材料”(按实际价格核算)或“材料采购”(按计划价格核算)账户的贷方,抵补其他在途材料的实际成本的;有无计量或汜账有误,造成多计或少计材料数量的;有无因结算凭证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入库材料,暂按计划价格或合同价格人账,而次月初不用红字冲销暂估价,在实际收到有关凭证付款时,重人材料账户,虚增材料或久悬账而形成无主应付款项的。
①自制材料的检查。对自制材料的检查,主要查看耗用材料的成本是否正确,有无任意造成多转或少转材料成本的现象;自制材料成本的组成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将自制材料应负担的工资及费用挤人完工产品成本的;有无自制材料入库数量少,领用的没使用或剩余的原材料月末未办理退库或假退库的现象。
②委托加工材料的检查。对委托加工材料的检查,主要检查发出加工材料的单价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任意估计或提高单价,将加工费和运杂费直接计人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的;有无以加工剩余的原材料或副产品以及有回收价值的下脚料作价抵付加上费,重复列支加工费的;委托加工材料收回数量是否合理,有无发生短缺,或者直接将委托加工材料调拨出售,把收入价款挂在账外,将成本加在另一部分收回材料的成本中人账的。
①生产耗用出库材料的审查。主要检查材料收发领退的各种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真实、齐全;有没有原始凭证估计耗料,或平时不开“领料单”,月末一次估计耗料开出领料单,从而多计耗料数量,增加生产成本的;有无将购进材料直接记人生产费用账户,多计材料消耗的;有无以领代耗,对生产已领未用材料月末不办理退料或“假退料”手续,加大当月生产成本的;有无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回收的有利用价值的各种边角料、下脚料、废料不作价人账,长期留在账外,不冲减生产成本的;有无不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发出材料单价(按实际成本时),材料成本差异率和发出材料应分担差异额(按计划成本时),随意多计材料成本或多摊材料成本差异的;企业超定额发生的材料短缺、损耗,有无未经批准,不扣除赔偿费损失全部在成本中列支的;有无把非生产部门领用的材料计人生产成本的。
②非生产耗用出库材料的审查。企业发出的材料,除耗用于生产外,还可能用于本企业的基本建设工程、职工福利以及对外销售等,对其主要审查计价是否正确,有无将发出非生产用料计人产品成本的;让售材料有无直接冲减材料成本,而少计其他业务收入,漏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
税务人员应主要检查材料明细账期末结存额有无出现数量或金额红字的异常现象;有无隐瞒盘盈、虚列盘亏或不按规定报批、自行擅自处理盘盈盘亏的;有无随意调整库存材料单位成本,提高或压低库存材料成本的;有无随意降低材料成本差异率,加大或减少库存材料成本差异问题等。
某色染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000美元,主要承接国内客户毛纱、毛绒的印染加工,2004年9月开业。税务稽查人员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中,经认真检查企业“销售收入”、“管理费用”、“固定资产”、“预提费用”等账户及相应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企业在以下几项财务处理上,违反税法及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1.隐瞒收入。委托方将少量样品纱委托该公司加工印染后收回出口,而该公司对这些零星收入采取不入账的做法,隐瞒收入183600元,成本24570元(含进项税金)。
2.多提折旧和租金。
(1)企业固定资产在提取折旧时,违反税法规定,不留残值,多提折旧101230元。
(2)每月预提厂房租金,按季换算,而其中预提2006年度第一季度租金2000元,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于2005年费用中列支。
3.擅自按加工总收入的15%计提企业发展基金138020元,提取后挂账处理;计提的职工福利的奖励基金2004年年末尚有账面余额68180元。企业2005年度自报加工收入920133.33元,其中成本为893658.09元,费用187175.24元,亏损160700元。
对企业上述各种手法隐瞒利润的行为,税务稽查人员根据税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予以调整补税:
1.隐瞒收入应补增值税:
183600×17%=31212(元)
同时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83600—24570÷(1+17%)=162600(元)
2.多提折旧及预提租金:
101230+2000=103230(元)
调增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擅自计提的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合计:
138020+68180=206200(元)、调增企业2005年度所得。
上述合计调增2005年度所得472030元,与企业账面亏损160700元相抵,盈利311330元。根据税法规定,企业2005年度所得税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应补交企业所得税。